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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詐欺法規仍不足,只有政府更積極才有效

李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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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財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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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詐欺法規仍不足,只有政府更積極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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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2023 / 12月號雜誌 2024脆弱中 迎復甦

在網路上只要稍微有點名氣的人物或企業,都可能被冒名成為網路詐欺犯行的對象,即使透過各種宣傳管道,呼籲民眾警覺,但網路詐欺手法屢屢翻新,仍不斷有新的被害人出現,除了提升民眾警覺意識,強化分辨、阻斷詐欺訊息散播之外,政府也需要有更積極的犯罪防制作為,嚇阻詐欺,保護辨識能力比較薄弱的民眾。

現階段,台灣政府打擊網路詐欺犯罪行為,主要依照《刑法》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依途徑與情節處不同刑責,例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處一至七年有期徒刑。雖有刑法的詐欺規範,但行使詐術罪的法益侵害具體危險性之構成要件相對嚴格,加上難以於網路追溯詐騙犯罪集團,導致網路犯罪執法上有一些難度。就此,在防止詐欺的面向,應建構切斷詐欺集團行使詐術的機制,並強化數位證據的蒐集以及追溯詐欺集團的偵查能力,包含建構零信任的身分識別、個資防護等機制;舉例來說,詐欺集團從個資竊取、行使詐術、取得詐款之過程中,通常都會製作中斷點,降低刑事調查單位追查的機率。

因此,政府推動網路詐欺之防範,除了全面宣導提高民眾意識外,亦可依詐欺集團各階段之犯罪行為,提出適當反制作為:

(1)個資竊取階段:明定網路中介者或平台因個資洩露所須承擔的責任歸屬與範圍,並強化資安規範,例如擁有百萬個資或萬筆以上敏感個資者需類推資安管理法分級辦法,採用A級機關的資安管理模式。

(2)行使詐術階段:發送訊息者需提供平台或官方發給之類似「藍勾勾」的身分識別憑證,讓民眾辨識簡訊或訊息發送端之帳號真偽。

(3)取得詐款階段:加強網路IP溯源追蹤機制(資訊流)並與金融相關單位(金流)採取共同防制。

宣導民眾意識太慢,強化「平台」管理

行政院於112年5月4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以「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推行。這行動綱領雖然清晰,不過卻仍圍繞在民眾意識提升,對網路中介者或平台的要求仍舊有限,根據以往施法成效,對企業法人的法律規範,會比推行民眾的宣導更為有效,新階段行動綱領之修整,建議著重於和網路平台提供者合作,賦予平台更大的責任以懲詐,採取前端辨識阻卻、後端查輯嚴懲,加重詐欺罰則,遏止網路詐欺之犯罪行為。

目前政府遵循「打詐五法」:《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及成立「打詐專案辦公室」, 但隨著詐欺方式日趨國際化、集團化,甚至結合高科技進行新型態的詐欺犯罪,例如人工智慧的深偽技術,法規往往跟不上科技詐術的翻新,建議制訂資安基本法或數位中介服務相關專法,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在尊重言論自由的基礎下,全面性規範網路中介者,從「平台管理」的視角進行防制,輔以「法規懲治」,才是更積極的新世代網路詐欺防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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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中研院院士,資創中心、資訊所客座講座,曾任中興大學校長。羅之盈採訪整理)

參考文獻:
1.李志強(2023),強力打擊詐欺犯行-淺談打詐五法修正重點,清流雙月刊,(47),46-52。
2.吳天雲(2023),電信詐欺著手實行之評價方法-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30年3月22日判決解說與借鏡,犯罪學研究,53-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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