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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祖平爆料「朋友」曾遭侵犯,衛福部:同遭遇者近三成、匿名求助情況常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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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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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江祖平。取自臉書@江祖平
演員江祖平。取自臉書@江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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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江祖平原指有女演員遭電視台人員侵犯、偷拍,又間接承認自己就是受害當事人。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明,性暴力被害人因憂被貼標籤,而選擇匿名求助的狀況相當常見。

江祖平在8月中旬透過社群爆料某女演員遭電視台人員侵犯、偷拍等,該女演員遲遲等不到道歉。江祖平在9月2日加碼公開加害者姓名、長相及所屬電視台,還說對方自稱少爺、空降;才扯出加害者是三立資深副總經理龔美富的兒子,江祖平的後續發文,也間接承認自己就是受害當事人。

對於這樣用「我朋友」來代稱說明自身遭遇的作法,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今天對媒體說明,其實在性暴力被害人中相當常見,而且可以理解。因為被害人第一時間可能會想要知道怎麼處理比較好,為但又基於對社會迷思、對性侵害的誤解,或是害怕被貼標籤,因此用「我朋友」的說法對外求援。

婦女團體倡議「積極同意」概念

後續爆出兩人疑似曾為交往關係,張秀鴛說明,統計去年性侵害9230人中有2198是男女朋友(或曾經是),佔23.8%;性騷擾部分,去年3月8日至12月31日申訴成立案件數計1946件,屬(前)配偶或男女朋友的共計20件,追求關係計39件。

張秀鴛說明,性侵案件統計中,包含雙方為不到18歲的「兩小無猜」;需要注意的是,在性別平權概念下,就算承認對方是男女朋友,同意牽手、接吻或撫摸或是同床共枕,但是只要對方沒有答應要發生進一步的性關係,「那就是不行」。

張秀鴛說,實務上,這類案件中有一定比例是其中一方在「半推半就」狀況下發生關係,不過因為目前法律規定是「違反意願」才算違法,因此有婦女團體倡議「一定要得到對方同意才算同意」的「積極同意」概念。

衛福部:社群媒體揭露不違法,建議走司法程序

至於透過社群媒體發文的做法,張秀鴛表示,若是當事人在媒體上揭露不會違法,且因性侵害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罪」,檢警獲悉後就必須依職權偵辦;但自己還是更希望被害人尋報警、採證驗傷,循司法程序對行為人追溯法律責任。

本文轉載自2025.09.05「中央社」,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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