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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賺了就跑!台版「永不妥協」的沈痛啟示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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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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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職災案首波判賠確定,訴訟過程被譽為電影「永不妥協」翻版,然而後續訴訟還有長路要走。
RCA職災案首波判賠確定,訴訟過程被譽為電影「永不妥協」翻版,然而後續訴訟還有長路要走。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職災求償案纏訟14年,最高法院昨天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死傷的262人新台幣5億餘元確定,訴訟過程被譽為電影「永不妥協」翻版;投入的律師、學者、社運人士,其他運動難以比擬,他們如何走過這條漫漫求償路?

■為何說它是台版「永不妥協」? 

■跨國企業來了、走了,留下汙染爛攤子,員工開始漫長職災訴訟。

上世紀6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1970年RCA到桃園、竹北和宜蘭設廠,有空調廠房與優渥福利,為人稱羨,員工也以此為榮。1986年,奇異公司併購台灣RCA,將桃園和竹北廠賣給湯姆笙公司,湯姆笙1992年關廠撤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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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RCA桃園廠已剷平,因跡證消滅、資料難全,也成雙方訴訟上的障礙。

榮耀變職災 員工看新聞才知

2年後,立委趙少康揭發RCA桃園廠疑將有機溶劑倒入10公尺深洞,汙染土壤和地下水,許多員工「看新聞才知道」,懷疑自己罹癌、流產等健康惡化症狀,恐肇因接觸有機溶劑和廢液,因此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員工控曝露有毒氣體、飲水汙染

協會指控,RCA沒在廠房內設合法的排氣裝置,害員工曝露在高濃度的有害有機溶劑、氣體中,而遭汙染的地下水卻是他們的飲用水、洗澡水,導致罹患癌症等。

環保署則調查發現,廠區土壤與地下水含有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12種氯化物,其中四氯乙烯濃度超過飲用水標準約1千倍。

■受害人多少?官司打多久? 

■RCA案受害人超過500人,鑑定繁複,從2004年訴訟至今,已有78人過世,現尚生存、罹患重大傷病者至少133人。

二審辯論當天,關懷協會律師團堅持播放「職病工人的結辯狀」17分鐘影片,已往生的老太太錡玉原是C組求償者,去年突發現肺癌末期,住院一個月後過世。「我的服務證是48157」錡玉牢記著服務證號碼,戴著氧氣罩、躺在病床上還念著「要跟它拚到底,絕不妥協」。

求償者分為A(死者家屬)、B(患病者)、C(未生病)3組,每組每人分別求償800萬、1000萬、400萬。

在桃園廠一、二廠區工作過的66歲吳阿甜說,30歲進RCA當生產作業員,當時那是間被公認為最好的公司,但工作長期吸焊錫,開刀取出卵巢時,卵巢顏色都變了,影響一生的幸福。她回憶,公司給基層員工喝的水有股味道,幹部們喝的都是桶裝水。

員工辛酸 以為流產很正常

68歲的吳志剛來自台南,妻子是品管,曾流產,也生下過死胎。吳志剛說,工廠的女性多,常常聽到「某某某流產了」,當時還以為流產很正常,卻不知可能是工作環境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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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剛說,工廠的女性多,常常聽到「某某某流產了」,當時還以為流產很正常,卻不知可能是工作環境出了問題。

■公害官司為什麼難打?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通常要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很容易敗訴。

法界人士表示,因公害發生疾病時,要如何證明是職災?疾病又要如何證明不是和個人體質有關?是公害訴訟的難題,因果關係的認定在訴訟中至為關鍵。其他因果還包括,RCA確實造成土地汙染,但有無提供員工工作時保護措施?即便汙染是事實,民眾生的病是汙染源造成的嗎?

環境公害發現時 恐逾求償時效

關懷協會律師王誠之曾指出,法律上的爭點也包括時效問題和適不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首先,許多員工出現病徵,但並不知道罹病可能是和在RCA的工作有關,加上工廠早已剷平,要舉證十分困難;傳統的侵權受害,通常是在侵害後不久就可發現,但環境公害不一樣,等發現時,可能早就超過十年求償時效。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指公司股東或母公司若濫用公司之名從事不法或掏空,造成損害時,為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可例外引用此原則,讓該負責的一個都跑不掉。

RCA律師團反擊 要求科學檢視舉證

被指忽略員工工作安全、危害員工健康,RCA律師團也在法庭上逐一反擊,並要求用科學角度檢視,同時也不滿二審見解將舉證責任倒置。

RCA律師楊代華指出,1968至1992年間共有9萬2850名員工,僅選定529人,因病死亡的只有47人,也就是每千名員工僅5人求償、每千人約1.6人罹癌,在我國,上了年紀而罹癌的人還高於這個數字。

