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原則上決定,今年年底選舉,候選人仍不能利用電現做為競選傳播工具。
時光跨距十來年
約在十年前,當時政大文理學院院長徐佳士即曾提出,讓候選人用大眾媒介打選戰的構想;民國七十一年,台灣省選舉委員會也曾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建議,讓候選人用大眾媒介發表政見;解嚴之後,這種呼聲更是甚囂塵上,不少報章雜誌甚至篤定以為,開放電視競選已是勢在必行,而紛紛為文,分析其可能之涵義及影響。想不到時光蹉跎十來年,我們仍在猶豫不決,原地踏步,真使人有今夕何夕之感。
這次,中央選舉委員會仍然提出了一些老掉牙的理由。這些理由可歸納成觀念和技術兩個面向。觀念上,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開放電視競選並沒有什麼特殊價值和需要;技術上的理由則是多如牛毛,其中三項主要理由是:一、讓地區性的選舉用全國性電視台競選不恰當;二、經費籌措有困難;及三、候選人多,安排不易。
乍聽這些理由似乎言之成理,其實均似是而非。選舉期間,候選人亟需利用各種可能傳播通道來傳達競選訊息,選民也有其需要和權利從各種通道收受候選人訊息,而電視是傳播選舉訊息較具經濟效益的工具。
如此,又怎能說開放電視競選沒有什麼價值和需要?何況,電視本來就是公共資源,應為公眾使用,盡社會服務責任,而政治選舉是重要且涵蓋面深廣的社會活動,則開放電視競選不正是體現電視做為公共資源的良機嗎?
再看技術上的理由。說地區性選舉不適合用全國性電視台,就像說電視新聞不適合報導屏東或新竹地方新聞,或不適合播出京劇一樣的荒謬。因為後兩者也是地區性事件或是使用者(觀眾)有限的節目。更何況,地區性電視台一直不開放,責任在誰?而如此,我們是否一直不開放電視競選?
另外,經費和安排候選人上電視確是較棘手的問題,但絕對不是無法解決。因篇幅所限,無法詳述。僅舉一例來說,如在競選期間,由主要政黨推派代表,針對重要競選議題(如大陸、統獨、國防政策等)作系列的電視辯論,並且允許有限的廣告插播;或按參與政黨比例,支付播出費用;甚至電視台本於公共服務而予以免費播出,則問題不是可以迎刃而解嗎?
所以,開放電視競選,在觀念上是應行的,而技術上是可行的事情。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定,使人想起,早幾年政府常說,三十一家報紙已能滿足社會需求,開放報禁有許多技術問題,故不需也無法開放報禁。事後不是驗證了這些說詞其實都是政府干預、推託、不負責任的做法嗎?
政府太勞煩了
在民主國家中,電視做為競選的傳播工具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政府除透過立法程序制訂使用電視的遊戲規則外,亦無需為此涉入、勞煩。我們十幾年來,卻仍在為這個問題打來轉去,怎不令人擲筆三歎!
(鄭瑞城為政大新聞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