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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共何須定位?

傅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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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崑成

199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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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共何須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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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1991 / 4月號雜誌 第058期遠見雜誌

最近國統會所發表有關中共「定位」的意見,引起了許多學者專家的熱烈討論。

在五種不同的「定位」名稱中,居然有一種將中共政權定位為「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誠屬不倫不類,完全不通。

這麼說,並不表示要抬高中共政權的地位。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前,中共誠然是一個叛黨,中共政權誠然是一個叛亂集團;但是,國際法上所謂之「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卻不是我們能用來稱謂中共政權的。

因為,只有第三國才能運用此一法律術語,用來區分海峽兩岸的政權--何者為其所承認之「合法政府」?何者為其所不承認之合法政府,而僅承認為一「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之實體?

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九年之西班牙內戰時期,素以現實外交著稱的英國,以承認反政府之叛軍部隊為「交戰團體」,來滿足其必須與叛軍打交道、維護叛軍控制區內英國利益的需要。

對於「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的承認,與對於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的承認,截然不同。套一句英國故外長伊登(Anthony Eden)在一九三七年所說的話:「兩者完全風馬牛不相干……(交戰團體)只不過是一個概念,用來使承認者與被承認者便於解釋權利移轉之事實而已。」

長久以來,我們往往自陷於以辭害義的窘境。譬如:外交學者過去常喜歡談「事實」(de facto)承認與「法律」(de jure)承認的區分;認為我們雖不能爭取到法律承認,但應以能爭取到事實承認為傲。

其實,這樣的區分是誰規定的呢?國際法上何嘗有這樣嚴格的「規定」?那不過是英國法院自創的分類,以解釋英國對一新國家或新政府,「又承認又不承認」的曖昧狀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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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問題自縛手腳

兩國(或兩個政治實體)之間,只要決定要不要往來即可,何須一定先「定位」?

因此,嚴格來說,今天我們對於在海峽彼岸的中共政權,只有「解不解除戡亂」以後「如何稱呼」的問題,沒有什麼「定位」問題。窮究「定位」問題,不過又是自縛手腳。

十二年前,筆者擔任中國時報外交記者期間,曾經深入觀察美國在「撤銷」對中華民國之「承認」後,又制訂「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一切法律所提及之「外國、外國人民或外國政府」,均適用於「台灣、台灣人民或台灣當局」之有趣心態。當時所獲得的最大心得是:「有事實乃有法律」。法律必須建築在事實基礎上;而基於事實,做成之法律安排,也才能利己利人,行於長久。

今天中共是一個叛黨、中共政權是一個偽政權、中國大陸是一個淪陷區、北京政府是一個偽政府。如果兩個月以後,我們基於國家利益而決定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屆時中共當然就只是一個黨、中共政權是一個政權、中國大陸是中國的一個區,而北京政府當然也就是一個政府了。所有合乎事實的名稱、描述,均應被自由而隨意調換著運用,不必傷腦筋。

真正值得開始傷腦筋的問題是:未來兩個「法律領域」(jurisdictions)之間的法律衝突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對於這個問題,基本的解決態度,理當參考世界上其他「多重管轄領域」(multi-jurisdiction)國家的既存法制。

基本的邏輯是:關於兩岸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上之法律衝突,雙方應各行其是;但隨著關係的改善,可逐步增進合作、慢慢採行一致之法律。關於民事、商事等私法上之法律衝突,雙方宜相互尊重,須適用雙方法律時,應運用一般國際私法(即:法律衝突法)之法則。

(傅崑成為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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