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國土計畫法」在2024年最後一天,立院三讀通過,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六年,也就是最遲在2031年上路。作者認為,除了期待國土法順利推動之外,進入AI時代,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也該轉型了。
「國土法」面臨的挑戰
為因應全球及氣候變遷之挑戰,同時解決我國過去土地發展亂象,《國土計畫法》經20多年來的倡議推動,終於在105年5月1日公告施行,同時配套的各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必須在該法公告施行四到六年內完成「計畫作業」,且本預期115年5月1日全國各縣市《國土計畫》應公告,且《國土計畫法》必須全面上路施行。
而其中的核心價值為,依此法及各縣市所訂的「國土計畫」將會有明確功能分區: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四種地區依其資源特性,而區分適宜性發展與保育的「適地適用」定位,當然未來在階段性歷程中,亦不排除得以透過適切「復育」而有升級其保育層級。此實為國土永續發展之階段性任務,也是邁向一個在資源保育、糧食安全、國土安全、社經平穩發展,國人生活生產福祉兼蓄的終極目標。
惟過程中因不同縣市其「土地資源」的特性、價值與敏感度,依其地理區位、地質、地形、土壤特質,以及原已發展的工業化、都會化的程度,在有限時間,且未有確切詳盡國土資源(或資產)調查認證支持的現實下,要各地方政府只依憑現行機關法令所訂的「保護區層級」,來一刀切開各「分區」的界線,確有務實執行上的困難,與不同資源層級必須因應的配套措施,仍未同步呈現作為合乎科學與社經人文歷史永續發展的依據。
而所有挑戰中最棘手的關鍵,當然是落在對「土地資源」的價值認知中,以及對個人土地財產的擁有權與利用、開發權益,以及其預期價值的期待落差。
「有土斯有財」的價值認知,與居住政策的扞格?
曾有人評論,「有土斯有財」是現今台灣對居住正義住宅政策一直未能順利推動的文化價值因素。其實,這些觀念不只侷限在「台灣」,整個華人圈、亞洲圈幾乎均有此根深柢固之文化,及其與財產社經地位價值認知。而西方國家又未曾不是在封建君主世襲時代,「土地」「房產」「田園」「莊園」……本就是評量該貴族或個人身分地位的基本KPI,只是工業化後西方國家受民主制度影響,以及另一方面社會主義制度「公平」「分享」「共享」的價值觀影響,土地可以是公有的,但居住的權利與福祉,必須是「政府」或「執政者」的責任與政績。
而在今日諸多國家經傳統世代傳承,「土地」本身多為貴族資產,或因工業化、商業化後另一階層的「工商」階層,因貿易商業獲利而有能力投資購買「地產」,且可能超過傳統世襲或官派官賜的貴族地產。而這些「紅頂商人」當自成為今日社會所謂的「富豪」,但其與昔時封建時代的土地分配賜予,是完全不同的。惟舊時代在「正義」「福祉」中間,仍有各地的諸侯、富商、紳賈樂於提供食住福祉,予以協助其政權或富權發展保全的「食客供養制度」,他們無形間肩負了所謂公部門應承擔的社福責任。而隨著時代演變迄今,當有「土地政策」「土地財產權益」制度後,進入必須有「地權」「地目」「持分」證明的數字時代,則過去用一種社會主義、關懷關照百姓住居、生活權益的互信互助風範,反成為與現今土地地政制度不符的Gap,沒有「白紙黑字」的土地或房產證明,則無法進行後續相關系列的現代化商業信賴交易,包括置產、賣房……等交易行為。
這樣的生活價值過渡,迄今日的所謂數字化世代,其影響確實有好有壞,而當然亦衍生了許多官方文件與數字紀錄上看不見的事實。包括許多昔時捐贈給廟方,但因僅憑良知信賴而未去作土地登記,半世紀後因中間有不肖份子之偷渡轉移,原來的廟持與團體反而成為「非法占有」團體,且尚須繳租金給被偷偷轉移登記地產的偽正義人士,或是已納入公有財產之政府……這些大小事情尚包括都會區中的各種畸零地、宗族宗祠、寺廟等,以及在非都市土地中的田園、漁塭、山村區中的耕地。
也因此,有土斯有財並非絕對障礙,而是過程中「人與地」的互動關係,被一些不正義不道德的手段,藉由所謂正式法令的約制而被曲解,甚而被迫抵制了原本合理應行的政策與執法。
新世代對居住權與土地權應有的新觀念
在台灣近三十年來,薪資與地價房價飆漲的速度不成比率,台灣已是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國家之一,此社經現象也嚴重影響著年輕世代對婚姻、育兒,以及工作、居住選擇的種種障礙。社會住宅、合宜住宅似不應只在坪數坪價上的優惠著眼,也似乎無需全由政府負擔,只是許多社會主義國家,因土地國有、其推動自然容易有成。
但如何用更健康前瞻的政策引導,鼓勵民間企業開發商能供給有品質,有尊嚴且有相關公共運輸接駁、社區教育與租金控管的機制,如此一來,年輕世代、上班族自然樂於選擇「租屋」。如果未有配套,許多退休高齡者,因沒有「房」「土」其會受今日一般之屋主歧視,甚而不租,而沒有「房」「土」作為抵押,更難向銀行貸款。這些周邊配套是一完整、合理、適宜、具人性化考量的多元機制,包括需要社福∕金融∕財政∕住宅……等相關部會的橫向合作。
許多歐洲社會主義國家的上班族,他們很滿意一輩子租屋,因為其生活品質有一定的水準,且所有配套的維修管理……均由該合法有體制的物業管理機制,得以快速有效率處理。他們曾說:若為自有住宅,往往一點維修管理需求要排隊上好幾個月。如果社會分工得以更細緻,大有為的政府可以不必跳下來蓋公宅、社宅;但輔導、引導有制度規模的住宅建設商、企業投資者,包括物管、地產公司、保險企業主,也能循健康正義的軌道公私合作,不正是我們應邁進之路,而非只循土地漲價、開發的私利,而這條路似乎仍有一段長距離要走。
期待在探討「國土計畫」依法順利執行推動之際,對於不同規模尺度、地理、氣候……等條件下的「土地資源」,得以有扎根的盤點,並全心通力研擬配套的法令或措施修正,如此,資源的有形與無形價值,方能反映到未來要落實的「國土功能分區」上。
另對「有土斯有財」的價值觀,亦可有新詮釋。「土」可以是廣義的資源,是國有的、公有的、也可以是公私共有的,且可再永續經營成為國人之共同資產。「財」可以是有形的資產,也可以是無形的生活福祉與幸福感。若此,則這些新價值觀亦應同步導向未來世代生活形式(Lifestyle)的新認知。在AI快速飛躍發展之際,此轉型似亦已迫在眉睫了。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
(本文作者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