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美國加州的布蘭達.溫勒太太正在待產。與其他待產婦人不同的是,胎兒的命運在出生前已被決定--他一出生就必須面臨死亡,而他的心臟將捐給另一個天生心臟畸型的嬰兒,使後者得以存活。
去年九月在墨西哥城,一群醫生從一個在懷孕第十三週自然流產的胎兒腦中,取出一部份組織,移植給兩個巴金森症的患者,使二人的病況大獲改善。
醫生的困惑
以患無腦畸型症的嬰兒和流產的胎兒作為人類器官移植的來源,無疑是今日醫學科技的新猷,但是所引起的道德爭議卻是相當複雜的;醫生可否為了治療一個患了絕症的病人,而使用人工流產胎兒的器官組織?或極力維持一個無腦畸型症嬰兒的生命,以「摘取」他的器官?這些問題過去或許只出現在教科書上,如今即已是臨床醫生逼近眼前的困惑了。
溫勒太太在懷孕第五個月時,前往醫院作超音波檢查,得知一個殘酷的事實 胎兒得了無腦畸型症--雖然有腦幹,可以自行呼吸和維持心跳,但是由於嚴重的腦部和頭部的缺陷,他註定在出生後幾天就會死亡。
如果依照傳統的選擇,她可以墮胎,或將胎兒生下後,任其自然死亡。但是溫勒太太認為:「上帝既將這孩子帶到人間,即使他不能活,至少也應對別人有些貢獻。」因此她決定將孩子生下,捐出他的器官,拯救別人。
溫勒太太的善心引起了一項醫學道德上的爭議:一個畸型嬰兒是否仍有生命的尊嚴?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患無腦畸型症的嬰兒並不符合現行的死亡定義--腦死。他有呼吸、心跳,甚至還會眨眼睛;如果自然死亡,他的器官將因缺氧而壞死,不能作為移植之用。
因此在發生於加拿大的第一個類似的案例中,醫院在嬰兒停止自然呼吸時,立刻為他裝上人工呼吸器,並且火速送往加州洛瑪林達醫院,由那兒的醫生取下呼吸器、宣布死亡,然後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醫生這種作法固然並未違反器官移植的鐵則--病人已腦死;持反對立場的醫學道德專家即認為醫生的天職是維護病人的生命,而不是以一個病人的生命去換取另一個病人的生命。
換言之,他們認為如果為一個病人插上呼吸器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他的生命,而純粹是為了保持他的器官的新鮮度以便移植,那是不道德的,完全藐視了這個嬰兒的生命尊嚴。
嬰兒生命尊嚴之爭
然而持另一面立場的專家認為,這些嬰兒的生命由於奉獻給一個高貴的目標,而自然獲得了尊嚴。這些嬰兒的父母也由於自己孩子的犧牲,能成就他人的生命,而感到安慰。溫勒太太說:「我以此為榮。」
溫勒太太的心聲在同樣處境的父母之間喚起了共鳴,洛瑪林達醫院自許多正懷著無腦畸型症胎兒的父母處,收到表達支持和詢問有關捐贈問題的信件。這正是使用無腦畸型症嬰兒的器官,和使用流產胎兒的組織之間最大的不同點:父母的動機可能不同。
自流產胎兒身上取下有用的組織並不牽涉生死的疑慮,因此絕大部份的醫生都不會反對。問題是,在墨西哥那個病例發表後的幾週內,就有一些婦女向醫生表達意願,希望懷孕,並在早期以人工流產方式,取得胎兒的組織,治療自己或家人的痼疾。
由於以胎兒細胞組織治療某些疾病的方式已在多方試驗中,例如美國羅伯.蓋爾醫師應蘇聯之邀,前往醫治車諾比爾核電廠事件的受害者時,就曾將胎兒的肝細胞移植給六位病患。
另一位醫生也曾嘗試以胎兒分泌胰島素的細胞,治療糖尿病患。因此可以預見,醫生將面臨越來越沈重的壓力和誘惑,必須決定胎兒究竟是否有生命?他能否將一個胎兒殺死,來挽救另一個人的生命?
美國醫學道德權威亞瑟.開普藍(Arthur Caplan)醫師認為,在從事胎兒器官或組織移植時,對改善病人生存品質的考慮應優先於對單純的生死問題的顧慮。
即使一般人能夠接受這個觀念,他們對胎兒細胞組織移植仍有其他的疑慮。因為這不同於無腦畸型症嬰兒器官移植問題,畢竟不可能有人蓄意生產畸型嬰兒;但是婦女有可能在醫生、家人的壓力,甚至金錢的誘因下,有意地懷孕和墮胎。
希望與困惑
許多醫界人士建議訂定全球性的規定,禁止販賣胎兒,婦女也不得指定自己的胎兒應為何人所用。一旦這種規定上了軌道後,醫生應可獲准使用墮胎胎兒的組織,從事教學研究或臨床治療。 然而有關胎兒細胞組織移植的爭議仍方興未艾。全美生命權利委員會主席約翰.威爾克醫師就堅持,即使沒有販賣行為,使用墮胎胎兒仍然無異於殺死胎兒;因此除了自然流產的胎兒,醫生不得濫用胎兒組織。
突飛猛進的生物醫學已將世人帶進一個超乎想像的新世界。一方面為無數重症病患打開了一扇窗,讓他們看到窗外有重生的希望;另一方面即使人們陷入前所未有的困惑,過去所建立的生死觀念和道德價值,均面臨了重新調適的挑戰。
每年僅美國就有一千五百名無腦畸型症嬰兒活著出生,他們的父母能否作主捐出器官,在別的嬰兒身上建立自己孩子永不可能得到的生命尊嚴?
無數本人或家中有親人罹患巴金森症、糖尿病,或其他絕症的婦女,可否扼殺腹中的骨肉,以換取自己或親人平安的歲月?每年全世界有成千上萬的婦女,為了各種不同的理由決定墮胎,醫生是否有權使用這些被遺棄的生命,使另一個不健全的生命能尊嚴地活下去?
一個已存在的生命,其生存的品質和權利,真的高過一個殘缺或尚未出生的生命嗎?生命和生存品質之間的平衡點在那裡?
這些問題即使醫生也無法解答,唯有世人以悲憫、體諒和智慧正視問題,共同尋求一個能兼顧尊重生命和生存品質的共識。
台灣能做嗎?
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副處長楊漢泉表示,在現階段以胎兒做人體試驗,即使在先進國家亦屬未成熟的醫學技術,如果國內有醫師要做類似的臨床試驗,必須依照醫療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兩條,報經衛生署核准。
目前國內僅教學醫院有從事人體試驗的資格,而各教學醫院都有人體試驗委員會,醫師必須向委員會提出詳盡的計畫書,說明試驗的目的、方法、器官或組織取得方式、用藥等。
即使醫院的委員會通過,還要送衛生署的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這個審議委員會成員包括醫生、社會學家、心理學家、法律界和宗教界人士,從不同的觀點來審查,相當嚴格,一些有違醫學倫理的計畫都很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