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Uber Eats對foodpanda的併購案雖遭否決,外送平台的市場角力卻仍未停歇。當股權、投資與合作關係交錯,真正改變產業版圖的,或許已不只是誰擁有市場,更是誰能持續影響競爭規則與產業未來走向。
2024年底,公平交易委員會以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為由,禁止Uber Eats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這項決定一度被視為替這場牽動消費者、外送員與餐飲業者的重大交易劃下句點。
公平會認為,結合後,將消除foodpanda對Uber Eats的重要競爭壓力,並可能使Uber Eats更有誘因提高消費者價格及餐飲業者抽成。依公平會113年12月25日會議決議,本案是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做成「不予許可」的決定;其核心理由為「結合後,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行為面的矯正措施(如限制抽成、移除排他條款等)無法重建有效競爭」。
但在資本市場裡,交易可以結束,競爭卻從未停止;商業模式的推陳出新,對監管機構構成巨大挑戰。
到了2026年,外送平台的戰局,出現新的劇本。根據路透社報導,Grab宣布以6億美元現金,收購Delivery Hero的foodpanda台灣業務,依Grab集團於2026年3月23日的新聞稿,本交易金額為新台幣約193億元,並於同年3月27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交結合申報,交易仍待主管機關核准;另一方面,Uber持續加碼Delivery Hero,根據2026年5月底公開申報資料,Uber持有Delivery Hero約24.99%的普通股;若加計衍生性金融工具代表的經濟部位,整體部位約為36.83%。透過增加持股,Uber已成為Delivery Hero的重要股東之一。值得併同關注者,Uber於2018年出售東南亞業務予Grab時,曾取得Grab股權,雙方因此建立一定程度的資本連結。其後股權結構雖歷經多次變動,但此一歷史背景,仍使外界更加關注此次平台市場重組可能產生的競爭法議題。
這些安排表面上是投資與資產調整,實際上卻提出一個更深的問題:在平台經濟時代,一家公司是否必須「買下」另一家公司,才可能影響市場方向?
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控制權,不只是股權比例問題
長久以來,許多人習慣把控制權理解為持股比例。超過半數,是控制;低於半數,是投資。這種觀念在傳統產業時代或許直觀,但在現代企業治理實務中,早已過於簡化。董事席次、重大事項否決權、資訊取得權、股東協議、商業合作、技術依賴、數據流量與平台入口,都可能形成足以影響企業方向的力量。
法律其實早已看見這一點。《公平交易法》在規範事業結合時,關心的不只是合併或取得一定比例股份,也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換句話說,主管機關真正要判斷的,不只是誰持有多少股份,而是誰有能力影響決策、改變競爭條件、重塑市場秩序。更精確地說,《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採雙軌結構:第2款明定「持有或取得他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形式門檻;第5款則以「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為實質控制的概括條款。這個立法選擇的意涵在於:縱使持股未達三分之一,倘已能透過契約安排、董事席次、否決事項等取得實質控制力,即落入結合管制之射程。
因此,面對Uber投資Delivery Hero這件事,真正重要的問題並不是單純問:「Uber持股多少?」而是要問:「這些股份、金融工具、合作關係,以及未來交易安排,是否共同形成影響Delivery Hero策略方向的條件?」截至目前公開資訊,尚不足以逕認Uber已取得Delivery Hero的控制權,但這項投資背後的戰略意義,已足以提醒企業與主管機關:控制權的形式正在改變。比較法上,歐盟結合管制規則第3條第2項揭示的「決定性影響」(decisive influence)理論,於Anglo American∕Lonrho案(收購方僅持股27.47%,即被認定為事實單獨控制)及Natixis∕La Banque Postale案(雙方均無多數股權,但因關鍵事項共同否決權被認定為共同控制)等實務先例中,已建立成熟的「負面控制」(negative control)理論:縱然未取得積極決策權,僅憑否決重大事項的能力,亦構成控制的取得。此一理論可資我國公平會於本案中參考。

跨國平台三角賽局
Grab的加入,讓這場競爭變得更加複雜。
若Grab順利取得foodpanda台灣業務,台灣外送市場將從Uber與foodpanda的雙雄競爭,轉為Uber與Grab之間的新一輪對決。
然而,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
