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的修正案果然快馬加鞭地通過了二讀,大眾關注的焦點已經不再是銀行法修正的內容,而是新銀行法通過的後續--銀行終於開放新設了。
各路人馬顯神通
有志之士早就紛紛起步,各路人馬,齊顯神通。銀行設立準則尚在財政部文火慢燉,新銀行的認股書卻已經熱鬧地四處流通。
要多少錢才能開家銀行?真叫人費思量。
現行的規定是四億元新台幣的實收資本,要增設儲蓄部或信託部,再各加五千萬元。現有的二十四家公、民營銀行,實收資本以交通銀行為最高:一百億;台東區中小企銀最低:三億。
三億、四億就能開家銀行,適合嗎?台灣錢淹腳目,豈不是誰都可以開銀行。且把標準提高一點--多高?有人說不妨五十億。五十億就足夠了嗎?什麼叫做「適足」(adeqacy)?
傳統的觀念認為資本是用來彌補損失、償付債務的。銀行的負債主要是存款。去(七十七)年底二十四家銀行的總存款是三兆六千一百一十二億,實收資本不足七百億。二者間的差距是如此地遙遠,又何能期待股東的出資能為存款提供什麼樣的保障?
更何況股東的出資要用來置行舍、購設備、聘人才;銀行的負債卻都會因業務的開拓而不斷地增加。這種時空相對的變化,使差距日遠,根本沒有任何可以湊攏的條件。
資產愈多愈好?
現代的觀念認為股東的出貨--也就是法律規定上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是銀行開始營業的先決條件,並不是可以當然繼續經營的充分條件。說得露骨一點,銀行的實收資本只不過是銀行的開辦費而已。
開辦費似乎還是愈多愈好。購買一氣派的行舍、增添現代化的設備、禮聘一等一的人才,那一樣不需要錢?但太多的錢會加重銀行的財務負擔,可能促使其採取收益性較濃的經營方針,較高的收益總是要冒較大的風險,要股東出資太過,遂可能使銀行的經營反而不安全。美國方面的實證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
銀行的功能主要在金融的中介--不是以自有資金貸放,那是當舖的事。銀行所要提供的是種服務、夠水準的專業服務。過高的出資要求只能阻擋那些有才無財之士,徒使有財無才者更為囂張。
實收資本的概念是靜態的,也許可以表達要多少錢可以開辦一家銀行,但不表示有這些錢就可健全地經營一家銀行。銀行資本適足的概念應該進一步考慮到動態的經營環境變動,看重於一定水準的維持。
「一對十原則」
二十世紀初,一般認為自有資本應相當於存款總額的一0%,是所謂「一對十原則」。一九三0年以後則以資產總額替代存款,仍為一對十,因為資產總額原則上大於負債,此一改變意味銀行資本的提升。
資本對資產總額的比率未能考慮銀行資產的結構,並發展出僅以風險性資產為計算基礎的概念,無風險性資產可以不計入,其他資產則以加權風險比率(weighted risk ratio)計入;同時資本的範疇也擴大包括公積、損失準備、重估準備、保留盈餘,甚至連長期負債也在內,因為長期負債可以用來購買固定資產,於銀行清算時在法律上又後於存款受償,實質上具有保障存款的功能。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所通過的「銀行資本計算及維持之國際通例」就是此一概念的實踐,規定自有資本對加權風險性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八%,從事國際業務銀行應在一九九二年以前達成此一標準。此一規定新銀行法(四十四條)已經有了明文。
基於以上的認知,對於新銀行的設立,以及現存銀行的管理,絕對不能再承襲「一朝設立,萬年長青」的觀念。
不能再流於口惠
要多少錢開家銀行,並不是那麼地重要,真正重要的是:銀行擁有什麼樣品質的資產,和這些資產對自有資本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比例。凡不能符合標準者,應儘速依銀行法(二十三條)撤銷其設立許可,使銀行倒閉,能發揮除蕪存菁的積極功能。
國際化、自由化在新銀行法通過後絕對不能再流於口惠了。這是一場思想的革命,要拿出大無畏的情操,從認知出發,徹底地檢討重訂現行的金融典章制度。
(戴立寧為財政部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