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六月四日三讀通過了《再生醫療法》,主要是應用於末期癌症的細胞療法。立法三讀通過後引起了醫學界不同的反應,其中尤以台大及榮總兩個醫界龍頭對此法有所保留,特別引起大家的重視。
以免疫細胞活化後應用於癌症治療的醫學研究,於1990年代即被應用於與病毒相關癌症的治療研究,至今已30年仍未能受到正統醫學的認可。1998年我在英國伯明罕大學的癌症中心深造時,主持人Alan Rickinson教授即與香港大學合作進行末期鼻咽癌EB病毒潛伏膜蛋白LMP-1的免疫療法,但在執行10例病患後因無效果而放棄。
細胞療法受嚴格管制有其原因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末期癌症的免疫系統已經受到抑制,尤其是腫瘤會分泌免疫抑制蛋白,因此輸入的免疫細胞到了腫瘤部位無法發揮作用。但細胞療法最關鍵的科學障礙是異源細胞的免疫排斥,一直是科學上最難克服的根本問題。以致目前細胞療法只能應用在同源細胞,導致細胞療法無法量產及產業化,這是細胞療法個人化十分昂貴的原因。如果一個療程達數百萬,效果卻不能預期,這是目前細胞療法在全球及歐美受到嚴格管制的原因。
台灣立法通過《再生醫療法》,並不是台灣醫學界或生技產業在科學上有所突破,衛福部在有限的臨床治療案例中也得到沒有確定療效的結論,但與歐美一樣,法規的訂定主要迫於病人團體、政治人物及生醫產業的壓力,而在必要的管制下開放。但相關的問題可能才開始,如醫療給付、技術管理、醫病倫理問題,都會逐漸浮上檯面。
以病人及家屬利益為最終依歸
身為醫師、醫學研究人員及生醫產業的一份子,我只期待醫師及醫院能遵守醫學倫理規範,要以病人及家屬的利益為最終依歸,充分與病家溝通。尤其醫師及醫院不應接受廠商的贈予及回饋,或做為醫院經營利潤的考量。我曾經歷過親人臥床時,醫師、廠商、家屬一起討論用藥的問題,給病人及家屬造成莫大的困擾及壓力。未來,衛福部除了治療技術等的管制及評估、研究之外,更應嚴格訂立醫師及醫院的倫理守則,依循歐美細胞療法立法規範,使台灣能成為一個細胞療法研究與管理的典範,也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去談生醫產業的發展。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
(作者為前疾病管制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