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則笑話說,美國人只分成三類--原告、被告和律師。笑話自不能當真,都生動地點出了美國社會的一個主要特性。
律師普及影饗深遠
美國社會的人際關係,契約可算是最重要的一個準則。大自政府與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小至日常生活中人與人的來往,均與律師業息息相關;同時,律師對社會的影響力,也絕對不容忽視。例如,買賣房屋、重大車禍或醫療糾紛發生時,律師很可能遊說事主打官司索賠;甚至士兵以不公平待遇為由控告國防部;高中畢業生求職未遂,控告學校與教育局未妥善施教的案例,也確曾出現。
在台灣,律師公會,往往隱身在大樓內不起眼的幾間辦公室;但在美國,像樣的同業公會,例如美國商會、醫師公會、律師公會,都是宏大的機構,規模跟台灣的部會相當,甚至還有過之。以一八七八年成立的美國律師公會為例,其芝加哥總部員工約七百五十人,會員達二一十萬人,每年辦公預算為五千萬美元。
更具關鍵性的。是它在政治上的比重。以本屆國會為例,參議員有六二%是專業律師,眾議員中也有四二%。至於總統、內閣重要官員、各州州長、大都市市長、州議員等,出身律師者亦所在多有。
律師制度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建制,有人甚至把它美化為人間正義的化身。但在目前,美國的律師都日益成為被人詬病的對象。
布希總統眼見美國在經濟上的競爭力漸趨衰退,特別設立了一個「競爭力評議會」。該會約集專家學者成立司法改革工作小組,由司法部重要官員任召集人,經過長期的研討,終於提出相當詳盡的一份報告,建議事項多達五十點。
談競爭力,都提出司法,其重心何在,可以說顯而易見。的確,律師制度已成為美國在全球市場上與人競爭的主要障礙;換言之,律師業的社會成本太高了。
律師界的三多現象
當前美國律師體系的毛病,歸納起來可分為三大現象:律師太多、訟案太多及費用太多。
目前美國執業律師約七十三萬人,根據律師公會的估計,到本世紀末,將高達百萬人。現有的律師人數已占全球律師總數七0%。律師占全美白領勞動力幾乎近五%。相形之下,日本人口約為美國的一半,而其律師僅占勞動力百分之一弱。
而以民事訴訟為基準,一九八九年全美有一千八百萬訴訟案件,平均每十個成人有一個涉及訴訟。雖然還沒有達到「全民皆訴」的地步,但有識之士譏之為「訴訟爆炸」。
由於好訟,個人與商家直接用於訴訟的費用,連同因此而引起的保險費提高,每年計達八百億美元。如將其他間接成本列入,則高達三千億美元,約為台灣全年貿易的兩倍有餘。
德州大學財政學教授麥基的研究顯示,一九八0年代,幾近巧取豪奪的訴訟費用,使美國的國民生產毛額減少將近一0%,平均每一名律師的社會成本為百萬美元。如拿律師占白領勞動力比率之上限與下限國家對比,律師業對經濟成長的負效應尤其明顯。智利、烏拉圭、美國屬上限(即占約五%),自一九六0~八五年間,上限國家的平均每人總生產成長率低於二%;而同一期間,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下限國家(即低於一%),其經濟成長率要高得多。
引發經濟成長負效應
然而,直接的成本還比較容易取得數據,間接的成本都很難,但間接成本的重要性有時更不可低估。諸如為了訴訟而花在你爭我辯上的寶貴時間和人力;為了減少法律上的糾纏,以致於把新產品、新技術扣住不曝光,等法律細節澄清後再宣布,因而失去市場與商機。
律師業係屬服務業,對人身、財產與收入給予法律性的保護,原為其傳統功能,但晚近的趨勢卻說明,律師業已脫離此一傳統的傾向,愈來愈涉及財產與收入的重行分配。而基本上,經濟成長與財富累積是製造出來的,不是分配出來的。從這個角度看,律師業愈是涉足重行分配,對經濟成長的負效應愈嚴重。
為什麼美國的律師體系竟變成如此昂貴的制度?
由於訴訟案件太多,一旦有個新案遞入,必然拖延甚久。一方面是法院案積如山,無法適時處理;另一方面是律師利用法律上的技巧枝節,故意予以延宕,以求有利己方。涉案人的財務、時間、精力上的負擔非常可觀。換個角度看,實即說明美國人一有糾紛或衝突,除了告進法院外,解決問題的其他管道未免太少了。司法改革工作小組的建議採「多門路的法庭」,簡單的說,就是鼓勵當事人多選擇和解或私了,而不必為了芝麻綠豆的小事便動輒興訟。
其次廣受批評的,是「事實的探求」,有人甚至認為百分之八十的問題出在這裡。凡曾涉及訟案者,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大多知道,事實的探求很容易變成拖延或騷擾對方的有效工具。
敗訴一方付費的原則,也被深入檢討。改革小組提出實驗性的建議:一是敗訴一方所付費用,金額不得超過他支付本身案件的費用;二是在適用時,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最值得注意的是所謂「懲罰性損害給付」,其毛病在於無定規可循,而且也沒有公認的限度。
有人分析兩萬四千件有陪審團的審判,發現在一九六五~六九年間,此類給付的平均金額為四萬三千美元,而到了一九八0~八四年,卻躍升為七十二萬九千美元。
這類案件對律師而言,最有利可圖,他們往往主動爭取辦案,提出天文數字的索賠。而隨著給付金額的驚人高漲,此類案件的出現率也從而激增,據統計,加州每十個訟案即有一案屬於此類。改革小組的對策為:在陪審團認定被告有法律責任以後,另以分開的法律程序處理賠償給付事宜;其次,由主審法官設定損害金額,以不超過被害人所承受的損失為原則。
以上提到的建議事項,不過是改革小組報告中比較重要而精彩的部分。當然,任何改革建議均應求其可行,改革小組在這方面也頗多建言。有些必須正式立法才能執行的,顯然將會向國會提出。但它也考慮到如何落實至州、郡法院系統,這就需要從事相當廣泛的說服工作。至於行政部門,則將由布希總統發布行政命令,凡聯邦政府所屬機構涉訟者,即先行採納小組的建議,以為表率。
改革前景路漫漫
美國司法改革的前景如何?凡是牽動到既得利益階層的改革,總是困難重重,何況這次的對象,是在政治、經濟上享有莫大影響力的律師業;然而,改革前景固然不容樂觀,但似乎也不必完全絕望,因為這次政革背後的動力,是社會成本的考慮。美國既然是一個資本主義主導的社會,成本應是這個體系的關鍵理念,缺少了成本的考量,資本主義社會大概就無從運作了。
孔子「必也使無訟乎」的慨歎,實在是人類社會不可能出現的理想境界;對於好訟成習的美國人來說,尤屬絕無其事。但設法使整個社會「寡訟」,減輕全體民眾的負擔,進而降低社會成本,對於以選票為最後裁決的社會而言,至少是值得努力而有意義的嘗試。
(廖中和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