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計畫將營運納入工程採購內容,由興建單位營運一段時間,再交給營運單位,就能解決興建跟營運不同單位的工程爭議,否則像機捷一直吵不停,絕非全民之福。以下是專訪摘要:
《遠見雜誌》問(以下簡稱問):除最低標為人詬病,採購法第101條款也被認為是惡法,一名員工犯錯,公司要被停權,怎麼解?
許俊逸答(以下簡稱答):我們一直努力修法,建議加上「情節重大」四個字。但某些立委誤解在開方便之門。其實101條款不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沒有給委員仲裁的彈性。很遺憾去年立法院會期拿掉101條的修正案,將通盤檢討再送行政院。
問:為何至今只有2.2%的工程採用最有利標?
答:最有利標推的很辛苦,因為公務員有疑慮怕被告圖利。我要求工程會同仁如機關有法律疑慮,可事先幫忙審查,讓他們放心沒有圖利問題,不會被起訴。從基層到首長如果好好用最有利標,可大幅改善工程品質。
問:推動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需要評選,主辦機關卻將裁量權丟給評委,如何杜絕這種事?
答:據我了解外國辦理評選案時,多由公務員負起選商責任,台灣卻仰賴學者專家,工程會2012年6月已訂定計畫,鼓勵機關多遴選其他機關資深公務員擔任外聘委員,互相幫忙,目前業主用有實務經驗(含退休)公務員占比已達28.67%。另外為方便機關遴選評選委員,已建置16大類251個科別、5254名跨領域專家的資料庫名單供參。
問:工程會有一套標案管理系統,就像照妖鏡,列出廠商施工紀錄,為何使用不高?
答:雖是柔性規定,但政府機關幾乎百分百引用,這是很重要的資料庫,如果最有利跟異質採購最低標不用這個資料,就要說明理由。目前已累計43萬餘件標案資料,平均每年約3萬5000餘件。
另外,為督促廠商重視履約,留下好商譽,2014年10月推出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主辦機關驗收完成後,對廠商履約的各種事項予以計分,初步區分為優良、普通及待加強廠商,以利選商及管理。
問:政府組織改造決定裁撤工程會,工程業務併入交通及建設部,層級更低,如何管理全國公共工程?
答:這幾年工程會處理很多爭議問題,每年舉辦尾牙,同仁都在想是不是最後一次,不知何去何從?其實工程會扮演第三方角色,監督、查核工程及法令解釋,如果將來沒有工程會,會蠻嚴重的。
問:台灣的公共工程問題有解嗎?
答:社會大眾不要一天到晚懷疑誰圖利,不然哪個公務員敢做事。應善用採購法,找到好廠商。當然公務員、工程顧問、施工廠商都要自律,不要讓政府制訂很多法律來管大家,搞到工程界覺得很恐怖。同心協力,才能改變工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