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的,美國是當今世界的超級強權,自蘇聯解體後,甚至是唯一的強權。很多國際上的行為準則,要它來訂,大家以它的馬首是瞻,它說了算。
做為地球村「有實無名」的「村長」,美國人的核心價值觀是什麼呢?當然是人權。美國制訂外交政策,推行外交政策,都與人權結合在一起,軟硬兼施,要求未達人權標準的國家,改進其人權狀況。對方如果以「國情不同」的說詞來推託,或以不容「干涉內政」的理由來反抗,美國就會指出,人權是「普世價值」,是「人」的問題,不是哪個國家「人」的問題。凡妨害人權的國家,任何「人」、所有「人」均得鳴鼓而攻之。
人權的內容相當豐富,它是有層次、有位階的,譬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等。生命權當然最高,生命權若被剝奪,其他的權利自然都「皮之不存」,談不上了。根據這項理念和準則,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解釋,死刑是違反美國憲法的。也就是說,美國不准有死刑。可是自此之後,美國的犯罪率節節升高,很多無辜的人受到殺害,大家對廢死刑的合適性有了懷疑,最高法院遂後又解釋,死刑並不違憲,於是恢復了死刑。可是美國是一聯邦國,各州有自己的法律權力,最高法院雖容許死刑,但並不能強制各州執行死刑,於是死刑在美國各州有存有廢,成了「一國兩制」。
反對死刑的人認為,人的生命為上天所賜,除了造物者,沒有任何人有權剝奪另一人的生命。判死刑的人,多半是殺人犯,所以贊成死刑的人就運用「矛盾律」來反駁;既然人不可剝奪另一人的生命,則殺人犯顯然先犯了此一重罪,如何能不受懲罰?不論兩造的辯論理由如何,我們都可以看得出來:殺人是一件很嚴重的事,不管以什麼理由殺人,非不得已,不可為之。
這樣的觀點,可同樣用於紐約世貿中心大樓的慘案和美國的報復。有人把這個悲劇比擬為「珍珠港事件」。其實,後者遠不如前者嚴重。珍珠港事件是戰爭行為,世貿大樓慘案則在承平時期;珍珠港死難者是有作戰責任的軍人,世貿大樓犧牲者是平民;珍珠港死兩千四百人,世貿大樓可能死近萬人。依此而論,美國若強力報復,並不為過。
只是,美國要報復誰?賓拉登真是兇手嗎?如果是,只要懲罰賓拉登一人及其他涉案者就行,大肆轟炸就難免傷及無辜了。當然,世貿中心大樓罹難者也是平民,可是美國在波斯灣數次用兵又有多少阿拉伯國家平民受害?這樣的往返報復,何時才能終了?
做為世界領導者,美國要推行其理想和價值觀,要的是謙和與反省,不僅是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