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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競爭與倫理規範

李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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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甫

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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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競爭與倫理規範
 

本文出自 2002 / 4月號雜誌 第190期遠見雜誌

胚胎幹細胞研究已成為現代醫學發展的熱門領域,幹細胞治療更有「新世紀醫學」之稱,很多人認為其革命性影響,可能會遠超過上世紀的抗生素發明,這已是科學家眼中的必爭之地。

不過,胚胎幹細胞研究仍有高度的倫理爭議性,尤其是宗教界的反彈,因此,大多數正在發展此領域的國家,政府都嘗試制訂一套倫理規範,有的訴諸法律,有的則是道德內規。

但是,倫理規範真能化解爭議嗎?或者它只是科學競爭下的一種合理化措施?

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經過數次公聽會,日前公布了「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規範」。主要重點包括:

■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來源限於(一)自然流產的胚胎組織;(二)符合優生保健法規定之人工流產的胚胎組織;(三)施行人工生殖後,所剩餘得銷毀的胚胎,但以受精後未逾十四天的胚胎為限。

■不得以捐贈之精卵,透過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供研究使用。

■供研究使用的胚胎幹細胞及其來源,應為無償提供,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而且應得到當事人同意。

■胚胎幹細胞之研究,不得以複製人為研究目的。

■胚胎幹細胞若使用於人體試驗的研究,應以治療疾病和改善病情為目的,但應遵守醫療法規定,由教學醫院提出人體試驗計畫經核准後才可以施行。

與過去「不可從事複製人」的最高原則相較,這份倫理規範的界線更為明確,但爭議並不會因此平息。例如,有人不認同「十四天」的標準,這仍源於對於胚胎生命意義的歧異。

幹細胞約在胚胎成長五天時出現,然後開始成長,轉化成神經、骨骼、肌肉等。有人認為,胚胎生命的分水嶺應在第八天或第九天,也就是將胚胎植入母親子宮壁開始;也有人認為,胚胎生命始於第十四天,即背脊骨最原始的線條出現時。

衛生署提出倫理規範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便曾提出解釋指出,「個人(體)(Individual)之存在,自受精後十四天起。」但包括美國總統布希在內的許多人,更堅信生命起源於精子與卵子結合的一瞬間。

對於衛生署提出的倫理規範,醫學界似乎也不太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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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有人認為此規範太保守,因為流產的胚胎多數是有問題的,醫療上的用途不會太大;比起美國僅規定政府經費不資助新的幹細胞研究,但不限制私人醫學研究,台灣用法令限制,似乎還比較嚴苛,未來如何有效管理更是一大問題。

從各國立法趨勢來看,各國都傾向嚴禁以生殖為目的的複製行為,但對於「醫療複製」(胚胎幹細胞便是一種)的規範程度則是南轅北轍。

《科學(Science)》期刊去年曾公布各國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的規範狀況,從嚴格到寬鬆分為四級:完全禁止研究的國家有法國、瑞士等;美國與德國等醫學研究強權國家位於第二級,僅同意現有胚胎可做研究;第三級國家(包括日本、加拿大)允許某些來源的多餘胚胎,可以被用來製造成為新的幹細胞株,台灣因為新公告的倫理規範,也可以歸類為這一級;第四級則相當寬鬆,甚至沒有規範,允許以研究為由製造新的胚胎,中國大陸與美國私人經費支持的研究,都是這一級。

為何需要比較各國對胚胎幹細胞的規範?因為這牽涉到當代科學的一項重要本質——「競爭」。

合適自己的價值體系

當代科學競爭已不全然只是追求知識與真理,其背後代表的是一項全球經濟競賽。科學家不希望缺席,更沒有國家想要落後,不論是對於想要追求真理或揚名立萬的科學家、想要擺脫遺傳宿命或瀕臨生死邊緣的病患、想要一本萬利的投資者而言,他們都不會輕言放棄或停頓,因為在全球競爭的趨勢中,停頓等於落後,包括台灣在內,誰都不願意停下來爭論而因此落後。

這是一場科學、經濟、政治與國力的競賽,為了不落後,只有拚命地往前衝,競爭的現實已定位了所謂「規範」的效力——「在拚命向前衝的同時,如何不讓自己跌倒,或是跌倒而不會受傷。」

科學不斷前進的事實無法阻擋,全球競爭的本質也無法轉變,紐倫堡法則與赫爾辛基宣言都指出,無論是再重要的科學研究,都必須遵守重要的道德界限。但這一切,都無法改變競爭本質的現實。

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曾有英國一百多位著名科學家和諾貝爾獎得主聯名在《泰晤士報》發表文章,呼籲英國政府在生命科學研究上給與科學家更大的自由,強調科學家有道義與責任加速科學進展,否則英國將失去在生物科學上的世界領先地位,迫使英國政府率先有條件地開放複製科技的研究。

競爭的本質將使得所謂的「規範」與「禁止」更加困難,縱然可以討論出全面禁止的規範,但只要在科學上可能成功、有機會延續個人生命、甚至在商業上可以獲利,就必然會有人冒險嘗試。

禁令並不能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一味地禁止可能只會創造更大的機會引誘冒險者鋌而走險,更何況科學還沒有告訴我們最終的答案,現在決定答案,可能反而陷於泥淖。

面對即將來臨的「科學競爭」與「倫理規範」爭議浪潮,我們必須瞭解合適於自己的價值體系,在執行上應該建立一套具有反省能力的因應機制,而不是使用「管制/開放」的簡單二選一模式因應如此複雜的問題。

更精確地說,一種新的科技發展才剛開始,現在完全無法預測未來的風貌,更遑論立刻就要決定非黑即白的一套規範。倒是預先建立一個具有反省能力的有機規範,保留學習與改變的彈性空間,同時將風險控管的運作機制列入考慮之中,卻是刻不容緩的事。(本文作者為資深科學記者)(專欄言論不代表本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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