猜想你一定很困惑,支付孝親費和安養院有何關係?一位65歲老人失業3年,名下也沒有資產,但他既不是單身,也不是膝下無子,他有四名已經成年子女,不過他妻子5、6年前對他聲請保護令,夫妻倆離婚,子女成年後也紛紛離家或另組家庭。所以這幾年他成為獨居老人,由於他無固定工作,如今又失業,所以很快地成為低收入戶,靠著政府每月低收入戶津貼度日。
近日他身體狀況不佳,經常往返於醫院之間,也需要他人照顧,於是他申請入住安養院,但私立或自費安養中心至少需要2萬多元,低收入補貼不足以支應,因此他委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聲請四名子女支付扶養費。但關鍵是他必須取得「輸掉的判決」,他才能贏得自己想要的結果。
但哪有人打官司求「輸」?然而他沒有輸,就沒有贏。在家事法庭,雙方均委請律師代理。四名子女主張「不肖父母條款」,指稱他長期對妻小家庭暴力,甚至近期取得妻子名下房子販售後價金其中五分之一的分配額,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權利」的條件,因此主張免除扶養義務。而四名子女的說法,都在他的預期,他沒有為此難過,甚至是開心的,但沒有預料的是家事調解程序。
全案先進入家事調解,調解員希望化解親子恩怨,四名子女態度軟化,提出每人各支付1500元的和解方案,但他焦急地拒絕,調解員不解,誤以為他想要更多,但他始終沒有說出真意,因此本案終究調解不成立。該案進入司法程序,法院採用四名子女的指控,引用不肖父母條款,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駁回他的聲請,給了他一個全輸的裁定。
取得這份全輸的裁定,他終於可以拿著它,向公立安養中心證明自己「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扶養,順利入住安養中心。他深知子女與他疏離,且各自有家庭,經濟能力有限,而子女願意支付的孝親費根本不足以支應私立安養院費用,而且付得心不甘情不願的,這樣還不如全不要。拿著一份免付扶養費的裁判書,才能順利入住公立安養中心,都好過每月看子女臉色拿那一點零用金。這才是他要的結果。
這類案例相當多,足見2010年《民法》增訂「不肖父母條款」,某程度已然打破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與家庭經濟結構,發展出近代《民法》的個人主義、自己責任原則。
簡單說,這個世代很難期待子女作為老後生活的保障,在台灣即將進入高齡社會的年代,如何為自己提早規劃老後生活保障,而不是依賴子女,是非常重要的事;否則將如案例中的男主角,很快進入長照的社會福利資源,那麼我們可以預見國家長照的社會福利負擔只會越來越沉重,更在少子化的催化下,讓新貧世代來臨已是無法避免的趨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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