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子桌球選手陳靜,八月一日在亞特蘭大奧運會與大陸選手鄧亞萍爭奪金牌,雙方觀眾手持青天白日旗和五星旗吶喊助陣。此時忽然來了幾名美國警察,認為持我國國旗的兩名留學生「妨害其他觀眾」,將他們架抬出場。其中一人因有抗拒動作,且被用手銬銬起,拘留七小時,並將以「妨害公務」罪嫌把他起訴。國人在衛星電視上看到美國警察這種粗暴的行為,心裡大概都十分震驚。
外交部發言人冷若水說,美國是尊重人權與自由的國家,美國法院過去曾有判例,手持旗幟是個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此次有人揮舞中華民國國旗自亦應在美國法律保障之內。
民國八十年九月八日,台灣「公民投票進入聯合國」的群眾在台北市遊行,有參與者爬上旗桿焚燒國旗,台北地檢署表示要依法偵辦,有人則以美國「焚旗無罪案」相對抗,認為這屬「言論自由」範圍,不是法律問題。筆者在九月十四日的聯合報上,以《中美兩國焚旗案與言論自由》為題,介紹這件事。現在時過五年,又發生奧運這起糾紛,美國「焚旗案」值得再向國人作一簡要說明。
美國的案子是這樣來的:一九八四年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在達拉斯舉行,一名示威者在會場外焚燒美國國旗,觸犯了德州法律,被判徒刑及罰款,但為上訴法庭駁回;檢察官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五對四票裁定;在政治集會場合禁止焚燒國旗,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大法官布瑞南執筆撰寫的判決書,對這件焚燒國旗的行為,作了歷史性的宣判,它說:「毀掉一面旗子,並不能毀掉它所象徵的意義。」判決書指出:「如果(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有最基本的原則,那就是政府不能只因為某種觀念被社會認為是離經叛道或無法接受,就禁止該觀念的表達。」
傷害兩岸關係發展
從美國的「焚旗案」來看奧運會的「揮旗案」,有以下幾點可以申述:
第一、美國最高法院業已判定,個人怎樣處理一面國旗,是言論自由的範圍,故受憲法保障。這樣的判決,行政部門自應遵照執行,如何可在美國土地上,在美國法律管轄的範圍之內,對同樣的事件,採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處置?
第二、支持大陸隊的觀眾,也揮舞五星旗,吶喊鼓噪,動作更大,聲音更響,不能說對其他觀眾沒有「妨害」,何以未見美國警察的制止?
第三、若謂大陸與美國有外交關係,台灣沒有,所以不能使用國家象徵的旗幟;但根據我國與國際奧委會的協議,只在正式場合與儀式裡,譬如開幕式選手入場、頒獎時升旗等等,才不可用青天白日旗;比賽看台並非官式場合,觀眾尤非我方代表,他們拿什麼旗幟是他們個人的自由,素重人權自由的美國可對個人的權利作這樣的侵害嗎?
大家心裡都明白,這一定是大陸給美國壓力的結果。果然,在場記者追問「國際桌球總會」會長大陸籍的徐寅生,他承認是他通知大會當局抓人的。徐寅生這項舉動,在北京也許會被記上一功,但在台北,我們覺得他大大傷害了兩岸關係的發展。
在台灣,毫無疑問地,有些人主張馬上獨立,有些人則主張立即統一;但這兩種人都是少數,絕大多數人希望維持現狀,等將來條件成熟時再談統一。這些人之所以願統一,一方面是基於民族感情--台灣和大陸本來是一家人,一方面是基於利害的考慮--台灣如果獨立,大陸一定動武。可是這些人厭惡大陸的獨裁專權,他們希望等到大陸經濟發展,中產階級興起,當權者有信心,一步一步民主化了,兩岸生活方式逐漸接近,統一自然水到渠成。
可是大陸好像不耐煩等待,處處圍堵打壓台灣。奧運會場上一名觀眾的揮舞旗幟,其事既非官方行為,其人也不代表官方,中共官員與美國警察如此蠻橫,恐怕對台灣人心有不小潛在的影響--使那些懷有等待之心的人失望。這事發生不久,外電又報導,中共駐瑞士裁軍事務大使沙祖康說,中共不率先使用核子武器的承諾,不適用於台灣。這等於把「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的諾言撤回了,對台灣同胞的心理衝擊更大。兩岸不談統一則已,談統一,言行就不可與統一的方向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