2018年,Uber曾將其東南亞業務出售給Grab,並取得Grab 27.5%股權;依當時交易安排,Uber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亦將加入Grab董事會。這筆交易不只是市場退出,更象徵競爭關係的重新定義。值得補充者,本交易因高度集中疑慮,於2018年,遭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裁罰逾1300萬新加坡幣,並認定結合後車資漲幅達10~15%;此為國際間就外送與叫車平台高度集中結合,課以裁罰的首例,亦凸顯主管機關於此類跨境平台交易之審慎立場。
在傳統產業時代,企業之間往往只有兩種角色:競爭者或合作伙伴。但在平台經濟時代,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是競爭者、投資人與交易對手。
如今的Uber、Grab與Delivery Hero,正反映這種新型態的競爭結構。企業不一定透過全面收購取得市場影響力,也可能透過策略投資、董事會參與、商業合作與生態系布局,逐步建立長期影響力。
因此,當我們觀察Grab擬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Uber成為Delivery Hero重要股東時,真正值得關注的,或許已不只是市場占有率的變化,而是這些跨國平台之間交錯的資本關係,是否正在重新塑造競爭規則。歐盟執委會於2025年6月,就Delivery Hero∕Glovo案以反競爭協議(TFEU第101條)處以鉅額罰款,認定少數股權加上董事席次與業務連結已實質弱化競爭。此等案件均顯示:外送平台之高度集中結合與少數股權之策略連結,已成為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核心關注事項。
若將視野擴展至全球市場,便可發現這不只是台灣外送平台的換手交易,更是一場橫跨美國、新加坡、德國與台灣的跨國資本布局。Delivery Hero是德國上市企業,Grab總部位於新加坡,Uber則是美國科技平台巨頭;三家公司透過股權、投資、業務出售與市場競爭交織在一起,形成一個典型的跨國平台治理案例。
影響力,成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
這正是平台經濟最難監管的地方。
傳統競爭法習慣看交易、看股權、看市場占有率;但平台企業的力量,常常不只來自所有權,而來自連結能力。誰掌握用戶入口,誰掌握資料,誰掌握支付、物流、演算法與商家關係,誰就可能在沒有全面收購的情況下,影響整個生態系的資源流向。
這種現象並非只出現在外送平台。近年來,微軟投資OpenAI、Google投資Anthropic、Amazon投資Rivian,輝達則積極布局全球AI新創企業。這些投資未必都以取得法律上控制權為目的,卻可能在技術標準、資源分配、生態系合作及產業發展方向上產生深遠影響。此等投資雖未取得多數股權,惟均透過董事觀察員席次、優先運算資源供應、技術標準合作等安排,深刻影響受投資公司的發展方向,恰可作為「少數股權+業務連結=實質影響力」的鮮明例證。
相較於傳統全面收購,少數股權投資通常具有成本較低、監管阻力較小、策略彈性較高等優勢。在平台經濟與人工智慧時代,「連結」往往比「擁有」更有力量。企業競爭的本質,也逐漸從「誰擁有最多資產」,轉向「誰能建立最大的影響力」。
從企業實務看見控制權的本質
長期參與企業重整、家族企業傳承、併購交易與上市櫃公司經營權攻防的經驗來看,企業最常犯的錯誤,不是低估競爭對手,而是高估股權本身的力量。許多企業主以為,只要持有過半股權,就一定能主導公司。但若董事會失衡、經營團隊不支持、資訊被他人掌握,或融資與供應鏈受制於外部力量,多數股權也可能變成只是「紙上的權力」。
反過來說,即使未持有絕對多數股份,只要掌握董事會運作、關鍵契約、資訊流與治理設計,仍可能左右企業的重大決策。
控制權真正的核心,不是所有權,而是治理能力。
未來企業在引進策略投資人、私募基金或跨國平台伙伴時,不能只看投資金額與持股比例,更要審視董事席次、否決權、資訊權、競業限制、資料使用、退出條款及競爭法風險。
因為資本挹注,不只是資金流入;同時也是影響力入駐。
下一個10年,比的是治理能力
如果說20年前企業競爭比的是資本,10年前比的是流量,今天比的,是生態系的影響力,那麼,下一個10年,比的將是治理能力。
Uber、Grab與Delivery Hero的故事,表面上是一場外送平台競爭。但從更高的視角來看,它揭示的,是一場正在全球發生的控制權革命。當控制權逐漸脫離所有權的框架,當影響力開始超越持股比例,當資本布局逐漸取代傳統收購,企業治理、競爭法與監管制度都將面臨重新定義。
未來最值得追問的,或許已不只是誰擁有市場,而是誰能持續影響市場。因為在這個連結大於擁有、影響力大於所有權的新時代,最成功的企業,不一定是資產最大的企業,卻一定是最懂得運用治理架構、資本工具與信任機制,持續塑造未來的企業。而這,也許才是Uber、Grab與Delivery Hero這場跨國平台競爭,留給台灣企業最重要的一課。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
(作者為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總裁律師、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