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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理賠 官員釋疑

民法規定受他人侵權致死 只有父母子女配偶可求償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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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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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理賠 官員釋疑
 

蝶戀花翻車意外爆出理賠爭議,金管會昨(23)日做出最新說明。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責任險是依據民法第194條所設計,當某人被他人侵權而致死時,只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賠償,不包括兄弟姊妹。所以,李家四口中,妹妹身亡,哥哥是無法向旅行社、遊覽車公司或保險公司求償。

一名官員私下表示,如果社會大眾認為,為何兄弟姊妹沒有求償權,應該去檢討民法,畢竟責任險是依據民法第192條、194條而設計的。如果不修民法,而要求政府開特例賠償,「整個求償系統會亂掉!」

該官員還說,過去有不少類似案例,但到法院打求償官司「全部都敗訴」,正是因為民法規定很清楚,沒有解釋轉圜空間。

李家四口中,父母及妹妹身故。由於旅行社及遊覽車公司有投保強制責任車險、乘客責任險及旅行社責任險三個責任險各200萬元,所以哥哥獲得父母各600萬元的理賠金。

然而,當哥哥向保險公司申請妹妹的責任險理賠金,卻只獲得強制責任車險的200萬元,在乘客責任險及旅行社責任險部分,承保的富邦產險與旺旺友聯產險認為,哥哥並非民法第194條規定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範圍內,所以不予理賠,引發拒賠爭議。

對此,施瓊華昨日指出,責任險定義是,當被保險人(比如旅行社)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權利(團員),而要負賠償責任時(侵權行為),這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

舉例來說,某人參加旅行社安排的登山行程,不幸跌落山谷摔死,家屬向旅行社提出500萬賠償,旅行社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200萬元,保險公司就負擔200萬元賠償責任,超過的300萬元仍須由旅行社負責。

但最大問題是,誰有權向旅行社請求求償?依民法第194條規定,當發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行為時,只有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向侵權者求償,不包含兄弟姊妹。

因此,蝶戀花旅行社造成李家父母身亡,哥哥有權向旅行社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幫旅行社負擔部分賠償金額,但無權申請妹妹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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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何哥哥仍可獲得妹妹200萬元強制車險理賠金?施瓊華說,這是因為強制車險是交通意外事故中,被害人的基本保障,所以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有開特例,可以排除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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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載自2017.02.24「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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