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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憲改貴在權宜、妥協

法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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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斌

1992-07-15

瀏覽數 13,650+

政治/憲改貴在權宜、妥協
 

本文出自 1992 / 8月號雜誌 教育,下一代會更好?

歷時兩年的修憲工程終於在五月底告一段落,其間分別經過兩個階段;先是由以資深代表為主幹的國民大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另訂偏重於程序規定的十條增修條文;再由以台灣地區選出之第二屆國大代表主導,進行較大規模的實質修憲工作,將國家的憲政體制有所翻新。如此安排,兼顧歷史承續與民主正當的雙重要求。有其可取之處。

修憲可取與可疑處

然而或因國民大會一向形象欠佳,在野黨派又先後退出,以及執政黨內直到最後一分鐘,仍對若干重要議題欠缺基本共識等因素,相互激盪之下,使得對本次修憲採取懷疑,甚至否定負面之觀點者,似乎大有人在。

實則經由兩次修憲,憲法中若干原本即非妥適的規定,例如對總統行使緊急命令權之嚴苛限制、考試院兼管人事行政等均已有所修正;若干不適用臺灣現狀的規定,例如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基礎與方式、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考試、省縣實施地方自治之步驟等,也有所因應調整,以符時需。而轉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事宜的規定,雖然未來事到臨頭,恐怕也未必就能輕易解決這個棘手的難題,但至少較現行由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處理為佳。

這些新增的規定,均對憲政的革故鼎新具有相當直接的效益,不宜輕言抹殺。當然如果能依原草案將立法委員與總統的任期配合一致,則更能一舉解決懸之已久有關行政院長的任期問題,其貢獻就更顯而易見了。

至於各方交相指責有關總統與國民大會擴權,以及監察院改制的問題,由於不論是公民直選或委任直選,均仍存有諸多爭議,採取暫緩對決的方式,不失為政治上權宜之計。

部分決議妄顧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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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鑑於直選之結果,必然會擴張總統有形或無形的權力,如此勢必牽動國民大會與行政院的存廢,對既有建制的衝擊甚大。縱使決定維持現狀,則保留國民大會的必要性又何在?以目前總統所擁有的職權而論,新增有關國家安全的範圍為何?黨主席的角色或定位又為何?這些問題均涉及整體憲政體制與黨政關係,必須以前瞻及全盤之角度,超脫個人情緒,審慎予以評估處理,絕不應以過分簡化的思考方式,作割裂分離式的決定。

國民大會行使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以及定期集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修正規定,則明顯與憲法之基本精神背道而馳。達成這些決議的原意,不論是為剝奪了國大代表選舉總統的職權而相對所為的權力交換或替代補償,或是出於對立法院表現之不滿反彈,總之均難免為政治便宜行事、妄顧法理之例證。

監察院改制為準司法機關,則或可從此剷除其原本民意機關內,必然存在之黨派糾葛與金錢因素,真正發揮澄清吏治的歷史功能,值得嚐試。未來如能借助交錯任期,不得連任等制度設計,則各界質疑的總統影響力自可減至最低,而相對提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之獨立性。

憲法具有濃厚的政治性,修憲的程序更是困難重重,因此最後的結果處處充斥著妥協的痕跡,實無足為異,而這也正是憲法珍貴之處;在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格,肯定其價值的前提下,經由不斷的協商與折衷,尋得最大可能的共識,再以此作為推動國家未來憲政發展的基石。

(法治斌為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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