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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爆基因資源的新戰爭

李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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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甫

20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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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爆基因資源的新戰爭
 

本文出自 2002 / 7月號雜誌 第193期遠見雜誌

「智慧財產權」最近在國內吵得火熱,也是當前世界各國貿易談判的重點。不過,隨著基因科技的急速發展,「基因產權」將成為二十一世紀各國急於保護的貿易新重點。

今年4月19日,來自一百六十六個國家的部長或代表,在荷蘭海牙經過持續兩周的會議後,公布了首部基因資源全球指導方針,內容涵蓋基因資源使用與利益共享,還有協助各國對抗外來生物種源入侵的指導原則。

基因產權是貿易新重點

雖然國內媒體幾乎都沒有報導上述訊息,但這並不影響「基因產權」成為近來最熱門、最具爭議性的全球議題。有人形容,廿一世紀上演的基因資源爭奪戰,像是十九世紀的淘金熱、廿世紀的鑽油熱,將會改變強國與弱國的分野。

原本,198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做出「國際植物遺傳資源承諾」後,遺傳資源的自由取得成了國際慣例,不牽涉到屬地、財產等限制。但是在生物科技快速發展之後,情形有了改變,各國開始重視遺傳資源的價值,「基因產權」的觀念已逐漸普及。

簡單地說,假設一位美國科學家發現某種台灣特有植物具有預防愛滋病的成分,其中衍生的利益究竟屬於美國或是台灣?取自太平洋沿岸紫杉樹皮的「太平洋紫杉醇」已有上述爭議,因為用它來製藥可以成功治療乳癌與卵巢癌,牽涉的商業利益難以估算。

過去「生物多樣性是人類共同遺產」的觀念早已遭到駁斥,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強調各國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該公約第十五條並規定:「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權屬於各國政府,並依該國法律行政。」

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基礎的「生物安全議定書(Biosafety Protocal)」,更希望可以實際規範生物資源的移轉爭議。但是,基因資源的掠奪仍是不斷上演,背後巨大的商業利益仍是關鍵,只要其中一項基因工程獲得突破,潛力難以估算。而且,往往是愈不起眼的物種,才是真正的明星物種。

馬達加斯加島長春花是一種很平常的粉紅色五片花瓣的植物,它產生的兩種生物鹼可用來治療致命的霍杰金氏病和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估計製造並銷售兩種生物鹼的年收入可以超過1億8000萬美元。

科學家已從土壤中一大堆細菌中的一種真菌提煉出某種化學物質,製成可降低膽固醇的「梅瓦可」,讓默克公司一年製造銷售的金額達4億7000萬美元。

從土壤裡尋找未來世界的財富來源,象徵基因資源爭奪時代來臨。更重要的,這些寶貴的基因資源,往往出現在開發中國家。

全球80%基因資源在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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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美國加州酪梨也發生了「枯萎病」,科學家束手無策,只好重回它的原產地——厄瓜多爾尋找可以抵抗枯萎病的基因。結果在一處殘破的森林裡發現十二顆酪梨的親緣種,由此找到抗病基因,解救加州的酪梨產業。

西方研究人員也堅信,他們能夠從中國的蔬菜和水果,找到相同歐洲物種缺少的口感、香味、顏色,包括抵抗某些疾病的基因。部分中國科學家更指出,加拿大與以色列的某些熱門基因專利,極可能涉及中國人參和一種西藏草藥。

先進國家的政府與商業機制,勢必將從不同途徑,企圖取得開發中國家的特殊遺傳資源,開發中國家如果不自覺,儼然會變成煙硝瀰漫的基因「狩獵場」。

錯過了資訊科技革命的開發中國家,近年來紛紛立法保障「本土基因」,確保基因資源不會平白消失,甚至任人採集,他們也要求與先進國家共享開發基因科技的利益。根據統計,全球80%的物種及基因資源集中在開發中國家。

例如,印度科學與技術部於1990年頒布「重組DNA安全指南」、埃及在1994年制訂「生物安全法律與指南」,中國大陸也在1993年發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菲律賓政府1998年頒布行政命令,沒有經過國家同意,任何本地特有動植物品種不得出口。

全球已有超過四十個國家已經或正在制訂管理與保護遺傳資源的法律,同時建立自有的基因資料庫,像美國西部拓荒一樣,大家都盡量搶地盤,搶得愈多未來愈有競爭力。

台灣寶島擁有十五萬種以上的物種,為世界上重要的物種豐盛地區之一,但配套的管理及法律措施仍付之闕如。不過,國際掠奪者卻不願再等,他們看上「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台灣生態系,已經主動找上了門,其中也不乏偷偷摸摸的,很多台灣的基因資源已不知不覺中被「獵取」。

立法保障台灣的基因資源

十多年前,有幾位美國人到大屯山取台灣特有的「金毛杜鵑」品種。國內學者發現,藉由其他品種與金毛杜鵑配種,現在已產生十個專利,衍生的利益台灣一毛錢也分不到。日本已發表的生物技術中,也有許多是由台灣的種源做為研究基礎。如果還沒有積極的措施,在這場基因資源爭奪戰之中,台灣將是毫無還手能力的資源豐富國家而已。

「遺傳資源管理法」與「生物安全法」將是最急迫、也是最基本的兩部法典;遺傳資源法必須可以保障台灣地區珍貴而獨特的遺傳資源,對他國有意取得我國遺傳資源的情形,也給予明文規範。生物安全法則需要對基因或種源的研究予以規範,尤其是外來種引進、田間實驗規範等事宜,更要立法管制,否則台灣將會成為全球免費的生物實驗室,任憑別人在我們家裡自由實驗,失敗的結果卻可能污染台灣的生物環境。

另外,可以考慮修改多年的「種苗法」,甚至可以獨立保護植物種源的部分,另訂「植物品種保護法」。而且,政府也應該主導具有公信力的「基因銀行」或資料庫,除了舉證功能,也可以建立資訊交換機制。

台灣擁有豐沛的生態資源,又有基本的生物技術,擁有「獵取者」與「被獵取者」的雙重身分,如果做好基因資源的保護工作,同時加強發展生物科技,台灣在生物基因產業革命中,將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文作者為資深科學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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