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原規定,2016年3月1日以後死亡的國保被保險人,遺屬在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提出申請,才能領取遺屬年金。上述規定2018年7月被司法院認定違憲,應讓民眾追溯請領。由於遺屬年金採主動申請制,至今年11月底,勞保局僅補發遺屬3328人,預估還有近7萬人可能符合資格卻沒有申請。
衛生福利部今召開記者會提醒,如果有民眾不是在配偶死亡當月立即申請遺屬年金,或是配偶死亡後未曾申請過遺屬年金者,都可以來申請看看,若符合資格將追溯發給,每個月至少可領3千元。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是由澎湖縣民林挺泰聲請,大法官認定原規定違憲後,勞保局開始進行補發。據統計可能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者大約有5萬2千餘件,遺屬約7萬3千多人,但因為屬於主動申請制,針對現有申請案件做補發,從去年7月補發到今年11月底,只發了3328人,總金額約1.26億,估計可能還有將近7萬人符合資格卻未領取遺屬年金。
為何歷經一年多,補發人數這麼少?社保司長委姚惠文表示,因為遺屬資格很複雜,年齡、順位、謀生能力、過去幾年的月收入、有沒有受扶養,有沒有扶養子女、子女的謀生能力等等,都要一一檢視。因此這5萬2千餘件也不是每一件都符合資格,若貿然廣發通知,擔心民眾誤以為一定可以領,衍生爭議和抱怨,所以還是以加強宣導為主。
社保司一科科長陳淑惠表示,由於條件複雜,民眾不易自行認定,因此建議還沒有申請、或沒有在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就申請的遺屬,都來申請看看,若符合資格,每月可領至少三千元,領到資格不符為止。以釋憲案聲請人林先生為例,追溯請領19個月共5萬7千元。目前已領的單一遺屬補發金額最高達21萬元,有兩位符合資格的子女的補發金額最高31萬元。
本文轉載自2019.12.18「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