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訂閱
快速註冊 已是會員,立即登入

為您推薦

會員權益

無新聞自由就無長期的國家安全

張作錦
user

張作錦

1991-03-15

瀏覽數 20,650+

無新聞自由就無長期的國家安全
 

本文出自 1991 / 4月號雜誌 第058期遠見雜誌

遠在波斯灣的戰爭,卻在台灣「打」出一個問題:究竟「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那一個更重要?以美國為主的多國部隊在進攻之始,即對記者採訪有嚴格限制,為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所僅見。由於當時風雲險惡,此間輿情頗傾向政府和軍方的管制,現在戰爭結束,聯軍大勝,自將更激起「國家安全至上」論者的愛國熱情。

但是,「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並不是你死我活那樣的對立,它們在很多地方有緊密的依存關係;「國家安全」必須有嚴格界定的範圍,不可無限制的擴張解釋;中華民國的新聞學者和新聞從業人員,若過分的揚「國家安全」而抑「新聞自由」,不僅有流弊,而且很危險。

依照政治學的基本理論,人因為要營共同生活,才組成政府,自願放棄若干自由,接受政府的管轄。不過有些自由是與時俱來的,不能拋棄,言論、出版自由即是其一。

先進的民主國家美國,在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即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然而政府既負有保護人民的責任,在必要的時候,不能不便宜行事,給人民適量的約束,所以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精神,如經正當法律程序,政府仍得限制人民的自由,包括言論、出版自由在內。

先國民後記者

但是,掌權的政府往往濫用權力,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制定了一個「明顯而立即危險」的原則,言論、出版必須達到上述要件,產生實質弊害,才能限制。

戰爭期間,國家生存面臨考驗,為了全體國民的安全與幸福,政府對新聞自由加以限制,應該可以得到大家的同意。

事實上,「先是一國國民,後是一國記者」的觀念,早被相當程度的接受。記者並不是無祖國的。不僅是記者,連「共產國際」喊出來的「工人無祖國」的口號,也未變成事實。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德國的工人即支持其政府對付法國;法國的工人也幫助他們的政府對抗德國。所以,在國家有安全危機時,新聞界應節約使用新聞自由,並無太大爭議。

但是,政府之容易濫權,乃古今中外的通則。為政者為了規避新聞界的監督與批評,往往藉口「國家安全」以箝制「新聞自由」,民主如美國者亦不例外。

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三日紐約時報開始連載「越戰報告書」,國防部認其洩漏機密,影響國家安全,要求法院阻止紐約時報刊出,但是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裁決,認為未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危害,紐約時報可以刊載。

除了法院的判決,當時另有三件與本案有關的事,也頗有意義:

其一、五角大廈一位退休的高級安全人員佛羅倫斯是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國會作證,認為國防部的機密文件,百分之九十九不妨公開。

好色客打贏官司

其二、六月二十二日華盛頓明星報發表社論抨擊機密措施,它說:自從橡皮圖章發明後,政府機關即濫用保密權力。

其三、蓋洛普民意測驗顯示,五六%的民意支持紐約時報發表那些越戰「機密文件」。

由此可見,「國家機密」、「國家安全」都應嚴格界定在一定的範圍,如果任由政府擴張解釋,則一點一滴,得寸進尺,必將逐漸侵蝕新聞自由。

實則,「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並非絕然對立,其矛盾有統一之可能。從「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觀點來說,如果國家都沒有了,當然談不上新聞自由,但是,一國政府如果不受新聞界的監督制衡,為所欲為,則必走上獨裁專制的路,內亂外患定不可免,就談不上國家的長期安全。此所以在民主先進國家,寧願對新聞自由的若干流弊加以容忍,以保護新聞界能盡其職責。

【會員限定活動】護國神山怎麼造?和《造山者》導演一起看見背後的賭注!

