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公益信託屢遭「假公益、真避稅」、「名為信託、實為控股」的批評,為了完善公益信託法制度,2021初行政院提出「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設許多防弊條文,然而從圍堵中如何興利、強化公益效能?透過學者與專家們集思激盪,共同討論如何讓公益信託真正回歸公益本質。
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法學基金會共同主辦「公益信託的今世與來世:2022年公益信託研討會」,邀請多位法界學者與實務專家針對1996年設立的「信託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正案提出建言,期許強化公益信託的慈善公益行為,修補現行法規的各種漏洞,同時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並使公益信託制度更趨完善。
為台灣建立信託觀念,創造公益正義的社會能量
前行政院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台灣長期以來對於信託觀念缺乏,未能了解信託真正的意涵,造成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與金融多失去功能。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也是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兼院長謝哲勝指出,近年媒體報導部分公益信託的公益性不足,促使推動信託法的修正與檢討。2021年4月行政院「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立委提出多個新版本,議題面向多元。
陳冲認為,公益信託的輿論兩極,如何控管意圖不良者、又能真正發揮公益能量,信託法修正若以”One size fit the all”制定,恐限制多種類型的公益信託發展。
如何強化公益信託的慈善公益行為,避免因拿捏不當,或執行偏差,成為避稅或投資管道?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王文宇提到,每個國家的公益信託與租稅規劃都很不同,法令如何配合我國國情修正,他建議,公益信託可從事投資或商業活動,只是投資比率等應加以限制,一方面匡正不法、禁止回捐,另一方面保留彈性,應於修法制定公平合理的誘因政策,並強化監督。
關於最受外界質疑的「公益信託支出比率過低」問題,也是目前草案最大爭議之一的最低公益支出比率—公益信託每年拿來做公益的錢,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60%。眾博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兆慶認為,比率妥不妥當,還有討論的空間,應考量不同性質公益信託的差異性,不宜以同一套標準控管,並在公益目的與附隨私益之間取得平衡。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蔡鐘慶也認為,應思考如何鼓勵這些公益信託做更多公益,更加彰顯公益信託的價值。
分級管理並給予彈性經營空間,為永續公益信託加分
根據統計,截至2022年6月底,信託業辦理之公益信託案件計有250檔,平均每檔信託財產規模為新臺幣2.9億元,其中規模少於新臺幣1億元之公益信託計有222檔,佔案件數近9成,顯見規模較小之公益信託案件佔絕大多數。法規修正後若採一致性管理,恐因造成公益信託之運作成本增加,監管過嚴恐扼殺中小型公益信託的發展,降低市場推動公益信託之能量。
目前我國公益信託,幾乎都由享有租稅優惠之信託業擔任受託人,而信託業者如何配合法條修正並克服實務上的困難,以更積極的角色執行公益信託業務,同時營造對我國公益信託永續發展的有利環境?專家們皆認為,關鍵是「分級管理」。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若修法後的監管強度將大幅提升,未來業者將更趨審慎、管控成本也將增加,建議可考量從規模或違規風險採分級管理,對於規模較小的既存公益信託,給予較彈性經營空間,以利我國公益信託的長遠發展。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續長于紀隆也贊成分級管理,他建議依照公益信託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要求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編製影響力報告書,揭露信託成果社會或環境議題、提出何種解決方案、如何運營並落實此方案、產出的影響力成果為何,落實永續。三信商業銀行副總經理張齊家建議,除了按公益信託規模分級管理,在符合監理原則下,讓公益信託執行保有適度彈性,讓受託人擁有管理權,而非運用權;同時開放不同領域的專業諮詢委員人,為公益行善更能適得其所;以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管理機制能夠標準化。
以宏觀角度規畫與修法,建立更良善公益信託模式
「不妨跳脫修法條文,用更宏觀的視野去規劃公益信託。」陳冲認為,修法定案之前,金管會可以先做審核,排除不純正的信託,把真正做事的信託留下,則分級管理更具效益。同時,目前修法偏向財團法人化,但公益信託和財團法人條件並不相同,應個別思考。他也強調,應當更尊重委託人當初設立公益信託基金會的原意,而這也是目前的修法草案中明顯被忽略的部分。他期許透過學界與實務界的討論,給予立法建議,以改善制度的理性角度,為台灣未來建立成功的公益信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