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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員工分紅配股的爭議

孫克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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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克難

20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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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員工分紅配股的爭議
 

本文出自 2002 / 12月號雜誌 第198期遠見雜誌

國內高科技產業普遍採用的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在會計上當做盈餘分配而非費用入帳的處理方式,已引起外資對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報表真實性的疑慮。是否要修法改變現行會計處理方式,甚至考慮是否要取消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又再度引起廣泛的爭議。

日前,在證期會及經濟部商業司等單位所召開的公聽會中,意見分歧。其中學者與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均建議,必須改採「費用入帳」的會計處理方式才合理。但是台積電、聯電等多數電子公司傾向於支持「盈餘分派」的現制。若是政府擬採取改制的建議,對高科技產業吸引與激勵人才,甚至對科技產業的競爭力,都將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利弊得失,值得分析。

有誘因才留得住人才

首先觀察員工分紅配股的性質。若分紅配股視為對員工過去努力績效的肯定,則在性質上屬於工作獎金,以激勵並提升員工努力的程度。由於一般公司員工之年終獎金為薪資所得的一部分,員工分紅(配股)亦然,故在學理上應以費用入帳,並以發放現金而非股票為當。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均應列入薪資所得課稅。

若是員工分紅以盈餘而非費用處理,將會造成財務報表上的獲利被高估,對其他不採用員工分紅的公司而言,會造成比較基礎不一致,甚至造成財務幻覺而影響投資人的正確決策。

然而若將員工配股視為盈餘分配,其理論基礎又何在?一般股東出資配股乃理所當然,員工沒有出資,如何又能配股?是否可將公司員工所擁有的人力資本或知識資本視成出資,成為公司具有高度生產力的流動資產,配合知識經濟的發展,強化公司的凝聚力與創新力,在公司賺錢之後給予分紅配股,或可提供理論基礎。

進而言之,以知識為主的經濟,強調創新、設計、品牌與技術。而知識的投入與生產,主要附著在人才上,有了人才,就能創造公司價值。然而優秀員工的延攬與創意激發,實有賴於誘因機制的建立。員工只拿固定薪水,自然是誘因不足,提供工作獎金,其效果自然會比較好。若是進一步在制度上創造員工所有權的公司文化,賦予員工對公司盈餘有剩餘求償的權利,使得經營權、所有權與剩餘求償權能夠密切結合,促使員工為公司努力賺錢與為自己賺錢取得一致立場,降低公司營運中的代理成本,員工工作愈努力,公司賺錢愈多,員工分紅配股也愈多,則就具有強烈的誘因機能。

上述做法雖然在公司靜態固定的盈餘大餅中進行分配,會稀釋一般股東的權益;但是員工努力創造公司價值,在動態過程中將餅做大,股東也能獲利,具有「雙贏」效果。反之,若是員工分紅屬薪資的一部分,並且只發放現金而不發放股票股利,站在與一般薪資同等課稅的基礎上,的確具有租稅公平的意味,卻將影響員工工作意願與努力程度,影響對科技人才的吸引,進而影響產業競爭力,在動態成長過程中也會造成不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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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目前大陸正在大力發展高科技產業,並且沿襲台灣員工分紅制度,甚至搭配技術股、認股選擇權等配套,所提供吸引人才的誘因比台灣還強,若主管機關強制員工分紅改為現金發放,並列為營業費用,反而會增加技術人才西移的速度。

由於現行制度是將員工分紅配股視成盈餘分配來處理,的確會有影響財務報表真實性的疑慮。若將員工分紅配股改按費用入帳,稅前盈餘降低,雖有利於公司應納稅額的降低,但會使得科技公司平均成本大幅提高,也將不利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尤其在當前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此舉將會造成許多公司「由盈轉虧」的現象。且因稅前每股盈餘的降低,將對公司在國內外之集資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也應在政策評估時配套一併加以考慮。

配股應符合股東與員工利益

以上是根據員工分紅配股之誘因機制,以及按費用入帳或盈餘分配所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至於員工分紅配股所取得的股票,是按面值或按實價課稅,在兩年前也曾引起廣泛的爭議。而在2001年初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中,增列的第十九條之一,已規定按面額而非實價來課稅,雖然提供法源解決一些如何課稅的爭議性,但稅制不公平的疑慮仍然存在。

事實上,更公平課稅的關鍵,則是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此時按面額或按實價課稅均無關緊要;因為最後均按出售股票的差價課徵證所稅。若是前段少課,後段就多課;前段多課,後段則少課。然而政府一直沒有恢復課徵證所稅的勇氣。

由於員工分紅配股制度是公司經營政策下的產物,理應合乎股東與員工整體的利益。如前所述,員工分紅入股雖會稀釋股東的權益,但員工創新與生產力的提升,則會創造公司價值而增進利潤分享。其間得失,應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外人實難置喙。此乃合乎公司自治、自理的基本原則,政府不應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加以限制。但為避免虛盈實虧現象所造成的投資誤導,短期可行的做法,則應在財務報表上,對採盈餘分配或費用入帳之兩者處理方式上的差異,做適當的表達,並將員工配股方式與比率的資訊做充分揭露,以避免投資人做成錯誤的決策。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二四○條與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明定將員工分紅做為盈餘分配處理。然而歐美各國主要以「費用入帳」方式處理。政府未來若要與國際接軌,按國際公認的會計原則來處理,則在長期目標上,須將員工分紅配股視成費用入帳,以期確實反映真實的經營狀況,尤其以上市上櫃公司為然,那就必須要修法。由於修法茲事體大,對產業、對股市均會有很大的衝擊,政府應做更仔細的評估與配套才是。(本文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專欄言論不代表本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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