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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16年:都更遇到「釘子戶」怎麼辦?政府、建商代拆有違法嗎?

108年「大修法」後,「釘子戶」拆得掉嗎?

遠見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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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好讀

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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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時報出版。
圖片提供:《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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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子戶」無論是建商代拆或政府代拆,皆須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甚至如果不同意戶還住在裡面,若非由政府依法強制代拆,而是由建商自行執行,就可能衍生很大的違法爭議。日前發生的「長安西路」都更「偷拆」乙案,即為著名的例子。也因此,許多同意戶對於「現有房地騰空點交」一事,也是戰戰兢兢,擔心一旦搬出去就回不來了。(本文節錄自《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一書,作者:蔡志揚,時報出版,以下為摘文。)

遇到「龍腦」怎麼辦?

民國101年3月28日發生「文林苑」都更強拆爭議,這一次事件使得政府不敢再輕易執行都更條例所定「強拆」的公權力。

另件廣為人知的不同意戶抗爭案件,是位在捷運永春站附近的都更案,早在97年核定的計畫,同意戶均已在核定後陸續遷出,但仍有不同意戶不願搬遷,以致無法實質動工。

實施者建商為避免爭議持續,將不同意戶劃出成為「整建區段」,並在104年1月完成核定發布實施變更後的計畫。

然而變更之後的「重建區段」內,仍有零星不同意戶分散在不同的公寓內,實施者雖於105年3月依法向臺北市政府申請代為拆除,但北市府僅指示實施者「依法處理」,其後實施者於7月突襲拆除重建區段內唯一的不同意戶,延宕16年的「永春」都更案終在105年9月動土。

無獨有偶,臺北市汀州路上有件都更案,80戶都更戶幾乎都已搬遷拆除,只剩下最後一戶,卻因該名不同意戶宣稱住家地處「龍腦」而不願拆遷,時任臺北市長柯文哲還曾親自去拜訪,卻仍無法說服,最後經實施者於104年9月依都更條例「代拆」規定自行執行強制拆除。

臺北市大同區有一位岑先生,因擔心自己家的都更基地未來可能也出現所謂「釘子戶」的情形,因此當初在簽訂都更合約時,與建商特別在合約中「現有房地的騰空點交」約定一項:「本更新案全部房屋所有權人均同意拆除時,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於該書面送達後二個月內將土地及建物騰空點交予乙方。」

果不其然,後來基地內真的發生有不同意戶拒絕搬遷,建商開始執行拆遷基地內的建物,拆到最後,僅剩下不同意戶和岑先生的房屋。

無論是建商代拆或政府代拆,皆須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甚至如果不同意戶還住在裡面,若非由政府依法強制代拆,而是由建商自行執行,就可能衍生很大的違法爭議。

日前發生的「長安西路」都更「偷拆」乙案,即為著名的例子。也因此,許多同意戶對於「現有房地騰空點交」一事,也是戰戰兢兢,擔心一旦搬出去就回不來了。

(延伸閱讀│都更合約不能「這樣簽」?當心1樓分到的比樓上還少

法令對「現有房地騰空點交」有相關規定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10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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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2個月。」換言之,如果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即使合約內對於「現有房地騰空點交」不做特別約定,參照現有法令規定,仍然也有可資依憑的條文。

面對「釘子戶」的搬遷時間點

不少地主擔心都更基地內有所謂「釘子戶」的情形,因此和建商約定所謂「最後搬遷條款」。簡言之,就是建商必須取得全部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或者基地內全部地上物的拆遷確定不成問題時,建商才能通知地主騰空點交現有房地。

多數建商其實都希望整合到百分之百同意才開始執行,因此多半會同意此類特約條款,不過有時還是難免會出現有地主拒不搬遷的情形,所以部分建商可能還是希望能在執行上保留一點彈性。

畢竟地主一旦騰空點交現有房地,建商依雙方合約就要按月支付房租給地主,大概也不太會在完全沒把握的情況下就通知地主搬遷。

因此,地主或許還是可以容留一些提早搬遷的餘地,俾使都更基地上的地上物終能全部拆遷完成。少數建商基於執行策略考量,可能會希望地主提早搬遷,但若是在整合土地還不是十分成熟的時間點,仍可能發生狀況,例如在地主整合方面發現意料之外的困難、過程中適逢法令或政策變更等。

地主如果太早搬遷的話,也意味著提早承擔風險,因此合約如果僅約定「於建商通知日起一定時限內,地主就必須進行搬遷」的話,對於地主而言比較沒有保障。

108年「大修法」後,「釘子戶」拆得掉嗎?

「文林苑」事件發生引發民怨後,曾有一度討論可能要修法刪除「代拆」條款,且內政部已提出要將「實施者代拆權」取消的修法草案。

經過近8年的爭議與社會民意的洗禮,最終在108年完成都更條例的「大修法」,大抵上仍維持舊法的「代拆」規範與架構,只不過加上「真誠磋商」幾個字,意味著「釘子戶」依法仍可被「代拆」。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基於政治及社會輿論考量,政府在執行「代拆」時,仍可能會多所忌憚,因此本次修法最值得關注的,實際上是「實施者代拆權」被保留了下來。

未來在處理不同意拆遷戶時,恐怕還是得靠實施者「真誠磋商」與妥善運用這把「尚方寶劍」了!

(延伸閱讀│愈晚簽約能拿更多?專家胡偉良:大都更時代重要的10大觀念

《一次看穿都更×合建契約陷阱:良心律師專業解碼老屋改建眉角(新版)》,作者:蔡志揚,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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