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活的過程」(licing process),是學法的人常有的觀察心得。可惜的是,我們的國民仍時常不能體會此語的真意。在眾多混淆的思想觀念中,因為不知如何面對「活」的法律,而使得整個社會始終未臻於真正的法治。
前些日子,朝野兩黨在爭執「如果台灣獨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否仍然有效」時,居然有人又搬出了一九七二年的「上海公報」,煞有其事地辯稱:美國只「認知」(acknowledge)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並未「承認」(recognize)此一事實;因此,台灣仍有可能被美國「承認」為一獨立之國家。
捍衛憲法責無旁貸
事實上,「認知」與「承認」之分,只是美國對華政策中運用的語言技巧,期使在那個時代,順利完成與中共之「關係正常化」。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與中共建交之後,上述用語實際上已完全失去區分的意義。因為,此後美國的一切言行舉止均依照國際習慣法,完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同樣地,民進黨在自承成為「台獨黨」之後,該黨立委在國會中提出更改國號的主張,亦不能與「錫蘭」改名為「斯里蘭卡」者,等量齊觀。因為,錫蘭改名時,並不同時主張變更國家人格;但是民進黨主張更改國號都是為了推翻「中華民國」,另外建立一個不同的國家人格,這可由其黨綱與長期使用的語言、文字中見出。
因此,對於此種「更改國本」的主張,當然可以違反憲法之犯行視之,由司法裁斷罪責,不能單純以自由言論視之。
畢竟,任何毀憲革命的言行,都不能被允許假藉言論自由之名而遂行。這不是中華民國所獨有的法權標準,而是全世界人類共同的價值標準,其目的是明顯而高尚的--任何一群人,當他們制訂憲法,組成國家,就負有鞏固憲法以保衛群體安全的義務。這種義務自然包括了遵守法律、納稅、服兵役及服勞役等。
警察進入大學校園之合法性,近來也成為若干人士攻擊的目標。這是一件更突出的例子。因為,我國的法律的確沒有任何法條允許大學校園享有「治外法權」,警察當然可以進入校園執法。
法律由「人」解釋
美國有部分州立大學,因州議會撥給大學的預算,已足夠養一批強有力的校警,因此在平時,規定校內治安由校警擔任,但這只是一種警察的分工,並沒有真正排除警察於校園之外。
有人認為:為了維持學術自由,警察不得進入校園。坦白說,如果沒有獨立、公正的司法,不管你准誰,不准誰進入校園,其意義均一樣--仍然不會有學術自由。
法律永遠不可能完美無缺。成文法尤其如此。因此,法律的適用端靠「人」的解釋。有怎樣的人民,就會有怎樣的國家。如果我們繼續漠視法律的本質,一味對法律做鑽牛角尖似的技術研究,我們的國家社會實難進步為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
(傅崑成為台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