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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行不行 法律說了算

資策會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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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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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行不行 法律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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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網路派車服務Uber近年來由於其經營型態的特殊,以及其於各國的使用者大幅增加,對當地運輸服務及其相關法令造成衝擊,而備受關注。尤其該平台與計程車叫車服務不同之處,在於其平台上可以提供交通服務者,並不限於職業計程車駕駛,亦不限於營業用車輛,而標榜只要有車有時間,經過一定的訓練,就可以提供空閒的車輛載客並獲得報酬。

Uber執行長Travis Kalanick今年5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一場演講當中表示Uber 通勤(Uber Commute)將是下一個業務推動的里程碑。呼籲歐盟及歐洲各國立法者思考,如果可以讓每台車都成為共乘的工具,並給予願意提供通勤交通服務的人們一些誘因,對於改善都市交通和停車等問題將很有幫助。

就推動的理念而言,應用行動服務讓閒置資源透過合理對價加以有效應用,似乎相當正面合理。然而,該公司於各國卻屢屢面臨取締以及訴訟的壓力。主因在於,其營運型態對既有業者及各國運輸法令是個大挑戰。包括法國、瑞典、義大利、西班牙、德國、荷蘭、比利時及我國等,都陸續出現法院宣告Uber營運違反當地法令的判決。多數判決著重於自用車載客之違法問題,認為載客之駕駛必需取得營業用執照,且Uber也應該負擔如車行或仲介服務的責任。而法國6月並首度針對Uber當地的經營管理階層作出判決,認為其向服務使用者聲明UberPop(自用車載客服務)合法,存在商業詐欺行為。

歐盟執委會於6月發表聲明提醒歐盟會員國,面對讓一般人透過分享閒置資源而獲取報酬的服務(如Uber或Airbnb),應維持對新創服務的開放心胸,全面禁止應是謹慎評估後的最後手段。亦即提示各國在強力執法前要審慎思考市場發展代表的含意,以及強力禁止對於創新商業發展可能帶來的反作用力。

此聲明並非要各國政府不要執法,或認為Uber不用遵守各國法令。綜觀近年各國的法制討論及立法趨勢,若能分析其營運型態,明確規範必要管制事項以釐清遊戲規則,應能讓其在合理規制之下繼續創新發揮。包括服務的經營條件、駕駛人資格、安全、保險與繳稅等,皆是各國政府重視的議題,可先由此部分著手規範。

例如義大利於3月通過共享經濟法,建立國家級數位平台強制服務註冊,對於平台及平台使用者徵稅,並規範平台的通報義務以配合稅務勾稽;澳洲昆士蘭於4月通過對於Uber駕駛之處罰規範;加拿大魁北克省也於5月提出新法案要求Uber X的駕駛必須取得與計程車相同的駕駛執照、繳稅並受同樣的管制,促使Uber對應提出由該公司直接取得營業許可,以每趟為基準繳交稅收並進行保險等配套。就營業資格與管理,美國加州、菲律賓、墨西哥及日本等地對此一新興模式亦進行規範,在尊重網路服務的特性下,使其可以合法取得經營資格,並規制保險與納稅事宜。

就Uber這樣立基於民眾需求,但在法令適用上有障礙的新型商務,法規調適應為政府最終必需面對的課題。尤其此類服務,不但挑戰各國小客車載客服務的行業管制法令,衝擊了當地計程車運輸市場,也同時導致各國在面對新創服務及在地產業衝擊,於政策評估上的兩難。例如6月到8月我國政府即陸續面臨計程車業持續對於Uber營業及政府政策的連續抗爭。顯示相關法令的修訂,更需審慎考量現有行業及新創服務間的平衡。

Uber係透過手機App,讓消費者與多元服務提供者獲得交易機會,本質與現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雷同之處。故在法制的處理上,除可參酌美國加州或菲律賓,對網路新興運輸服務建立新的業態外,在現有的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架構下,按服務的特性進行補充性的規範,亦為可行。目前各國陸續提出關於執照核發、駕駛人的管理、強制保險的要求等皆可作為我國整體法制推動方向的參酌。此外Uber 加拿大對於魁北客省法令所提出的配套方案,由Uber公司透過一定趟次基準繳交稅收跟進行保險或是義大利要求平台繳稅並配合稅務勾稽的作法,亦可以給予我國未來法制設計一個參考。

文/邱映曦(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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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授權,不代表本社立場。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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