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般受薪階級每一毛收入都逃不過國稅局的法眼時,台灣卻有一些收入高的職業,因為稅制設計無法反映現實,導致繳稅常不能跟上實質所得。
知名藝人的繳稅狀況就經常成為大眾討論的焦點。曾有多名藝人有被追繳稅的經驗,包括張菲、胡瓜、吳宗憲、張惠妹、陳美鳳等人。近年來幾波藝人大查稅行動,爭議所在包括:藝人的收入是以薪資所得計算?或是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是依人力派遣業類的30%利潤率課徵,或依表演類的17%計算?
台北市國稅局股長唐功霖解釋,知名藝人收入動輒上億,達最高課稅級距,如果與經紀公司簽訂「雇傭契約」,領的是公司支付的酬勞,這屬於薪資所得,如果以薪資所得的名目報稅,必須課40%。如果開設工作室,所得可以扣除員工薪資、器材設備及租金等成本後,再以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7%課徵。另外也可以執行業務所得名目課稅,扣除必要成本後,再繳稅。
唐功霖舉例說明差異有多大:每100元收入,以薪資所得報稅,要繳40元;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藝人多半列舉費用達營收的5~7成,最後以淨利30元計算,則只要繳17%的稅率,只有5.1元。
2009年,國稅局大規模查辦400多位藝人,轟動一時,當時名模林志玲抗稅行動失敗,遭國稅局裁定補稅1500萬;主持人蔡康永被追討補繳稅額1000多萬元;本土歌手王識賢補繳千萬;連之前曾打贏與國稅局官司的大小S也被追繳高達4000萬以上的稅。
蔡康永曾為此打官司,但法官認定蔡康永兩年賺5200萬,卻只報了2800多萬,因此判他敗訴。
藝人設個人工作室,做為節稅方式
近幾年來,「大牌演藝明星常成立個人工作室,做為節稅的方式,」唐功霖分析。然而有些藝人濫用工作室名目,虛報費用的情形,也時有所聞。2007年,財政部稽核組查獲一位本土知名女演員,藉由工作室開發票逃漏稅。 這位女藝人開設的工作室,以非業務所需的憑證列報費用,又將應該開給藝人經紀公司的發票,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節目製作公司,形成工作室、經紀公司與節目製作公司均違反稅法。
該名女藝人逃漏營業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額達94萬元,被罰52萬元;經紀公司逃漏營業稅額達104萬元;節目製作公司漏報營業稅、所得稅與罰鍰合計約達300萬元。
之前國稅局對藝人收入課稅模式,曾產生不少爭議,造成藝人和政府打官司事件。 最知名的案件之一就是大S在2008年的官司。大S成立「太平工作室」,每筆所得先被支付酬勞者扣過稅,再進到她的工作室。但當時國稅局認為藝人開設「工作室」,形同「經紀公司」,應依「人力派遣」類的同業淨利率30%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大S原本以「技藝表演」類的17%申報。兩者差異如下:
按人力派遣類:每100元收入×30%×(當時的)25%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要繳7.5元的稅。按技藝表演類:每100元收入×17%×(當時的)25%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僅繳4.25元的稅。
大S不服氣,打起官司,並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後來立委為演藝人員爭取成立新的職業類別,財政部新區分「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公司」類,利潤率降為20%。藝人繳納因為所得難認定,繳納健保費用過低,也一度登上討論焦點。名模林志玲就是最知名案例。當時林志玲依第六類人口繳健保費,每月只要604元。張菲也繳604元。胡瓜則掛在演藝工會,選擇以1萬9200最低薪資額報繳,月繳524元。人人年收入至少千萬到億,卻都繳得比一般上班族還低,引發爭議。
以演藝行業為例,政府針對特殊行業實在應有標準一致的稅收辦法,不宜有太多自由選擇,留下逃漏稅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