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曆春節來臨,要求提高年終獎金,或改善待遇的勞工運動,又在勞基法的各項屏障下,再顯威力。然而,這個以保障生產力低落的弱勢勞工團體為特色的法律,究竟是否頁的能夠加惠弱勢勞工團體,還是只會肥了工作條件及待遇優厚的強勢團體,實在值得我們採自檢討。
薪資不能超過貢獻
不可諱言,在自由市場的運作下,任何一個理性的雇主,都不會,也不能使其支付給員工的薪資,超過該受雇者的生產貢獻。如果受雇員工的每月生產貢獻是一萬元,但利用勞基法的種種規定,卻使得雇主必須支付給他們平均一萬五千元的月薪(含年終獎金)時;那麼,這種情形絕對不可能持久下去。
就長期來看,只有兩種結果會發生。其一是雇主為了雇用這類員工,以致每人每月必須貼補五千元的損失;便只有儘量於日後設法解雇他們,並且不再引進類似的低生產力勞工;於是,所有生產貢獻低於一萬五千元以下的勞工,都將失去就業的機會。
另一種結果,是雇主被迫自行承受損失,繼續雇用這類員工,並且每月承擔每人五千元的損失。但最後不免因為工資成本增加,而無法和國內、外同業競爭,只有倒閉,或移往國外,雇用當地廉價勞工繼續經營。此時,其所雇員工仍將面臨失業的命運。
強勢團體占便宜
所以,無論上述那一種結果,以保障低生產力為號召的勞基法,實際上都不能幫助生產力偏低的勞工,反而足以為這些弱勢勞工團體帶來失業之虞。非但如此,它還對強勢勞工團體有利;這些強勢勞工團體,主要是指生產貢獻超過勞基法要求給付標準以上的勞工。
因為一方面,雇主會繼續按照受雇者的生產貢獻而支付薪資;另一方面,由於低生產力工人停聘,其所遺留下來的工作機會,自然轉由高生產力的受雇員工取得。因此反而增加了他們的生產貢獻及收入。
除此之外,另一種強勢勞工團體,是那些受雇於獨占行業,或公營事業的員工。因為這些事業不需要面對市場競爭,所以即使承擔了超額的工資成本,也沒有企業倒閉或員工失業之虞。這足以解釋為什麼近年來許多勞工運動,在爭取提高待遇的過程中,往往都是那些以獨占為特色的運輸或公用事業員工,以及可以由公庫撥款彌補虧損的公營事業員工,比較容易爭取到他們所想要的。
可是,公營事業因工資支出超過員工生產貢獻,以致國庫蒙受損失,其結果實無異於加重一般納稅人的負擔。不僅有欠合理,而且終將成為經濟發展上的負擔。
至於獨占性的運輸或公用事業,則由於其商品價格訂定是按照受管制的報酬率所決定,因此,受雇員工的工資成本上升到超過生產貢獻時,勢必使得商品價格攀高,造成消費者額外負擔,或其他生產成本上升。姑且不論其對經濟競爭力所造成的負擔如何不利,即就社會公平面而言,提高獨占性的運輸或公用事業的商品寓價,受傷害最大的往往也是那些所得偏低的社會大眾。
理想破滅
因此,儘管勞基法在維護工人基本權利上,有其崇高而神聖的理想。但卻因為昧於事實,導致執行的結果,非但不能達到原先要保障低生產力勞工的理想,甚至如此醜陋不堪。
(林全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