美國有一本聲名狼籍、與春宮書畫無異的雜誌「好色客」(Hustler),近年卻打贏了兩場著名的有關新聞自由的官司。

第一案:「好色客」老闆佛林特自一九八三年九月起,免費寄送雜誌給全體國會議員,好讓他們「瞭解各種社會問題和趨勢」。

結果兩百六十多位議員向郵局抱怨,郵局依據「接到色情郵件的人,有權利要求停止寄送」的法律規定,下令佛林特停寄,但佛林特相應不理,迫使郵局打官司解決。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華盛頓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郵局敗訴,「好色客」可照寄給國會議員。

法官卜拉特在判決書中說:「雖然國會議員很不歡喜這本雜誌,但是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賦予佛林特的權利,遠超過這些議員的愛憎。」

他說:「國會議員並未被迫看這本雜誌。我們也無法想像,國會辦公室連垃圾桶都找不到。」

容忍必要之惡

判決書指出:「一般老百姓可以要求把寄到家裡的色情郵件停掉,以保護未成年人,但是國會議員的隱私權則比較有限。作為民選代表,他們不能像普通收件人一樣,拒絕接受不喜歡的郵件。」

第二案:一九八七年「好色客」以一幅漫畫諷刺著名電視布道家法威爾,指他與他的母親酒醉亂倫。法威爾打官司,要求賠償二十萬美元。初審法威爾勝訴,但一九八八年最高法院以八比零票判「好色客」無罪。

這回由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主草判決書,他說:「在美國的全部歷史中,繪圖描寫與諷刺漫畫在公共與政治辯論中,曾扮演重要角色。(保護新聞自由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甚至對激烈、譏諷、有時不愉快的尖刻攻擊也加以保護。」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均為學養深厚的有德之士,豈會偏愛像「好色客」這樣污穢的雜誌?但是他們知道,言論出版自由是美國的立國精神,它使美國強盛偉大,為了維護它,有時不能不寬容一些「必要之惡」。

台灣自解嚴和開放黨禁及報禁之後,言路大開,一時間新聞界大鳴大放者有之,標新立異者有之,社會上有些人--尤其政界人士--不免覺得新聞自由過了頭,希望有所抑制。

這自然值得新聞界反省檢討,社會也應嚴格監督新聞界長進;但是反觀政府官員的言行仍多牧民心態,電視頻道仍不開放,新聞界仍不能向政府機關索閱檔案資料,總統和行政院長的記者會仍是點綴性質,總統仍不接受本國記者訪問……。證諸上述各點,我們的新聞自由未必是多麼了不起的充分。

當然,對岸的中共迄未放棄對台用武,我們的「國家安全」仍不可掉以輕心,但是大家別忘了,「以自由民主統一中國」是我們的國策,也只有以「台灣經驗」把全中國造成一個民主國家,中國人才有永久的安全。

台灣新聞界安於現狀

波斯灣戰爭引起大家對「新聞自由」和「國家安全」的關注,這是好事;但是大家應該探討的是二者如何相輔相成,如何在分歧中找出平衡點,而不是藉題發揮,無條件的擁護「國家安全」以打壓「新聞自由」。新聞學者就此事發言,應特別審慎,以妨流弊。

而有些新聞界人士在討論這個問題時,似乎也甚少顧及到「新聞自由」的立場。政府遷台四十多年來,在修正「出版法」時,部分新聞界人士曾為新聞自由作過轟轟烈烈的奮鬥外,其餘時間則較為「安於現狀」。但目前台灣的「新聞自由」,是政治自由化潮流的副產品,新聞界本身的貢獻並不多。對現有的這點成果,新聞界應多珍惜,不宜妄自菲薄。

總之,國家如有生存危機,「國家安全」當然應置於首位,除此之外概應維護「新聞自由」。一個不受新聞界監督制衡的政府極易獨裁專制,終將招致禍亂,無長期「國家安全」可言。伊拉克的哈珊政府就是一個現成的例子。

你可能也喜歡

請往下繼續閱讀

登入網站會員

享受更多個人化的會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