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夫妻百世恩,但「百世恩」又值多少錢,卻是許多夫妻離婚時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去年戴安娜王妃和查爾斯王子宣布離婚,據稱戴安娜王妃的贍養費在五百萬至兩千五百萬英鎊之間,而「侏儸紀公園」大導演史蒂芬史匹柏更曾經付給前妻高達一億美元的贍養費。在現代婚姻當中,「贍養費」的重要性,似乎凌駕了婚姻本身。
離婚,被視作維持婚姻生活幸福的「最後一道防線」,因為它至少可以避免因家庭生活不和諧所衍生出的社會問題。但是,離婚也可能造成夫妻一方生活無法維持,所以使得許多人即使婚姻出現問題,也不得不繼續隱忍。後來有了贍養費的出現,目的就是在協助經濟情況處於弱勢的一方,在離婚之後,也能開始重建新生活。
在台灣,平均每十四.七分鐘就有一對夫婦離婚,贍養費的爭論更是層出不窮。贍養費是離婚產生的問題,因此很容易與離婚時夫妻間財產劃分、子女扶養費,以及婚姻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精神或物質)等項目混淆,所以就有類似膽養費可以高達幾千萬甚至上億的錯覺。
在國外,由於贍養費制度實施已久,其計算方式已經漸上軌道,德國甚至還根據夫妻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工作年資,以及未來退休金等依據,按照比例有一套固定的「贍養費計算公式」。不論是任何人訴請離婚,法院都會自動幫這對怨偶算好,到底是誰該付誰多少贍養費。
全賴三十七字的規範
但在台灣,關於贍養費的問題,只有民法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雖然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已經開始針對這一點進行修法工作,但是對於修法是否要訂出贍養費的下限,卻有爭議。
面對不同的離婚個案,卻硬要在法律中定出贍養費下限,實在有失之僵化之嫌。法律事務司司長林雲虎感嘆,如果法院在贍養費方面的判決,能不拘泥過去的判例,並不一定要透過耗時的修法程序。然而不論如何,當修法勢在必行卻又還未完成之際,也只能暫時倚賴民法中那總共三十七個字的唯一一條條文,作為贍養費的全部規範。
因此,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想要透過公權力取得贍養費必須符合;由法院判決離婚、本身無過失、生活陷於困難等三個要件。如果兩人不想對簿公堂,決定自行協議離婚,那麼在協議當時若沒有談及贍養費問題,事後也不能再透過法院進行補救。
換言之,如果一對夫妻純粹是因為性格不合而想離婚,在現行法律之下,根本無法符合裁判離婚的要件,只有走向簽字協議離婚一途。但是由於離婚可能會涉及到監護權、財產,及贍養費種種問題,於是在冗長的談判過程中,可能就免不了會有一方受到比較不公平的對待。
比如說,就傳聞有某名人願意放棄一切財富,只求能離婚換取「自由」。或是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中,被迫放棄在財產及贍養費上的權利。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門委員陳美伶就說,很多婦女在面臨離婚時第一個念頭是「先搶孩子的監護權」。等到生活面臨困難,想要再爭取贍養費時,卻發現法律規定,如果協議離婚當時沒有提到贍養費的多寡,事後就算申請法院裁判,也不被受理。
最慘的是,有些受虐婦女,不堪丈夫虐待離家出走,這時丈夫反而控告妻子「惡意遺棄」。而民法規定,妻子住所以丈夫戶籍為準,因此法院會把傳票送到夫家。但是,太太既然都已經離家出走,自然不可能收得到傳票。所以三個月後,法院就會判決這名受虐的妻子因「惡意遺棄」,而同意丈夫的離婚請求。結果造成在這樁離婚判決當中,有「過失」的反而變成遭虐待的妻子,而一旦成為有過失的一方,就根本不可能獲得贍養費。
瞭解法律,才能自保
這樣的情況絕對不在少數。根據去年法院的統計:在丈夫申請離婚的案例中,有高達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以妻子「惡意遺棄」的理由,同意丈夫的離婚請求。
就算法院對離婚及贍養費的結果都還算「順利」,法院也認為你應該得到贍養費,但是金額的多寡卻又缺乏標準的計算公式。在台灣,一般觀念認為離婚就應該一切斷得乾乾淨淨,因此贍養費也傾向一次給付。至於要給多少,通常是用國民的平均壽命扣掉當事人現在年齡,再乘以每年應給付的金額,一次付清。
可是到底一年的贍養費應該多少才算合理,其實沒個準。通常法院可能就會根據過去的判例,以所得稅中扶養親屬的免稅額來計算 一年六萬元,來當作每年應給付的贍養費。
一年六萬元,平均每個月五千元的金額,實在很難達到當初贍養費設計的原始目的--協助弱勢的一方能夠重新進入社會。很多婦女再離婚時就會擔心,自己長期以來都只是個家庭主婦,離婚之後恐怕連自己生活都有困難,更遑論養育子女,所以只好忍痛放棄監護權。
在這種情況之下,雖然國內贍養費制度還未有完整規畫,但是子女的扶養費和贍養費是可以分開來討論的。扶養費是指對子女的教養費用,應由父母共同分擔,即使是離婚,結束的也只是夫妻二人的婚姻關係,而並非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係。
因此即使離婚後,對方不是孩子的監護人,也必須共同負起扶養之責,支付扶養費。所以爭取到子女監護權的一方,也不用擔心自己會「養不起」孩子的問題。
法令的不夠完善,再加上對現有法律的知識不足,讓許多人默默忍受著品質不良的婚姻,或者在離婚後,面對沈重的負擔。因此任何人在面臨簽字離婚前,都要考慮清楚;如果贍養費的權利未獲得完整保障,你就必須在彼此間財產的劃分方面以及子女扶養費的分擔上,做合理的爭取。
當「王子與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生活」的夢想破滅,夫妻生活彼此扶持的情景不再時,如何讓一個人也能穩穩走好自己未來的道路,是贍養費之所以存在的最大意義。但是在台灣贍養制度尚未完善之前,瞭解法律所能給予保障的極限、在婚姻存續當中尋求基本的經濟獨立,則是目前的唯一自保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