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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到期 誰有權判核四安樂死?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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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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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到期 誰有權判核四安樂死?
 

核四廠三年「封存」期限本月底到期,但政府對封存期限後的核四廠處置似乎漠不關心,媒體也不太過問,合理的解讀是「非核家園」入法(電業法)和民進黨完全執政似乎已注定將核四判了死刑,而封存期限到期乃其死刑之執行日,是否理當如此呢?

最近一個月,幾則不太起眼的核四新聞透露些詭譎的訊息:首先,媒體披露立法院上月通過「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編列7.5億元「核四資產維護管理費用」,執政黨立委的說法是「預算是維護核四廠區安全,不代表會重啟」,而在野黨立委的立場是要「確保核四價值2838億元的國家資產」,兩黨不同的立場卻在預算的編列上達成了「共識」。值得注意的是預算科目為核四資產維護管理費用,巧妙避免了封存期間是否延長的爭議。

12月17日又有報導,台電規劃月底前與廠商簽約,將核四燃料棒拆解運送至國外保存,待鈾燃料價格上揚再分解成鈾料出售獲利。台電人員承認,核四燃料棒運出「代表核四不會再重啟」。20日台電楊董事長接受媒體專訪時提到,核四廠「將先規畫為(綠能優先之)綜合電業園區」。

顯然政府對於核四封存期限後的處置已有定見,且已準備將住入安寧病房的核四抽管,讓它安樂死,但為規避2838億元投資由資產轉為虧損,不僅不宣布核四停建,而且編列一筆「核四資產維護管理」預算,等同宣示核四仍屬於資產。不知道將一個判定安樂死的設施仍歸類為資產是否有違背會計法?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機關是否有權決定核四安樂死呢?

核四是立法院通過的國家重大工程,自1980年代初期到2014年封存之間,包括工程預算和四、五次的預算調整追加都經過立法院的議決,期間在1986年立法院曾通過廢核案,同年又通過覆議案,以及2000年10月行政院宣布停建後,立法院又於隔年1月決議立即復工,顯見核四無論停建或續建均須經立法院決議,非行政機關片面所能決定。

民進黨政府在選前選後均不斷灌輸選民「台灣從來不缺電」,但今夏一個颱風吹倒和平電廠鐵塔,就導致限電警戒紅燈,緊接著一個包商的維修失誤,又造成全國大停電。

蔡總統在許多政策上髮夾彎,唯獨緊抱反核神主牌一再保證不會讓人民在「缺電」和「核電」之間二選一,可是「火力全開」以避免缺電的結果卻導致嚴重空汙,被媒體譏為「用肺換電」。網路酸民也說:南部人是用肺當空氣清淨機,幫蔡總統完成非核家園的夢想。另一方面,天然氣第三接收站、離岸風機與屋頂太陽光電計畫的推動均遭遇困難,難道這還不到賴院長指出「核能電廠是最後手段」的檢討時機?

建請政府切勿巧立名目以維護資產之名行核四安樂死之實,從積極面檢討重啟核四來紓解缺電壓力和大幅減少空汙與排碳。從消極面依法論法,行政機關也無權決定核四安樂死,核四未來之決定仍應回歸立法院,以符合程序正義;或亦可根據立法院2013年2月的決議,將核四的未來訴諸全民公投決定。

本文轉載自2017.12.26「聯合新聞網」讀者投書,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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