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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行動,掃到正義?

徐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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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婷

199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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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行動,掃到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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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1996 / 11月號雜誌 第125期遠見雜誌

八月三十日清晨,警方兵分北高二路,在隆隆的直升機聲中,將幫派分子蔡冠倫、李約伯直接押送綠島羈押。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在判決確定前,不得視同受刑人收容於監獄,必須依法羈押在看守所。於是,原本只有監獄的綠島,一夜之間變出一處「台東看守所綠島分舍」,同時也正式為政府六個月內改善治安的決心,與雷厲風行的掃黑行動拉開序幕。

偵訊完畢後直接將涉案人用直升機「空投」綠島,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共移送了二十多名的幫派黑道分子,這種充滿「震撼效果」的掃黑行動受到民眾高度肯定。法務部也趁勢推出「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及「檢肅流氓條例修正案」,以補強「檢肅流氓條例」中部分已經被大法官宣布違憲,將於今年年底失效的條文。

三黨對於掃黑行動及組織犯罪流氓條例草案,也幾乎呈現一面倒的支持;民意調查顯示,九成以上的民眾肯定掃黑行動。律師許文彬認為,這顯示出「民心望治」的社會渴望。

就在這種一片叫好的氛圍下,有些人開始憂慮,掃黑是否也會掃掉應有的程序正義。關於這項疑慮,法務部長廖正豪特地提出說明,強調這次的「治平專案」完全由檢察官主導,絕對符合程序正義;對於法務部的說法,大多數法界人士也同意,這次的掃黑與過去由情治單位或警察機關所發動的的一清或二清並不相同。

罰行為?罰身分?

但是法務部沒有辦法回答的另一種質疑卻是,這類針對某一特定身分的對象,在特定時間內進行的大規模掃蕩行動,固然是彰顯了政府對維護治安的決心,但是否也暴露了法律的不被尊重。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為了維護內部安全,曾經一度盛行「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當時美國聯邦及各州紛紛制訂和採取各種不同的反共立法和措施,以遏阻共產黨的活動。台灣的掃黑行動,雖然和「麥卡錫主義」不盡相同,但是兩者卻有一個共通點,都是針對具備某種特定身分的人,加以處罰。

一位曾擔任過法官的律師表示,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裡,刑法懲罰的對象是針對犯罪行為,而非行為人。因此,台灣社會有必要對流氓和流氓行為、流氓和犯罪行為,還有流氓行為和犯罪行為,區分出彼此的差別。

他解釋,犯罪行為是一種反社會行為,應該受到社會的非難與懲罰。但是刑法非難的是行為本身,除非這個行為人被判了死刑,和社會永久隔離,否則一旦行為人為了反社會行為,受到報復或是矯正、付出代價之後,這個社會就應該重新接納他。「對原住民或殘障者貼上標籤,是錯誤的;同樣地,如果法律處罰的對象,是針對身分來作處罰的考量,那也等於是貼標籤,一樣不合理。」

同時,對於流氓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差別,也必須釐清。刑法剝奪人民最根本的身體自由權,因此必須絕對堅守「罪行法定主義」原則,亦即犯罪行為的認定,必須有清楚的構成要件。這也就是為什麼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對於流氓行為的定義,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的規定,包括;:蕩無賴、白吃白喝、霸占地盤等等。這些構成要件模糊不清,一旦擴大解釋,「就有「道德刑罰化」之虞。」這位在法官時代也曾審理過流氓案件的律師舉例,在家裡附近的7-11吃了一個大燒包,忘了帶錢,可能被認定是「白吃白喝」。晚上去pub喝酒、KTV唱歌,被取締了也可能會構成「遊蕩無賴」。

小心「連坐法」

流氓身分、流氓行為,還有犯罪行為,三者之間「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的微妙差異,一般民眾感受不到,社會大眾要求只是一個安全無慮的生活環境而已。

「但是一條違憲法律所侵害的,不是只有「壞人」的人權,而是所有國民做為一個自由人應有的權利。」一位律師感嘆,所謂「好人不怕流氓條例」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他反問:「誰有那麼大的權力,決定一個人是好人還是壞人?」這也正是為什麼「程序正義」必須存在的理由。

「處罰身分或是行為」的迷思,和程序正義的爭議,似乎是掃黑行動「除惡務盡」的目標之外,更值得關注之處。只不過,目前黑道處於「國人皆曰可殺」的氛圍下,任何人大概都很難對掃黑工作的重點或方式輕捋其纓。

掃黑程序所反映出來的觀念不清,也同樣使得立法方向產生偏差。

以目前在立法院審議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為例,法務部認知到目前犯罪走向複雜化、組織化的走向,未雨綢繆的擬訂這個草案,的確立意甚佳。不過陳志龍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才能判刑,而「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中,發起、主持犯罪組織就可以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發起犯罪組織和實際犯罪行為中間是否有關連,正是檢警單位要負起的蒐證之責。新法不需要犯罪行為的證據,只要具備發起或主持犯罪組織的身分,就可以定罪,如同「連坐法」,小弟犯錯,「大哥」連帶要負起「政治責任」。

而犯罪組織的認定在新法的規定中,又嫌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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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第二條說明,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具有「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之組織」。所謂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究竟是三者兼具或是僅需具備三者之一,可稱為「犯罪組織」?如果三者兼具,那麼常習以暴力為集團的這種組織,刑法早就該予以處罰。若是三者之一,甚至四個人打麻將都可稱為是「集團性」犯罪組織。

由於定義不清,任何一種組織團體,包括公司法人,都可能因為所屬成員中有三人犯罪,而被冠上「犯罪組織」之名,而公司負責人也可能因此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的法律,脫離了現代行為刑法的精神,「甚至可以稱其為一種「網羅條款」或「羅織條款」」陳志龍憂慮地表示。

怎麼掃不停?

