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臘,只有冠軍才能受到官方的正式獎勵,而現代奧運會自第三屆以來,對各項目的前三名都進行了獎勵。現代奧運會為什麼要獎勵前三名而不是只獎勵第一名呢?瑞士蘇黎世大學學者布拉佛斯基(Pavlo Blavatskyy)在最近的一項研究中給出了一個獨特的解釋。
雖然現代奧運會每個比賽項目的前三名都會得到獎勵,但是在古希臘只有第一名才能受到官方的正式獎勵。布拉佛斯基認為,在古希臘,參賽選手的天賦、身體條件等先天因素差別不大,即使只獎勵第一名,由於各參賽選手的實力差距不大,每個人都有獲得冠軍的希望,因此每位選手都會努力爭勝。也就是說,在古希臘時期,只對冠軍進行獎勵,一方面降低了獎勵成本,另一方面又不會導致參賽選手努力程度的下降,可以說是一種最佳的獎勵方式。
然而,現代奧運會的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現代奧運會的參賽者來自世界各地,他們不僅膚色、語言、生活條件不同,身體素質、先天力量和速度等方面也存在顯著差別。這個時候如果只獎勵第一名,就會導致以下問題:
一、許多實力偏弱的選手由於完全沒有奪冠的希望,因此不會進行刻苦訓練,導致努力程度下降。
二、激勵不足帶來的努力程度下降,又導致奧運會比賽的強度減弱,進而使得比賽水平下降。
相反,如果獎勵人數增加到前三名,可以帶來以下幾項積極效果:
第一,獎勵人數增多,使得天賦不是很高的選手看到了獲獎的希望,並因此通過加倍訓練來彌補先天素質與能力方面的差距。可見,獎勵前三名的作法可以充分提升能力不高的選手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獲獎的欲望和可能性。
第二,更多的選手因為獲獎機率的增大而參加比賽,並且通過努力來提高自身的競技水平。這樣,奧運會參賽選手的整體訓練強度會上升,比賽時選手們的競技水平就會接近,比賽就能變得更加激烈,競賽的整體質量也將提高,從而使觀眾欣賞到更令人賞心悅目的比賽。
總之,布拉佛斯基認為:當參賽者的實力相差無幾時,只獎勵第一名的方式既能節省獎勵費用,又不會導致選手努力程度的下降,是一種最優良的獎勵方式。而當參賽者的先天素質、能力不一樣,而他們又同樣刻苦訓練時,僅獎勵第一名的方式並不恰當。為了維持比賽競爭的平衡和保證比賽的整體質量,組織者應根據參賽選手的具體差異情況適度地增加獎勵名額,制定合適的獎勵政策。
對企業獎勵制度的啟示
企業員工的工作與奧運會比賽有著許多相似之處。首先,與運動員的天賦存在差異相類似,企業員工的工作能力也是各不相同。其次,企業員工之間有合作關係,但由於企業的獎懲制度和選拔機制,又存在著類似於運動員之間的競爭關係,而且保有一定程度的競爭關係有助於提高團隊績效。
從這個角度來看,企業與奧運會在獎勵制度設計方面存在著許多相通之處。每個具事業心的員工都希望通過自身的努力,獲得企業的嘉獎。如果員工感覺自己經過努力很有可能獲得嘉獎,他們就會有信心,有幹勁,激發出強大的潛能。相反,如果員工認為自己即使再努力也不可能獲得企業的嘉獎,他們就會沮喪,產生倦怠情緒。此時,如果增加獎勵名額,就可以有效激勵那些實力不足的運動員。
當然,增加獎勵名額的缺陷是導致企業獎勵費用上升。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樣,如果企業員工的能力相差無幾,那麼沒有必要增加獎勵名額,因為此時即便只獎勵第一名,員工的積極也不會受到損傷。但如果員工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則通過增加獎勵名額,使得能力較低的員工經過自身的努力,也能有機會獲得獎勵,整個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和效率就將得到極大提高。
根據上述推論,我們可以預計,隨著奧運會規模的持續膨脹和運動員能力差異的不斷擴大,也許只獎勵前三名的作法都已經略顯保守了,更為合理的方式或許是對前八名都進行獎勵。
而現實的發展趨勢也隱隱印證了本文的結論:在一些小國,本國運動員即便只取得第八名,也都受到了英雄般的待遇。或許這才是那些小國運動員明知與獎牌無緣,仍樂此不疲地參與奧運會的原因吧。
雖然奧運會的宗旨是「參與便是勝利」,但合理的激勵制度才是促使運動員參與並為之付出的動因所在。
(本文載自《北大商業評論》,2004年12月號,作者為該刊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