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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快快建立裁判文化

傅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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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崑成

199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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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快快建立裁判文化
 

本文出自 1990 / 8月號雜誌 第050期遠見雜誌

由於全國朝野人士追求憲政法治,中華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正日益受到注意。基本上,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畢竟,中華民國作為一個成文憲法國家,在實施憲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面臨一些憲法解釋上的問題。有了問題,就必須尋求解決,而在一個文明法治國家,除了尋求最終的司法解釋之外,那裡還有更好的法子呢?歐美國家早有了明白的先例。

然而,不幸的是,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一向功能未彰。從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公布施行以來,三十二年間,總共只做成了二百六十餘件解釋。平均一年大約八件。

面對一個法制尚未周備的社會,這樣的效能,無疑是不夠好。功能不彰的理由,當然很多;大自舉國上下不重法治,以致正確地請求解釋者少;小至大法官們過去出無車、住無室、工作欠缺助理……等,都是原因。當然,筆者認為真正主要的原因還在於;國家高層次的政治領導人,對於大法官會議扮演憲法解釋者角色之重要性,尚缺乏正確的認識。

不久之前,筆者曾有幸在台大校友會館參加台北律師之友會舉辦的一場演講會,主講人為司法院長(兼大法官會議主席)林洋港先生。阿港伯當時對大法官會議功能之提升,也表示了高度的關切;因此,他特別提出了一個構想,主張由司法院主動準備一份「大法官會議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尋求通過,以使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修改為「……三分之二之出席……三分之二之同意」,以求消除目前大法官會議釋憲功能不彰的現象。

簡單多數決

事實上,阿港伯的說法係基於一項錯誤地假設,即:釋憲之事,關係重大,因此一定要有大多數之大法官出席,大多數之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俾較能符合正義、公理……等法律目標。

如果三分之二真的能比三分之一更能保證其決議之公平正義的話,那麼我們無論如何是不應該放棄四分之三,來屈就於三分之二的。事實上,正因為不能,所以世界上各國之憲法法院(如:法國、義大利)或最高法院(如:美國),對於憲法解釋案件之議決,都只要簡單多數決(二分之一)即可。畢竟,人非上帝,人所做成之決議,永遠不可能被保證絕對公平正義。

大法官會議也罷、憲法法院也罷、最高法院也罷,不過是人類自我創設的一個由法律專家組成之解釋憲法機構,授權其在憲法(與其他法律)有含混不清或不確定(ambiguity or uncertainty)時,斷然作成解釋,俾供全國人遵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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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被期待之重點,在於做成其專業領域內最客觀、最符合憲法精神之「決定」而已。四分之三?三分之二?都一樣無差。所以,為了尋求較高的效能,只要求以二分之一簡單多數,作成決議即可。別忘記,即使是美國最高法院或海牙國際法院,許多世界知名的重大裁判,也都只是以一票之差作成裁判的。

我們的同胞中有許多人對「法治」這個字眼,仍然存有誤會。誤以為非等到法律周備了,才能「依法行事」;法律未周備之前,只好利用權力競賽來行事。誤以為一定要等到法官個個都公正廉明、學養見識能上比神明了,才肯服從法官的裁判;法官未達其理想水準之前,只肯自行其是,甚至公然向法院的裁判挑戰。

這實在是我們追求民主憲政時的一大危機與障礙。中國人必須趕緊建立起正確的「裁判文化」,然後各種憲政困難,包括:總統行事有無違憲妨礙了行政院長之職權?中央民意代表究應如何進退?主張台獨革命到底是否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等永遠會不斷發生的問題,才能被期待獲得和平地解決。

(傅崑成為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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