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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少動用政府這個法寶

鄭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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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成

198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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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少動用政府這個法寶
 

本文出自 1989 / 4月號雜誌 第034期遠見雜誌

行政院政務委員沈君山於去年十二月的一次院會中提議,由新聞局每月統計新聞媒體呈現不符事實的報導,並且公布該媒體及記者姓名名單。

這一、兩年來,新聞媒體的表現確有不可議之處,沈委員有此提議,應是有感而發,並非隨意放矢;而沈委員敢於惹上不太好惹的新聞媒體,也顯露了難得的赤子情懷。不過,從沈委員提議之內涵來看,不論在觀念上或技術上,均有值得斟酌之餘地。

怎能再開倒車?

以觀念層面來說,政府的操控及無謂的行政干預越少,新聞言論自由越有可能得到保障。目前國內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新聞報導一旦出了差錯,除需接受刑事罰責,另外在出版法及廣電法均有行政處分規定。

刑事法中有關言論之限制規定(如內亂罪、外患罪),雖是籠統嚴苛,侷限了新聞言論自由,但畢竟屬司法性質之法則,尚無嚴重瑕疵。而出版法及廣電法有關登載事項之限制及其對應之行政處分,則顯然已賦予行政機構莫大的權限,新聞言論自由因而受到創害。

換句話說,目前我國的行政機構對新聞言論的不當干預已夠繁複嚴苛;為維護新聞言論自由和實踐解嚴的鵠的,則撤除行政干預猶恐不及,怎能節外又生枝,再開自由的倒車?更何況並無任何法律賦予新聞局可公布不實報導之媒體或記者之名單及其處分之規定。那麼,又怎能任行政機構無法而自行,膨脹其行政權呢?

少動用政府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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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技術層面來看,一般學理上將新聞報導事件之事實,分為客觀事實與主觀事實兩向度。客觀事實如登載之人名、地名或時間等,因有客觀標準,查證認定尚無太大困難;主觀事實如觀點偏差、遺漏等,因缺乏客觀依據,查證起來費時費事,而且往往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境地。

以林賢順因何飛去大陸而言,現已事隔幾星期了,誰又能肯定事實到底是什麼?由此可知,認定新聞是否符於事實之困境。如此又怎能期望人力單薄的新聞局,每個月對大量的媒體及其新聞報導,查證是否符或不符事實?如其的草率地執行,相信新聞局可能要花加倍的人力去處理所引起之爭議、糾紛。

前面說過,新聞媒體的表現確有可議之處,新聞媒體一旦出現了問題,由於其實力雄厚,社會中很少機構能與、敢與對立匹敵,於是一般人很容易就想到,何不舉出也是實力雄厚的法寶--政府。

但政府的實力真的非常雄厚,對新聞媒體可予取予求,則受創害的不僅是新聞媒體,而是全民的權益福祉。所以為維護新聞媒體的正常運作,除非不得已,還是少動用政府這個法寶為妙。

新聞自由不能犧牲

有人說,靠新聞媒體的自律及公眾、團體的紀律有時候似乎緩不濟事。此話不錯,但即使病急也不能亂投醫;何況新聞媒體的正常進步,就如社會的民主自由化一樣,是漸進的、有時甚至是痛苦的過程。

因此,對於新聞媒體的缺失,固然應義無反顧地批判鞭勵,使其逐漸脫胎換骨,但千萬不能以犧牲新聞言論自由做為代價,否則就捨本逐末了。

(鄭瑞城為政大新聞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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