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權」是近年時常聽聞的侵權爭議,不過,國內法律並未針對「肖像權」採取規範,有關個人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性傾向、消費紀錄、名譽、肖像等的保護,其實載明在民法第18 條人格權。
肖像權也是廣義的隱私權,保障個人自主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或封閉私領域,包括相貌、網路IP 位址等。誠泰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魏啟翔說,若以比較浪漫的說法談人格權與隱私權,就是自由選擇生活型態與人生風格的權利。
因此,只要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或侵害別人的肖像、超出合理期待,例如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名譽等非財產上的損害,即具「不法性」並構成「不法侵害」,可能涉及刑法與民法等責任,例如電視節目在街上攝影,未經本人同意就播出,就可能侵害被攝者肖像權,唯獨與「新聞自由」的基本權利衝突時,則需透過法院裁量。
魏啟翔強調,法院已發展出對新聞自由與肖像權的衡量標準,法官提出「公眾人物」/「局部性公眾人物」/「公共性事務」等指標做為審查標準,就像目前喧騰的洗錢新聞,將前第一家庭千金的3 名未成年子女照片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曝光,逾越報導分際,違反比例原則。
肖像權底線:合理的隱私期待
肖像權的侵權仍建立在「合理的隱私期待」,前春天酒店董事長何麗玲曾接受報社專訪,但報社將照片做為名錶廣編,明顯超出受訪者的原始期待,法官判報社須賠償80 萬元,最後雙方和解。
另外,若網友將個人生活照放在無名小站,若版主禁止瀏覽者按滑鼠右鍵複製,就已經代表他的期待:我願意分享生活照,但不同意任何人複製。若網友仍複製版主照片,即侵犯他的隱私權、肖像權和著作權。
因此,只要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就已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與人格權,但只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符合他的合理期待,就不會意外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