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大學教授熊玠博士,這次在台灣因為替大陸「傳話」,廣受新聞界注意,各報都給予大篇幅報導,似乎「鋒頭甚健」。
但是他回紐約後,與朋輩談起,卻是對新聞界搖頭。他認為台灣當前的記者,第一,太年輕,很多人修養經驗不夠;第二,競爭激烈,為取得新聞不大講究手段;第三,報導不完整,每多斷章取義。熊教授「傳話事件」的是是非非不論,他研習大眾傳播,且又作過記者,他對台灣新聞界的看法是可以注意的。
事實上,最近從台灣到海外的人,對新聞界有意見的不止熊玠一人,而且他們的批評不僅限於技術層面。他們的主要憂慮是:
享權利而沒盡義務
新聞界太一窩蜂,為了滿足讀者某些未必正當的需要,往往犧牲公正與平衡;
太自以為是,不能透過新聞界自身的反省,以減少社會不正常和無目的的衝動;
新聞界常常以報導和言論「壓迫」政府做某些事,有些雖然做得好。有些卻也未必。
總之,他們認為日前新聞界正享受相當充分的言論自由,但是輕忽了自己的職業道德。亨權利而沒有盡義務。
新聞自由究竟有沒有極限?職業道德規範那些範圍?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僅是中華民國新聞界面對的問題,也是整個自由世界新聞從業人員所要找出的答案。過去、現在,甚至可預見的將來,恐怕大家還要不斷的反省、努力。
所謂新聞自由,是相對於政府的管制。政府有權,而權力使人腐化,政府常常想控制輿論界,以防止其缺點的暴露。而民主國家,主權在民,民眾要透過新聞界,以監督政府的施政,在這樣的政體下,政府和新聞界是各自獨立的兩大支柱,而且先天性的必然會有衝突。
政府做的,新聞界說的,究竟何所取,民眾自有抉擇,假如使新聞界和政府聲氣相通,做到「府會一家」的地步,則人民就沒有了選擇,所以新聞界和政府相對應的關係不應改變,否則就要改變甚至推翻我們的民主制度。
誰來制衡新聞界
但是近代的新聞界,愈來愈有權力,成為所謂的「第四權」。在權力使人腐化的通則下,他們也會濫權,萬全亂權。新聞界無限制擴充其權力的結果,很可能癱瘓政府行政,混淆社會倫理,危害到人民的利益。
問題是:政府的權力可由新聞界制衡,但新聞界的權力誰來制衡?
若干年前,行政院新聞局一位處長告訴過我一則真實的小故事:他代表新聞局到警備總部開會,擔任席的一位副總司令,在批評新聞界一番之後,和他之間有這麼一段對話:
「你們應該管管那些記者。」
「報告副總司令,我們新聞局並不管記者。」
「你們不管,那麼誰管?」
「好像沒有人能管。」
「這就奇怪了!我是軍人,我知道我管誰,誰管我,事情就好辦了。世界上居然還有沒有人管的人?」
一點都不假,新聞記者是沒有人管的人,理論上說。新聞界受法律的約束,如果報導中有誹謗、煽動、蔑視法庭等種種違法行為,法律將予制裁。但是在一個法律理念薄弱、法律執行不力的社會,新聞界難免享有若干程度的「治外法權」。
另外,新聞界本來也可受制於讀者,如果記者無法無天胡說八道,讀者就可以不買他的報紙。但是讀者是一盤散沙,除非有足夠的教育程度、適當的民主素養,而權利觀念又強,否則也發揮不了力量。
這就是為什麼社會對新聞界遵行其職業道德的要求,高於而又嚴於其他行業的原因。因為沒有人管,所以他們要自己管自己。
但問題是:新聞自由的界限在那裡?職業道德的內容如何?怎麼做?有關這些事的討論,西方固然歷有年矣,國內也不鮮見。無如這個問題太形而上,大家的發言都太抽象,也許我們找個實際的例子來看看,或有利於分析和瞭解。
報社和政府打官司
要在自由世界找這樣的案例,可能立即想到美國紐約時報當年因刊登越戰報告書和國防部打的那場官司。
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二日,紐約時報開始連載名為「美國對越南政策決策過程的歷史」機密研究報告,一般簡稱為「越戰報告書」,當時,越戰正酣,國防部認為紐約時報洩露國防機密,妨害國家安全,可能增多美軍在越南的犧牲,並使外交折衝困難,與國家整體利益不符,向法院要求制止紐約時報繼續刊登。而紐約時報認為國防部的要求連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於新聞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惜對簿公堂。
事關憲法解釋,官司很快打到最高法院,六月三十日,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票數,判決國防部敗訴,紐約時報可以繼續刊出,這項裁決,不僅在美國,在整個自由世界的新聞事業史上,都有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裁決的票數是六比三,看似正反兩面,其實有三種意見。
第一類有三位大法官,主張絕對的新聞自由。他們認為,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給予新聞自由絕對之保障,使新聞界能實現監督政府與服務大眾之任務,因此法院無權禁止、管制、或檢查任何新聞,那怕新聞之刊登,將威脅到政府之安全。
第二類也有三個人,主張相對的新聞自由,他們認為新聞自由不應受到政府的箝制與拘束,但為防止對國家發生直接、立即以及無法挽因之損害,則應加以限制。但是他們指出,就紐約時報刊載越戰報告書一案來說,此一限制似無適用之必要,因為此等文件之公布,並無造成國家立即和直接危害之顧慮。
自省自制勝於法律裁判
另外的三位大法官則傾向於政府的立場。他們認為,法院對行政機關--特別是內閣部會--所規定應行保密之資料,應予徹底執行,不應拒絕其權力之行使。他們對新聞界揭露機密文件呵能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一事,表示憂慮。
台灣解嚴了,黨禁開了,報禁開了,強人走了,自由的空間忽然大了起來,各行各業都想在這個空間裡儘量伸展自己,固然社會顯得蓬勃有活力,但彼此的擁擠磨擦也隨之升高,秩序有失調的現象。在這個過渡時期的「亂局」裡,新聞界可以發揮穩定和指引的作用。社會人士對新聞界的「求全責備」,也正反映他們的期許和盼望。
最高法院的裁決,雖然使紐約時報可以繼續刊載越戰報告,但是觀乎九位大法官的意見,還是贊成有限度的新聞自由--當新聞報導妨害國家(也就是整體人民)的利益時,就應加以限制。
但是這又牽出另一個問題:什麼是國家的利益?由誰來判斷?當爭論難決時,在民主法治國家,當然由法院來裁判。然而像紐約時報刊載越戰報告書的案子,美國大法官們的意見也相當分歧,可見完全靠法律也不行,新聞界的自省和自制才居於關鍵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