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選擇新、舊制的優劣,必須視年資、年齡、公司及產業狀況而定。不過基本上,年資較淺的員工選擇新制比較有利﹔年資較深的員工則較有選擇上的兩難。對於再過三、五年就退休的員工,選擇舊制通常可獲得較高額的退休金﹔不過這也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在達到退休資格前就離職,或是公司倒閉,則一切就成泡影了。
此外,由於新制有較多的減稅優惠,除了保留舊制的退休金給付免稅額外,企業及個人按月提撥的退休準備金也可以減免稅負,因此對於個人提撥準備金有很大的誘因。不過這也導致政府稅收減少的疑慮﹔據說新制實施後,政府每年將短少200億元的稅收。
然而,勞退金條例對整體經濟的影響,不應該單從稅收的減少來看。這筆各企業提撥的退休準備金,不可能閒置,必然會再次投入經濟活動中,並可能製造新的工作機會、新的產業,也會創造新的稅源。如果把這些連鎖反應都算進去,也許短期間稅收仍會減少,但絕不會是200億元的巨額損失。而且長期來看,對於總體經濟的影響應是正面的。
總結來說,勞退金條例通過,對於勞方、資方,乃至於政府,大體上都是有利的。不過,它可能產生的最大問題,是在資金的運用和管理上。
企業被強制提撥的6%,加上個人自願提撥的金額,彙總起來的額度極為龐大,甚至超過金融重建基金、國安基金等。這樣大的一筆資金,顯然需要謹慎規劃和運用。
過去的勞退基金,是由勞方、資方的代表協商並加以運用的。然而這些代表並不具有管理和運用基金的專業知識,在決策的訂定和執行上難免有疏漏之處。
另外一個爭議點,是新制對企業資遣費給付的改變。過去勞基法中的規定,企業資遣員工時,滿一年年資需給付一個月薪資﹔而新制則把比例調降到滿一年給付半個月,且最高不超過六個月。
這主要是因為過去的勞工會因為年資中斷而領不到退休金,因此資遣費兼具失業給付和退休準備金的作用。然而新制實施後,資遣費不再具有退休準備金的功能,因此額度必然降低。
不過,由於新制的退休金是由每月提撥員工薪資的6%來支應的,企業可能會藉著調整薪資結構、降低本薪、提高其他非經常性費用的方式來減輕負擔。因此可以預期,將來關於薪資總額與結構的勞資爭議將會增加。(陳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