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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不應該也不需要公投

林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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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嘉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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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不應該也不需要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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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2010 / 7月號雜誌 第289期遠見雜誌

上個月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了台聯所提出的ECFA公投案,我們覺得這是一個明智的決定,因為這其中的確會產生許多的爭議。其中最關鍵的當然就是陳長文律師提出的質疑,即台聯提出的公投主文與說明的內容是相反的,因此會造成許多的困擾。

最後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了這個案子,我們覺得大部分的公投審議委員應該都同意陳律師的說法。

立法院審議,更能有效監督政府

台聯提出的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但是在說明中,卻一直提出反對ECFA的理由,然後再請國人簽署。陳律師認為此種主文根本就完全產生不了作用,因為如果公投通過了,政府自然可以簽署ECFA;而如果沒有通過,政府就可以不必去理會一個沒有通過的公投案,所以政府仍然可以去簽署ECFA。因此,陳律師認為台聯應該重新提案,把公投主文改成「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然後如果公投案通過了,政府就必須終止與大陸簽署ECFA;而如果公投沒有通過,政府就可以繼續進行簽署ECFA。

事實上,這其中的邏輯是十分清楚的,為什麼台聯還要進行公投的提案呢?我個人認為他們打的如意算盤是以正面方式提案,但是因為公投門檻很高,所以他們認為應該不會通過,所以代表人民反對簽署ECFA。但是,這種投機的方式很快就被國人識破,而且這種明顯無效的公投提案,吸引了十幾萬人的聯名簽署支持,可以說是浪費了這些簽署者的時間,台聯這種投機的做法實在不值得鼓勵。

除了公投審議委員會所提出的諸多質疑以外,我個人覺得其中有三個問題最為重要,需要在這裡特別提出來,供國人參考。第一個是在公投法中明確規定關於投資和租稅有關的政策,是不得進行公投的;另外一個是,ECFA公投其實並不能做到民意監督政府的目的,反而是由立法院來進行審議,是更可以達到監督政府的目的。因此,從這兩個角度來看,ECFA一方面不應該進行公投,而且也不需要進行公投。

理由1 依法不得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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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公投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資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此一條文的主要立法精神就是因為這些經濟相關議題通常會是對一部分人有利,而會另一部分人不利,因此如果利用公投來處理這些事情,自然就會是有利的人同意,不利的人反對,但是這是否就代表少數人必須聽從多數人的意見呢?而如果政府或有心人士利用公投來強行通過一些法案,是否這就代表民主呢?比方說,反對黨可以在立法院提案要求所得稅稅率減半,但是因為立法委員人數較少,所以無法通過,因此反對黨就發動公投,要求民意支持。而我們相信很可能大多數人都會同意此一法案,那麼是不是就表示我們應該要把所得稅稅率減半呢?當然我們相信還是會有一些人反對把所得稅稅率減半,但是我們也相信會有更多的人支持這種提案。但是這種看似會得到大多數民意支持的法案,其實其中反應的可能更多的是「民粹」的想法,我們當然不希望此種法案會被當成公投的題目。而ECFA就是一個單純的經貿與關稅議題,當然不應該用公投的決定,因為對於那些受益的產業,他們一定會支持;而對於受損的產業,則一定會反對,所以這種公投的結果其實不具有太多參考價值的。

其實,我們是一個代議制的國家,大部分的公共政策應該是由立法院或是議會來討論與監督即可,不需要花費龐大資源來進行公投。而真正有需要由公投來決定的,應該是一些具有爭議性,而且是有很強烈的主觀意識的公共議題,比方說,「是否應該廢除死刑?」「墮胎是否應該合法化?」「人民是否可以合法持有槍械?」這些具有重大爭議的議題,由人民直接來表達意見,可能才是公投存在的真正意義。

理由2 單純的協議不需公投

第二,就世界各國在處理對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議(FTA)時,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進行公投,由人民來決定的,因為這是一個單純的貿易協議。不過,如果是加入影響層面大很多的加入共同市場(如歐盟),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加入的國家就有很多。因為加入共同市場時,通常包括與其他國家的關稅同盟、貨幣共盟、以及勞動自由移動等。由於這些開放所牽涉的層面較廣,所以他們才會用公投的方式,由人民來決定。但是,由於ECFA只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協議,其中包含了商品貿易、服務業貿易、與經濟合作等。但是,並不包括關稅同盟、貨幣同盟、及勞動自由移動等真正全面影響到國人的開放規定等,所以我們認為ECFA其實是不需要經過公投來決定的。

理由3 簽訂後仍可調整條文

第三,我們同意ECFA對於台灣未來的發展影響很大,而且其影響及於各層面,所以國人都很關心,大家也都想表達一些意見,所以支持ECFA公投的比率相當高。但是要讓民眾表達意見的方式很多,其中立法院就是一個代表民意最好的地方。尤其是,如果ECFA拿去公投,則每一個人對於ECFA能表達的意見就是「同意或是不同意」,而沒有任何其他可能更有彈性的做法。比方說,有些人可能認為說:「我反對ECFA,但是如果政府可以保証什麼什麼,我就同意。」也就是說,在兩岸簽署ECFA之後,再由立法院來監督與審議,同時在經由立法委員討論後,如果民意覺得其中有些條文不符合國人的期待,那麼政府可以進行修正,然後再與對岸協商,把最終版本修改到國人都可以接受的內容為止。所以經由立法院進行監督與審議一方面可以反應民意,具有彈性,而且可以得到最令人滿意的結果。因此,ECFA實在是不需要經過公投的。

無論如何,我們認為ECFA當然應該要接受民意監督,而我們本就有代表全國民意的立法院的存在,自然由立法院來審議即可。而且,如果國人對於兩岸簽署ECFA的內容有疑慮,立法院可以要求退回重簽,或是直接加以否決,如此做法較具有彈性,應該較符合國人的最大利益。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經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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