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壇聞人余登發被發現死亡後,余家「限」警方「七日內破案」。家屬把余登發「三太太」吳秀琴的住宅用「封條」封起來,不准警方搜查,也不准警方問她的話。余氏屍體雖經台灣首屈一指的法醫楊日松檢驗過,但不算數,余家還要請美國專家魏契重新會驗。
就這麼一件事,透露出多少司法問題。
前桃園縣長許信良,因叛亂罪被通緝,他從美國三番兩次企圖闖關入境,但通緝他的單位卻堅決「拒收」,這一回他總算如願以償。在看守所的前三天,有一百多人去探望,許信良則縱論國事,幾乎把監獄變成民進黨的選舉指揮部。
這一件事,又透露出多少司法問題。
對司法都沒信心
也許有人說,這是在野人士出之於政爭的做法,那麼請看下面這件事:
執政黨籍的法務部長蕭天讚涉嫌關說案,高檢處檢察官陳耀能經過「調查」,說他清白。對這項調查表示懷疑的,恐怕不止在野人士,而是無分黨派的「群情譁然」。蕭天讚在立法院所受到的抨擊,執政黨籍立委在發言人數和言辭激烈的程度上,大概都不亞於反對黨。
這又是什麼意義?
簡單一句話,大家都對司法沒有信心,都不相信它能公平的判斷是非了。司法院長林洋港曾說,司法的神聖像「皇后的貞潔」一樣,不容懷疑。現在一般人不僅懷疑這位皇后,幾乎已認定她做了有失婦德的行為,開始有點鄙夷她了。
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是由很多人組成的,這些人各有各的愛憎,各有各的立場,各有各的利益,如何使大家有一致的行為規範,一致的是非標準,以共營群體生活,共謀普遍福祉,於是就有了法律。所以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高裁判,也是人民權益的最後防線。
制認同無效
由此可見,作為法律實際運作的司法制度,是基於社會之需要而產生,它的權威是社會大眾賦予而且加以支持的。換言之,若是司法制度不能達成社會交給它的任務,或者它的作為與大眾的意旨和利益相違背,則社會必收回其支持,那時司法制度就不再有權威。一旦大眾對司法不再信任,司法失去權威的時候,政府往往運用行政權力,強制人民向司法認同和屈服,但效力不會太大,時間更不會持久。
喪失正義防線
就拿台灣來印證好了。人民對司法早已失去信心,既然無人能作裁判,凡百事都求「自力救濟」,其結果又往往「得直」,於是「愛拚才會贏」就成了真理。
但「得直」者都多「倖進」之徒,而守法者每為法律所害,是非標準一去、正義防線盡失,社會從茲亂矣!
誰使司法失去公信力的?我們可以說,主要責任在執政當局。執政者或為鞏固自己的權力,或為打擊異己,往往借用司法為謀私之工具。司法一旦淪為僕人,即難再維持主人的尊嚴矣!我們可以舉一些例子: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三條卻說,「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根本的法律,尚能如此「隨心所欲」,其他更無論矣!還有:
根據什麼法律把張學良軟禁終身?
孫立人真的想叛國嗎?他那些受牽連的部下一個都不冤枉?
雷震的匪諜案確鑿有據?不是因為組黨而造的冤獄?
今天「黨外」的領袖人物多半都坐過牢,統統是罪有應得?
隨便舉一些例子,都是經不起檢驗的。至於從前言論出版之檢查,選舉投票之弊端,以及人身自由之沒有保障,種種不符法律規定的事,就更不必說了。
司法體系自暴自棄
由於行政部門的干預,而司法當局也習慣於「司法配合行政」,於是司法體系開始自暴自棄,開始墮落,主動的自己玩法起來。一般說來,當一國行政部門敗壞時,司法可為救濟,但司法部門一旦敗壞,就無人可以挽回了。君不見,每遇重大案件,社會總覺得這是司法公信力起死回生的契機,都希望能認真的辦,以重塑司法的權威和形象。但最後每多虎頭蛇尾,不了了之。
這時,有些致力改革的年輕司法官,失望悲憤之餘,輒集體辭職,期能對當局產生勸諫的作用,但也白白犧牲,沒有任何結果。可見,作為防腐劑的司法一旦失效,則政治必然敗壞,社會也就亂起來了。社會亂到某一程度,政府無法統合,不能治理,那麼這個政府就不會再受人民的支持,就非下台不可了。
從這項推理,我們可以得出一項結論:一個政權,如果貪圖一時的方便,拿司法作為營利謀私的工具,那麼法治就會逐漸枯萎;人民一旦失去行為準則,社會就會紊亂;社會一亂,政府不能控制,不能行使統治權力,這個政權就危險了。
把握最後機會
所以歸根究柢,良好的司法制度,才是長期統治的基礎。對於執政黨來說,台灣的「亂象」已露,好在還沒有到十分嚴重的關頭,還有振作挽回的機會。從今以後,當局要認真做到下面幾點:
--誠誠懇懇的讓司法獨立,不僅行政不能干涉司法,司法也不能干涉司法。
--該司法管的事要由司法處理,而且要依據法條處理。
--不該司法管的事,別貪圖便宜,拿司法作擋箭牌,以免最後吃大虧。
執政當局應瞭解:不是要求你們救司法,而是救司法就是自救。
它必將成為「歷史文獻」--讀蕭天讚的辭職聲明
「無法治,就無政權」之作,起因於法務部長蕭天讚的涉嫌關說案。文成後,聞蕭部長已辭職,並發表辭職聲明,這則聲明想來出自蕭氏之親筆,因為其無識見,不得體,亦如案發後蕭氏之言行。法務部長如此去職,在我國憲政史上尚屬首見,而這篇聲明,尤足為「歷史文獻」也。
黨國不分
聲明開宗明義說「天讚自獻身黨國以來……」,蕭氏為內閣閣員,今辭部長職,竟至黨國不分也?
又說,「原擬俟司法調查程序終結後宣布辭職,絕非戀棧」。惜乎蕭氏未能在辭職前給公眾這樣的印象,三度請假,且公開表示「不辭職」,怎能不讓外界有「戀棧」的「誤會」?
聲明中「至盼各界……明辨是非、守法重記」,法務部長對國人有些「訓誨」,亦為應有之義。而輿論眾口一詞要求政府必須認真偵辦本案者,亦在求「明辨是非、守法重紀」也。
蕭氏在聲明的最後表示.「希望還我寧靜,勿再騷擾」。殊不知蕭先生如為一介布衣,又能「守法重紀」,必無人騷擾;身為公務員,又為高級官吏,必須受民意的監督,這是全世界民主國家的通則,何得謂「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