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原定7月15日宣判,但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也就是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政壇掀瀾。高院今表示,因不知道法律修正內容,待修正的法律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合議庭會審酌相關事實與法律之適用,依法審理。
司法院表示,尊重立法院職權,相關案件的後續審理,將由繫屬法院依法處理,司法院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不便表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第307條又規定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了解,因國務機要費案件龐雜、被告多,被告所牽涉的罪名也不僅一項,涉及審判核心事項,合議庭不便多說明。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案,但他因保外醫治而停審,而高院更二審開庭期間,扁妻吳淑珍也都請假未到庭,其餘被告陳致中、黃睿靚、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吳的助理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都已在4月間言詞辯論結束。
馬永成、林德訓一審分別遭判刑20年、16年,馬主張國務機要費性質如特別費,前出納陳鎮慧製作的是「核銷單」,特偵組卻改成「『內部』核銷單」硬扣他們有內部審核權限。
更二審辯論時,馬永成就提到立法院在審查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草案,他指有人說是為個案修法,這樣的說法只對一半,因為僅總統有國務機要費,無法有通案。馬說,全國六千多名首長有特別費,當年修法時國民黨有不同意見,民進黨退讓而讓特別費除罪化先過關,國務機要費未納入不是基於法理,而是政治妥協。
檢察官在論告時則指國務機要費是民脂民膏,不管名稱要叫特支費、特別費或機密費,都應與總統公務執行有相當關聯才能支用,挪作私用,人民不能容忍。陳水扁聲稱21項、總計1億3300萬元支出是真的;檢方指重點不是支出,而是詐領、侵占,且「即成犯」是犯案當下就成立,與事後如何使用錢無關。
馬永成表示,幕僚不可能准否總統的機要費,領據、發票都是原始憑證,符合審計規定,且國務機要費是由會計人員審核,不是總統府辦公室的人。馬說,陳鎮慧在案發前廿年就在扁家工作,那時他還在念大學,吳淑珍對帳很仔細,從卷證資料可證他非管控、准駁之人。馬永成數度舉馬英九特別費案為例,指自己的情節比他的幕僚輕卻遭重判,令人唏噓。
林德訓抗辯指1949年的總統就有特別費,檢察官竟質疑「總統為何要有?」況且會計處理方式非他們所創。林說,當年的核銷都是依會計處指導,卻被指為違法;他認為可以檢討作業流程,但不該說他們貪汙,他和馬永成沒拿到一塊錢。
本文轉載自2022.05.30「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