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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街頭運動的一些觀察

魏 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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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鏞

198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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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街頭運動的一些觀察
 

本文出自 1987 / 3月號雜誌 第009期遠見雜誌

街頭運動並非一個法律上的名詞,其範圍非常廣泛,似可包括一切溫

和及激烈的政治性活動在內,如示威、遊行、罷工、集會等均屬之。

通常,街頭運動的產生,都是在正常的政治溝通管道-如各級民意代表、選舉活動、大眾傳播媒介、利益團體等-不能充份達到意見表達功能時而產生的。因此,街頭運動可說是一種特殊的、非常軌的政治表達及參與方式。本人以政治學的研究者,以及在政府中擔任政策規畫工作的立場看來,縱然有些街頭運動是現代民主國家所容許的,但終非民主政治運作的常態而不宜過份鼓勵。

民意可循正常管道反映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以及請願、訴願、訴訟等權利。但同時憲法第二十三條也明定,人民的各項自由與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又依據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制訂「請願法」第二條的規定,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同時也規定:「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第三條)及「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第十一條)。由此可知,請願雖是人民基本權利之一,但仍須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

如果民眾對政府的施政有什麼意見,或有所不滿,可以向民意代表或政府反映,透過制訂或修改有關法規,及制訂相關政策而解決;也可以向有關的民意機構或政府機構請願或提出訴願;或是藉由輿論的反映,以及利益團體的活動,達成影響政府決策的目的。

走上街頭,並非最好的選擇,如果因而導致暴力與衝突,那就更使人遺憾。

例如在美國,除了偶而發生的一般性工會罷工以外,在街上作政治性示威的,往往僅限於少數的極左和極右人士。他們遊行示威前,一般均需向當地政府申請許可,政府主管部門都要設法把他們遊行的區域分得很遠,不讓他們相遇,以避免造成衝突流血的事件。國內過去也發生過類似情形,部份無黨籍人士舉行集會及遊行,但是也有反共義士舉行抗議無黨籍人士主張的遊行集會,幸好並未導致嚴重衝突事件。

如果在一個選區的民眾經常有街頭運動,那麼這個選區的民意代表應該覺得遺憾,因為這顯示他不能有效掌握及充份轉達選民的意願,才使他們走向街頭。政府也要隨時自我檢討,是否已有效制訂相關政策,滿足了民眾的意願;對現行法令規定及措施的合理性及適切性,也應隨時檢討修訂。此外也要充份瞭解從事街頭運動的動機及需求,如此才能將他們的願望疏導到更正規的政治參與管道。

杜邦事件值得探討

以杜邦事件來說,為什麼一家工廠的設立,會造成當地一些民眾那麼激烈的反應,值得探討。在整個過程中,如果民意代表、工會、有關的政府機構(如環保局)都已出面協調,而民眾仍拒絕妥協,走上街頭抗議的途徑,若非對事實的認知不足,則顯然是認為正常管道不足以充份表達其意見及感受,因此採取較激進的街頭政治活動。

由此看來,我們應該深人瞭解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作為處理類似事件的參考,同時對今後如何在經濟發展與環境維護中取得平衡,也需要再加考量。

儘管政治學者一般認為,街頭運動是由於正常溝通管道無效所致,但事實上在我國是否真的如此,仍值得進一步探討。因為有些人在表達政治意見時,根本無意透過民意代表,無意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也不透過傳播媒體的報導,而以街頭運動作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訴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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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考量國家處境

對這種人而言,一般正常的政治管道已不再有吸引力,他們所追求的是反體制的、情緒性的群眾活動。這就超出了一般民主政治的範疇了。

坦白說,在今天我們談街頭運動,必須考量當前國家的處境,及台灣

地區的政治、社會、經濟環境,是否能夠承受街頭運動-尤其是暴力性的街頭運動的後果。

台灣地區面積狹小,人口密集,經濟對外依存度甚大,換言之,我們能容許社會不安的彈性係數相當有限,不像有些國家地方大,一、兩個城市的混亂,對整個國家不致造成太大影響。

況且就算在英、美、日等民主先進國家,對各種形式的示威遊行都有嚴密的規定。如英國在一八四四年就曾針對特拉法加廣場的示威活動,制訂了一個「特拉法加廣場法」。此外,並訂定「煽動性集會法」(一八一七年)、「公共秩序法」(一九三六年),以及各種防制不法集會、聚眾鬧事及騷亂之法令。

在美國,也訂有「統一公眾集會法」(一九七二年)、「國內安全法」(一九五○年)、「史密斯法」(一九六二年)等相關法規。

在日本,則有「破壞活動防止法」(一九五二年)、「行進及集團示

威運動有關條例」(一九四八年)等詳細之規定。

如果英國的例子可以作為效法對象,我們也可以制訂「介壽廣場法」、「國際機場法」等,所有街頭活動必須依法,否則就要受到取締。「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草案若能在這次立法院會期中順利通過,則該法中有關集會、結社的法令,也將於近期陸續訂定。政府有心依法治的途徑,將這類活動加以規範,預期當可將街頭活動納人正軌。

街頭運動納入正軌

總之,街頭運動雖然是表達政治意見的一種活動,但是在目前國家處境之下,仍然不宜成為政治參與的一種主要方式;因為任何形式的群眾運動,都有走向非理性及暴力途徑的可能。何況我國目前政治日趨開放,無論政黨、民意代表、大眾傳播媒體,及利益團體的角色和功能都日益發揮;因此,我認為未來民眾表達政治意見,應該主要透過這些正常的管道來行使,而非走上街頭。唯有如此,才能確保我國的民主政治在穩定中循法治的途徑持續發展。

(楊小萍整理)

(魏鏞為行政院研考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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