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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騎「電動」腳踏車算酒駕嗎?四大重點一次看懂

遠見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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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好讀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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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情境配圖。取自pexels
僅為情境配圖。取自pexels

中秋烤肉蔚為臺灣民眾重要節慶活動,連外籍移工也不免俗,趁著中秋節休假與同鄉聚會,烤肉飲酒解鄉愁。活動結束後,外籍移工帶著酒意騎乘「電動」腳踏車,竟遭警察臨檢,並以「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酒駕)移送法辦。除了汽車、機車等常見交通工具,駕駛何種交通工具會構成酒駕?酒後騎乘腳踏車或「電動」腳踏車會構成酒駕嗎? 

1.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定義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除了飲酒之外,如有服用與酒類相類似之物,例如:吃薑母;或者,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而導致無法安全駕駛,都會構成本罪。

至於駕駛人酒駕是否需要造成交通事故才構成本罪?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是有喝酒而致不能安全駕駛,卻有駕車之行為,即便並無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員傷亡,也構成本罪。因為,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85條之3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0.55 mg/L) 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應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釋可資參照。 

2. 何謂「動力」交通工具?

依據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認為,「動力交通工具」是指非人力(如:一般腳踏車、滑板車)或獸力(如:馬車、牛車)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

換言之,如果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為推力,例如:蒸汽機、內燃機,或是以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等作為推力,就屬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至於交通工具除了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因此,題示外勞於酒後騎乘「電動」腳踏車,乃以電力作為推力之交通工具,並非一般腳踏車(人力作為動力),因此,屬於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再者,如果是農夫阿伯耕作後小飲兩杯,並駕駛牛車,因牛車以獸力作為動力,並非動力交通工具,不算酒駕。

3. 什麼是「駕駛」?引擎未發動之狀況下,算是駕駛嗎?

一般人會認為酒駕只限於喝酒後,發動汽車後之開車行為。但如果是酒酣耳熱後,車子也剛好故障,無法發動,此際,請朋友在後推車,喝酒的人自己在車內移動方向盤。此時是否算酒駕?

知識與美味同行,遠見請客西堤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之規定,其中所稱「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例如:在下坡為省油關掉引擎滑行或車輛故障由其他車輛拖曳,雖未啟動引擎而仍能夠操縱移動,因此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也可能產生交通之危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易字第161號判決參照),而仍構成犯罪。

4. 酒駕後,真的出事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構成幾條罪?

酒駕肇事之事件頻傳,傳統上均如造成人員重傷者,除酒駕罪之外,僅論以過失重傷害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如造成人員死亡者,也僅論以過失致死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於105年間修訂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如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提高刑責,以達嚇阻之效果。

因此,如因酒駕而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者,即論以上開酒駕致重傷或酒駕致死罪之刑責。

但如酒駕而致人員輕傷,因上開條文並未就輕傷部分特別規定刑責,因此,酒駕部分,除論以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外;造成人員輕傷部分,則論以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而因二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且一為故意犯,一為過失犯,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小 結

綜上所述,酒後駕車不僅限於駕駛汽車或機車,目前常用於短程交通往返之「電動腳踏車」,如在酒後駕駛,也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而「駕駛」行為,也不限於通常之駕駛行為,如坐在車內發動引擎駕駛,即便是下坡為省油關掉引擎滑行或車輛故障由其他車輛拖曳,雖未啟動引擎而仍由喝酒者操縱移動,仍屬酒駕。酒駕而造成人員傷亡者,如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者,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人員輕傷,則除酒駕罪外,尚可再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284條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王泓鑫、張明宏著,三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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