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責任制的工作,你會有什麼想像?通常一聽到「責任制」,血汗、有做不完的工作、工作時間被壓榨,就是它給人的印象。沒錯,沒有一個人希望工作時間無限制的增加,不希望過沒有生活品質的生活。
不過我認為,「熱情」才是工作的過程中最強大的動力。前陣子有年輕的記者認為,電視台(報社)工時過長,應修法訂定標準,這也相當合理。但有資深記者則認為,當我在處理一個重大議題,自己也樂在其中,卻因為工時規定,工作就必須中斷,這似乎也說不過去。
我贊同後者的說法,許多知識型的工作,本來就需要花比較多的時間構思、研究,一個有熱情的工作者,應該會是日夜都在思考怎麼可以讓結果更加完美,甚至熬夜也在所不惜。
在這裡並不是贊同責任制變為企業拉長工時又不付加班費的藉口,而是著重在「人」的身上,並給予更大的自由空間去實現創意與目標。
(文:大學生強尼 / 圖片來源:Flick Eneas De Troya)
【原文節錄】
責任制僅剩41職類,不是老闆說了算
過去多年來,許多雇主對勞工的管理態度是採定「責任制」,要求員工必須把該做工作做完。不少雇主視此為理所當然,因此也可容忍員工上班時間辦辦私事。但這樣其實算違法了!
多年前剛退伍的王先生,應徵行政助理工作,老闆在面試時跟他說,「每天早上8點上班,月薪3萬元,工作算責任制,沒加班費,事情做完才能下班,可以嗎?」王先生為求一職,爽快答應。可是兩年後,因為沒有調薪機會,且常常忙到8、9點下班,王先生決定離職,還向公司追討積欠的加班費,雙方鬧上法院。
即使勞資雙方都同意 還要看法律
收到法院傳單的老闆大罵:「忘恩負義的傢伙,明明應徵時說好,竟然事後反悔,反咬一口。」但法官判決王先生勝訴,該公司違反「勞基法」,必須償還加班工資。
近來勞檢一波波,許多企業才發現,一份工作算不算責任制,並非老闆說了算,也不是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合法,完全要看法律。
其實責任制條款是1996年時,實施12年的勞基法有意擴大將服務業納入,卻引起企業群起反彈,於是在第12章附則催生了新條款(第84之1條)。規定凡工作性質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排除每日標準工時8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七天要有一天例假、國定假日與女性夜班等5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