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中,有五位15歲以下孩童不幸身故,但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商業險後死亡,只能退回保費加利息,立委提案修保險法第107條,將天災、重大意外災害或重大傳染病死亡等沒有道德風險爭議部分,列為除外事項,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允諾1月15日以前召集學者專家研議,讓道德風險的定義更明確。
退回的「旅平險」費用 不到200元
從復興空難到0206台南大地震,再到普悠瑪翻覆意外,除了傷亡慘重,也有許多未滿15歲的小孩罹難,家長無法獲得保險理賠;以這次普悠瑪翻覆意外來說,有家長只獲退回事先投保的「旅平險」保費170元,拿不到保險全額理賠,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
投保學生保險 可領100萬元
15歲以下未成孩童死亡無法獲得保險理賠,起因於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排外,也就是說15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100萬元保障。
保單理賠設上限 為防堵狠心父母
曾經,兒童保單死亡理賠無上限規定;但發生過幾起家長謀害小孩案件,就為了領保險金。
保險法2001年修正前,兒童保單無上限規定,2001年修正後規定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也就是當時所說的,兒童保單上限為200萬元。但即使兒童保單賠償有上限,仍引發道德風險疑慮,父母可能為了200萬元,幫孩子投保之後,謀財害命,因此兒童保單的存在仍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也才有了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正。
圖/兒童保單設上限,同時也是為了避免引發道德風險。圖為情境照片非當事人。
為了45萬保費 他竟謀害親生女
保險法修法並非多慮,因為社會上真實曾經發生幾起家長謀害小孩詐領保險金的案件;台灣第一起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案件,發生在1964年台北市南港區,當事人李明璋縱火燒住處,兩個女兒葬身火窟,李明璋在火警當天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保額共45萬元;最後李嫌被判處死刑,保險金也沒有拿到。 第二起案例發生在2008年桃園縣,一名43歲的賴姓貨車司機,將11歲女兒雙手綑綁推下大圳,企圖淹死女兒詐領200萬元保險金,女童抓住圳邊樹枝保住一命,狠父則依殺人未遂罪判處12年徒刑。
孩童非家庭經濟支柱 不符合保險原則規範
立委余宛如表示,2010年修法考量保險的目的是藉由保險金填補損失,因為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也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目前看來2010年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建議給付喪葬費用,並設給付上限,既可兼顧道德風險又能較為合理的補償,她將積極爭取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喪子/女的缺憾。
立委費鴻泰表示,從台南大地震開始,凸顯了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的缺失,解決遺憾根本之道得修保險法107條,他提案將天災、重大意外和重大傳染疾病等,人為因素無法涉獵的列為除外。也就是15歲以下未成年人在上述情況下死亡,可以獲得理賠。
本文轉載自2018.12.5「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