不可否認地,現在由於犯罪行為日趨分工,對黑道大哥的確可能有蒐證困難的問題,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的立法,彌補了這個缺憾,這也正是社會大眾支持這項立法的重要原因,它提供了一個「快速打擊犯罪」的途徑。

但是就長期而言,一旦偵察機關不用再花太多時間在蒐證、監控黑道上,可能反而會使檢警單位對於犯罪組織的真正活動,無法確切掌握。

如果以「快速打擊犯罪」的掃黑模式真的有效,戒嚴時期的嚴刑峻罰,加上一清、二清下來,黑道早就應該在台灣「絕跡」。可是光從數字來看,七十三年的一清專案逮捕了三千名左右的不良分子,七十九年的迅雷專案(俗稱二清)也有兩千一百餘人提報流氓,今年一到八月就提報了一千兩百餘名的流氓。

立法委員廖學廣反問,正常國家怎麼會一清、二清,掃黑掃個不停?他直言批評:「根本是平常檢調單位不做事。」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廖學廣認為,如果平常蒐證工作齊備,恐嚇取財、非法持有槍械,現行法條「隨便用一用」,不必特別立法,刑法就已經足夠「天天抓人送綠島」。就算黑道成立公司漂白,只要有決心,「逃漏稅總抓得到吧!」立法委員高育仁也同意,執法不嚴、蒐證不勤,就算是特別法也「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此,縱然掃除犯罪是民之所欲,但為求真正的長治久安之道,也許更值得討論的是掃黑行動的程序與立法偏差,暴露出:政府一方面要彰顯國家公權力,另一方面,卻顯現出國家公權力長期以來的怠惰失職。

律師陳明同意,國家公權力有限是事實,重點是如何有效運用。社會活動範圍中的一些領域,應該除罪化的就除罪化,政府把「底線」畫出來,所有公權力就緊緊守住這個底線、徹底執行。否則「動輒大隊人馬、荷槍實彈的去掃蕩賓館、KTV,先不談程序合不合法,但是如果公權力是這樣用,永遠都不夠。」

「肉腐生蟲,魚枯生蠹」,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坦言:「黑道沒那麼偉大,能把社會弄得這麼亂。」當黑道被千夫所指為「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時,正本清源不能只清掉老鼠屎,而要去追查那隻大老鼠,以及找出讓老鼠跑進來壞了一鍋粥的漏洞。否則即使暫時壓制黑道,還是可能有別的勢力起而代之。

社會交代之外

制度的不公開、公務員不遵守法律或曲解法律,所衍生的許多問題,加上公權力不彰,人民無法藉由公權力來保障自身的權益,都可能是那隻「大老鼠」。這些根本問題,可能並不是透過掃黑或訂立掃黑特別法,能夠解決。

國策顧問許文彬律師表示,在國家公權力的分工上,檢調警等偵查機關是隸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權,自然有政策考量;但是基於國家分權衡平原則,行政權最後還是必須經過司法權的制衡與檢驗。

一般社會大眾或許憂心,如果不對黑道施以「鐵腕」,台灣的黑道恐怕有朝一日會「西西里化」。但從各國組織幫派犯罪的研究顯示,真正講究「法治」的國家,黑道比較不容易走向像義大利黑手黨那麼猖狂的地步。

曾經對法務部的「組織犯罪防治條例」草案給予意見的陳志龍認為:「預防比嚇阻更重要。」防治組織犯罪確有另立新法的必要,但是要將重點放在程序法上,在檢警調各單位,甚至針對國外幫派,外交部也都應該設有長期負責研究監控組織犯罪的專責單位,做到事前預防控制,事後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追究責任。

「法律要超越行政目的之外,追求的目的只有一個 實現正義。」當了八年的法官,現在身為在野法曹的陳明律師,語重心長:「行政措施或許有所謂的政策考量,但是法律不能隨政策搖擺、不能成為行政措施的工具,否則人民將無所措其手足。」

日前法務部長廖正豪曾表示,治平專案移送了二十名流氓到治安法庭,結果其中有十二名交保,言下之意,對司法機關的「不配合」,頗多感慨。對此,一位法官不以為然地表示,偵察機關應該要檢討蒐證工作是否做得不確實,怎麼可以自已「懶惰」,卻要法官配合「背書」。

評文彬肯定,掃黑人員的辛苦及政府的政策考量,但是畢竟司法不是全知也非萬能,最後還是必須要回歸到證據及法條上。如果因蒐證不夠造成被告因證據不足被釋放,到時候社會歸咎「司法不公」,那無異是「捅一個蜂窩丟給司法」。一位不願具名的主任檢察官也承認,有時候為求打擊犯罪的時效,的確會發生證據不足或程序上的瑕疵。

「行政機關千萬不要只是為了給社會一個交代,就不顧蒐證或程序上的問題,賠上司法的形象。」身為今年上半年度最引起廣大社會關注的蘇建和等三名死囚案,及周人蔘案等兩件備受爭議案件的辯護律師許文彬,對今年下半年最轟動的掃黑行動未來進人司法程序的發展,深深期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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