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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淪為大陸選擇性執法的標靶

遠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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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編輯部

200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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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淪為大陸選擇性執法的標靶
 

本文出自 2003 / 7月號雜誌 第205期遠見雜誌

我從1990年開始協助台商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看到有些台商成功,有些則是失敗的。失敗的原因很多,例如沒有遵守相關法律、資金不足、不瞭解當地法律,或選擇不恰當的合作伙伴等。這當中不論失敗或成功,都跟人力資源管理很有關係。

在中國大陸要運用人才,當然要瞭解相關的勞動管理法令。大陸的勞動法類似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差異在於大陸這部法律各行各業一體適用,因此台商到大陸,不管從事何種行業,都適用這部勞動法。

勞動法五大基本原則

勞動法有幾個重要的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結社自由跟集體談判權。

透過工會法,勞動者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另外,在集體談判中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賦予職工推派代表跟資方進行工資相關談判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就業的自由選擇權跟禁止強迫勞動。

大陸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個規定禁止強迫勞動,也對工時做了相關限制。

第三個原則,就業均等的權利與男女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動法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關於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崗位,依大陸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其中第四級體力是婦女不適合從事的,另外礦山、井下也不適合。

第四個原則,是禁止使用童工。

中國大陸法律規定,禁止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另外還有未成年工(指滿十六歲而未滿十八歲者)的規定,未成年工可以錄用,但是有特殊保護規定。雖然禁止招用未成年人,但是針對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經過事先准許,招用未成年工。

第五個原則,是合理工作條件權。

合理工作條件包括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及職業安全與衛生等。大陸雖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但各地規定不同。工時方面,大陸目前實施每週四十工時制度,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即使加班,也不得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

瞭解原則之後,接著談到勞動合同跟集體合同的問題。

訂勞動合同要慎思

所謂「勞動合同」,是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中最重要的是,當事人之間存在職業上的從屬關係,所以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後,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其勞動職能範圍內的任何任務。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同時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

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

大陸的勞動合同採取書面合同制,如果用人單位跟勞工只用口頭約定,多數看法認為如果雙方口頭約定的內容足以確立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基於保障勞動者的立場,應該還是要解釋勞動合同生效。

另外,訂立勞動合同應該遵循合法的原則,以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合同都需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才能成立。

勞動合同的種類:

大陸勞動合同的種類按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好處在於,期滿雙方勞動關係就消滅、終止,這時就沒有經濟補償(資遣費)的問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面臨關廠時,要資遣員工,需給予經濟補償,對企業而言是一筆負擔。要注意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持續十年以上,勞動者可要求改按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內容:

先講必備條款,第一、勞動合同的期限;第二、工作內容;第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勞動報酬,在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下,雙方可以協定具體的執行辦法。第五、勞動紀律,台商應該注意勞動紀律的要求,早期台商到中國大陸投資,發現工廠管理很麻煩,過去曾開玩笑,「外國有個加拿大,大陸有個大家拿,」這裡面涉及到勞動紀律,但是在管理上要注意不能侵犯人權,否則一旦鬧開來,會傷害企業形象。第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第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者要有故意或過失存在,才會涉及違反勞動合同,若違反勞動合同造成他方損失,可以約定經濟賠償。

非必備條款方面有,第一、試用期可以約定,在試用期間,受雇勞工無法符合雙方所約定的條件時,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且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第二、關於商業祕密,可以約定保守祕密的條款;第三、競業禁止條款,但是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四、職務著作跟職務技術的歸屬利用問題;第五、關於勞動合同爭議條款;第六、社會保險跟福利條款。

特殊規定有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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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試用期間的問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訂定一般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常有台商誤以為試用期間不需為勞工投保社會保險,這觀念是錯的,雖是試用期,但經過雇用就算勞工,因此用人單位就應負擔社會保險義務。

試用期還常發生培訓費用的問題,在試用期就結束勞資關係,不涉及培訓費用問題;但是如果已正式任用,勞動者有過錯造成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工負擔培訓費用。

第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履行完畢,這時勞動合同當然就終止;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也發生終止;另外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比如勞動者死亡,或者企業被撤銷、職工由勞動主管部門另作分配……。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因經修改,導致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這時候會進行勞動合同修改,變更的程序必須雙方協商一致。

第三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台商用人方面最常引發爭議的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大致可分為用人單位解除及勞動者解除。

如果雙方合意解除,當然沒問題,如果是一方解除,根據勞動法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務上,有公司員工賣淫或嫖娼,結果被抓,這種情形屬於第二種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定;至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假設被人民檢查院提起公訴,或被人民法院判處徒刑,或被人民檢查院免予起訴的,這些都可以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勞動法二十五條是屬於勞動者有過錯,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雇主對勞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也不需要預告。

勞動法二十六條也賦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勞動者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第一、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二、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預告期:1.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時;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特別要注意的是,大陸勞動法二十九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縱使發生前述情形,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一、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二、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原則上醫療期是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三、女職工在孕期、生產、哺乳期內;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集體合同要熟稔

「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企業,另一方是職工自願結合而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雙方訂定的合同。集體合同針對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設施等,雙方在集體合同中加以規定。集體合同適用於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個人。

在法律效力方面,集體合同高於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效力比集體合同低的話,還是以集體合同為適用標準。

工作報酬方面應注意:

有幾項不能列入最低工資範圍: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上的津貼,或其他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對於加班加點部分,大陸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需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令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要計算到300%的工資報酬。這方面大陸比台灣嚴格,以產假為例,台灣是八星期,大陸是九十天,今天大陸的工資比較低,等到它工資慢慢提高,它的勞動成本就要比台灣高了。

大陸特別有探親假的規定。如果員工還未結婚,父母健在但未同住,他可以申請探親假,人倫團聚;如果員工已經結婚,在外地工作,跟配偶異地相思,也可以申請探親假。

社會保險方面應注意:

一、工傷(台灣稱為職業災害)保險。大陸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因大陸幅員遼闊,所以很多制度都採用試點的方式,因此在大陸投資,除了瞭解中央的一般性規定,也要瞭解地方具體的規定。職工的工傷保險本來就是雇主所應該負擔的義務,因此保險費全由雇主負擔。二、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這在台灣屬於全民健保的範圍,大陸規定這方面費率應該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6%左右,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扣繳費率可以做相應的調整。三、養老保險,就是退休給付。大陸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四、失業保險。五、生育保險。

上述五個保險當中,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是職工不需負擔費用的,其他三項則由職工跟雇主共同負擔。社會保險屬於強制適用,不能透過約定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

勞動爭議與解決的問題:

勞動爭議分成兩種,一種是權利爭議,又稱法律爭議,包括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爭議、給付拖欠工資爭議等。另一種是利益爭議,是指集體合同的訂立與變更所產生的爭議。

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協商、企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

我常跟台商說,千萬不要以為大陸是人治社會,就質疑它的法律沒有用。我們一定要瞭解法律,避免造成上不頂天、下不著地,使自己失所依據。(本文內容取自交通大學、台積電科技法律講座)(林昱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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