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草稿」(下稱「基草」)已公布。從電視台的街頭訪問看,知道和關心基本法實情的市民少之又少--在重質不重量的指導原則下,這種現象是無關宏旨的--不過,這份街頭市民不太重視的「法中之法」,在假定中共政府將不會片面「撕約」的先決條件下,其重要性是我們新聞工作者所不能忽視的。
經濟自主權較高
對於「基草」,我們的初步印象是香港在經濟範疇所享有的自主權和優勢遠較政治方面為高。中共或許過分著眼於「體現主權」,因此在政治體制和立法的最後權力上抓得甚緊。
比如,第一、第十七條(第二章)指出:「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國防、外交的法律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的法律,凡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由國務院指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雖然緊接著是「除緊急情況外,國務院在發布上述指令前,均(須)事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
這段條文的確令人怵目驚心,因為它賦予國務院合法干預或將中共法例強加於香港的特權。秦家驄先生四月二十二日在他的專欄中指出此一條文「可以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加於香港的渠道」,是一點沒錯的。
法官有釋憲權
第二、第一百七十條(第九章)指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第一百七十一條則有「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的規定。香港「憲法」的解釋和修改權完全在中共掌握之中,「高度自治」的關鍵因而便落在中共是否備權而不用了。我們過去曾在本報引述過已故美國最高大法官查爾斯.休士的一句話:「我們實行憲法,而憲法的涵義,則出自法官的解釋。」
由於法官具有「釋憲權」,因此在社會上地位崇高;但當香港的「修憲權」和「釋憲權」都不在香港法庭而在人大常委,香港人很難避免有「後顧之憂」 對人大常委能否以「一國兩制」心態修改和解釋香港法律不易放心……。
「基草」條文中有許多抽象字眼,如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一、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這類自由的定義,香港人的解釋顯然和「人大」的大大不同,結果如何?準則怎樣訂定?在在令人疑惑不安。
「基草」的三個附件都是實際技術層面的問題。附件一有關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共有五個方案,其中以第一方案即「大選舉團」方案最惹人注目。
事實上,人數達六百人的「大選舉團」,頗有「來自社會各層面的菁英治港」的含意,用意不差,問題是二十名提名委員的產生是否恰當?還有就是會否製造少數「政治貴族」,成為香港彌足珍貴的社會階層流動性的路障並形成新的封建體系等,都有待深思熟慮。
附件二是有關立法機關的產生,在提及的三個方案之中,沒有一個建議由百分之百的直選產生,反映了中港人士對直選的可行性深存疑慮的保守心態。
對港英管治構成威脅
至於附件三的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議的產生辦法,實際上只有一個方案。它提議在九六年由「人大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決定產生第一屆政府的具體辦法」。
這本來甚為合理,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中並無港英官員,更無提及「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參與。這對港英俟近九七年的有效管治和權威性構成嚴重威脅,在新政府未有充分授權正式視事之前,出現類似行徑,對維持社會安定未必有利。
「基草」第五章共七節,是對經濟和金融事務的規限。有關量入為出的「基本平衡」預算以至支出「以不超過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為原則」,我們是完全贊成的。
不過,這種保守政策在經濟不景氣之中,恐怕就得犧牲社會福利。這樣做會否引起「人心思英」,甚至社會動盪?我們認為是值得擔心的。
為此,「基本法」可否加上這樣的條文:「在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外借貸的保證人」。在經濟拮据的日子借外債以濟燃眉之急,較削減福利支出和公共開支更少不良後果。免費午餐只能增加不能減少,是中外古今皆然的。
防患於未然
第五章其他條文,大都流於空泛甚至模稜兩可中比如「繼續實行低稅政策」,什麼是「低稅」,固惹爭辯,在預算因種種原因而基本上不平衡時,「低稅」是否繼續實行,亦為一大疑問。
此外,「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港元……自由兌換」,都是當前形勢大好時的豪情壯語,未有顧及經濟嚴重衰退時的應變原則;有關外匯自由的承諾,當然是所有港人都贊成和珍惜的,但如發生港元「大逃亡」,是否仍有外匯自由?
由於「修憲」不難--只要人大常委認為「修憲」有利香港的安定繁榮,「暫時限制資金出口」條例可馬上順利通過。由於沒有列出底線,保證便意義盡失了。
無論如何,和政治部分完全不同,從有關經濟的條文看,我們可清楚看到中國在這方面對香港大為放心,而且有意繼續讓港人放手大幹,問題是與政治範疇的不信任而企圖掌握「煞摯」權不同。在經濟上絕對信任港人的治財能力而忽略顧及經濟必有盛衰循環,持盈保泰之餘,防患於未然的防線是要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