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言論自由,是各國憲法的共通規定,雖然並非所有言論均可享有絕對的保障,但對言論的限制,終究是少數的例外。相對而言,人民的行為,則無法主張憲法的保障,而必須受到各種法律所加諸的限制。在這二者之間有所謂「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即透過肢體的動作,希望傳達某種意思,且能為他人瞭解。例如手綁黑布抗議越戰、在種族隔離區內靜坐、懸掛紅旗、在國旗上附加和平標幟、燒毀徵兵卡或國旗等。這些行為應如何歸類,歷來多有爭論。其中尤其是涉及國旗的事例,更必然引發各界高度的關注,而且經常成為政治與法律間角力之所在。
去年六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Texas Vs. Johnson一案中,以五比四之些微差距,首度明確認定燒毀國旗的行為,也應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而政府保護國旗的利益,卻不足以抗衡個人之言論自由,故判決駁回上訴。
本案被上訴人於一九八四年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提名雷根競選連任會議時,在會場外以焚毀國旗的方式,強烈表示對雷根政策之不滿。事後為德州地方法院,依該州刑法規定,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併科兩千元之罰金。但上級法院基於言論自由的原則,撤銷原判,德州遂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數意見之重心,在於強調星條旗所象徵者,乃美國一向所標榜的自由與人權,尤其是對不同政治理念的寬容,因此縱使是對星條旗本身有所侮辱不敬,只要是屬於意見的表達,而未同時影響社會之秩序,即不應加以處罰,此正可顯示在美國表意自由的特殊地位與其可貴之處。
法官與民意相左
雖然認定代表國家的國旗應受到特殊保護的論點,在本案中功虧一簣,僅為四位大法官的意見(事實上最高法院於一九八二年,曾拒絕受理類似案件,使得聯邦第四上訴法院對焚毀國旗行為所做之有罪判決確定。故如非其後大法官人事異動,本案多數與少數之別,或有移位對調之可能),卻受到一般民間及行政、立法部門的廣泛支持。
但不滿最高法院之聲此起彼落,最後匯集而成兩種對策,一為國會中民主黨議員所主張,針對德州與聯邦刑法之瑕疵有所改正,例如不再將毀損國旗之動機列入構成要件,而使本法「內容中立」(content neutral),另訂保護國旗的專法。布希總統則主張須以憲法修正案之方式為之,因國會之立法仍難逃被認定為違憲之命運。但布希修正案未能在國會中取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致功敗垂成,終以國會另訂專法之方式,試圖達到保護國旗的目的。布希總統雖未因此行使否決權,但亦未正式簽字,而任由其於十天後自動生效,以消極方式表示其不滿國會的態度。
果然不出所料,本法公布後墨跡未乾,若干反對者即以身試法,藉以確定其合憲性。而華盛頓特區及華盛頓州之聯邦地方法院均不約而同,一致認定本法違憲。由於立法時即預見有此可能,故另訂有應迅速移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之明文。
司法部因此已請求最高法院提前受理本案,而後者也已特別同意訂五月十四日開庭舉行言詞辯論,因此六月底本次庭期結束前宣判似已成定局。
由最近的發展顯示,燒國旗的行為應否受到憲法保障的爭論有再現高潮的可能。最高法院如果在眾怒難犯之下,推翻去年才宣布、餘溫未退的判決,無啻自摑嘴巴,於形象有損。反之,如果尊重前例,則勢必會刺激朝野極大的反彈,修憲即為唯一可行的途徑。而修憲又需美國五十州內四分之三的州議會通過,因此不僅將是一場舞台由法院轉換為政壇的漫長抗爭歷程,更有可能成為今年年底國會期中選舉的熱門議題。
「一塊布」的風波
由於一九八八年選舉總統時,共和黨的布希點燃「國旗政治」的戰火,指控民主黨的杜凱吉斯於麻州州長任內,曾否決強迫向國旗致敬的議會立法,因此激發民眾普遍之愛國心,使後者陷於挨打的局面。且共和黨素採較為鮮明的護旗立場,正可藉修憲之機會,帶動全國各地護旗愛國的政治運動,而從中謀取選舉利益,故在短期之內,這一塊布所引起的是非風雨,恐怕還將持續好一陣子呢!
(法治斌為政大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