「離職35年後得乳癌 硬扯RCA」

律師林之嵐說,桃園廠1969年就裝自來水,銲錫發出的白煙也與罹癌無關,且癌症有潛伏期,求償者有的只工作幾個月就說不適,有的人年歲增長,離職35年後得乳癌,硬要扯是RCA導致,不科學。從醫學上來說,C組潛伏期早就都過了,而一般人本來就有罹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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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RCA案六月進行三審的言詞辯論,工傷協會及RCA員工關懷協會赴最高法院,多名深受病痛纏身的受害代表出面控訴。

最高院放寬十年內求償的時效限制 

 

一名法官指出,公害訴訟中,被害人通常是弱勢,不僅舉證困難,證據也常有「偏在性」,多掌握在財團、資方手上,一般人難以取得;傳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負舉證責任,但法官獨立審判,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並不一定。

高院認定本件屬暴露於工作場所有機溶劑的繼續性侵權行為,相關有機溶劑、暴露的證據均掌握在RCA公司手中,勞工欠缺直接證據,要他們舉證無疑強人所難。

最高法院指出,化學物質長期汙染造成的大型職業災害訴訟,因果關係脈絡很不明確,受害員工或繼承人的智識、財力、蒐證能力明顯遜於4家公司,關懷協會就因果關係的舉證以「合理蓋然性」即可。

另外,RCA員工受到特殊損害,舉證難度又非個別勞工能負擔,因此員工雖未能及時行使權利,但不能說是「權利上睡眠之人」,因此放寬十年內求償的時效限制。

■奇異判決為何逆轉?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高院認奇異有責。

RCA案中,原告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求償金額為27億元,被告包括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Technicolor(即Technicolor S.A.)、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與奇異公司。一審時,台北地院判前三者須賠償5億6445萬元,雙方皆上訴。

奇異公司在一審時獲免賠,是因法官認定奇異僅在1987、1988年間短暫持有RCA公司股份2股,占RCA的股份比率太微小,依公司法規定,並非RCA的控制公司。

但高院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奇異、Technicolor、百慕達商湯姆笙對RCA有完全控制關係,RCA只是他們為海外設廠、投資所成立分身公司,因此都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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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RCA前員工吳阿甜因病拿掉卵巢與子宮,她控訴公司提供的飲用水有股怪味,工作焊錫吸的白煙也很難聞,職災毀掉員工的幸福。

RCA在1988年向經濟部申請減資,把1億5千多萬的美元匯出國外,1992年3月再出售受汙染的桃園廠、地,並將1億餘美元匯到法國的銀行。高院認為是惡意脫產、逃避債務,也認定奇異為RCA控制公司。

奇異律師反對使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主張這種見解將影響投資安定,會讓台灣背離國際標準,讓外商不敢來投資,強調奇異是30年前的股東,不應一起負責。不過最高院並不同意。

■這場抗爭的意義?

■工傷求償帶來正向改變,判決可能影響其他官司。

2001年11月20日勞委會宣布放寬勞保殘障給付請領標準,單側乳腺全部切除,可請領60天勞保給付;雙側乳腺全部切除,可請領160天勞保給付。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要求雇主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經歷資料給醫療機構,其實是「RCA案」帶來的正向改變,讓抗爭有了實質的代價。

律師團也說,最高法院採取對職業災害勞工有利見解,具有司法實務上重要意義,也可能影響後續其他求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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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RCA員工每次開庭總是一同出席,展現團結、不服輸的一面。

■RCA判決之後?

■關廠26年後,判決確定部分獲賠5億餘元,第二波訴訟求償73億,還在一審路迢迢。 

RCA關廠26年後,最高法院才判決確定部分獲賠,且還有部分撤銷發回高院重新審理,但後頭還有1163名,是2015年後接獲勞動部發函通知才提起訴訟的受害者,共求償73億元,案件還在一審審理中。

RCA員工2004年提告求償,一、二審法院以RCA員工關懷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備團體訴訟當事人資格,依程序駁回;最高法院後來認為可以補正,發回台北地院後,2009年11月才進入審理程序。

■他們想說的是...

■官司未完人已逝,「永不妥協」風中迴盪。 

曾是RCA案重要證人的秦祖慧已逝,胞姊秦祖萍說「誰願意一身傷痛?還沒到二審,妹妹就走了, 十分心痛」。

昨天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關懷協會與受害者及家屬在最高法院前吶喊「我們還在、永不妥協」,似乎依舊迴盪在最高法院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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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2018.8.17「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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