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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經濟 應否廢除基本工資?

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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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誠

20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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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經濟 應否廢除基本工資?
 

本文出自 2001 / 8月號雜誌 第182期遠見雜誌

與談人:

■正方:吳忠吉(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反方:辛炳隆(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結論:李誠(知識經濟與管理研究院院長)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吳忠吉

廢除基本工資,改用所得政策

勞基法中的基本工資,在意義上,如同其他國家所稱的最低工資,在於限制雇主給付工資水準的下限,保障勞工有起碼的收入,以維持勞工的家庭起碼的生活水準。它是經由法律規範,來制止雇主偏低的工資給付現象。問題是,以法律約束是否能達到立法的目的,且是否有其他副作用。

理論上,我們可以想像若無基本工資的規範,並放任雇主與勞工自由決定工資待遇,且確有部分勞工的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但是雇主給付工資低於勞工所要求的水準,雇主便找不到所需的勞工;反之,若雇主給付的工資超過勞工所欲的水準,則過多的勞工將前來應徵。前一現象將使工資水準提高,後一現象則將使工資水準下降。在提高與下降的調整過程,當會出現供需人數相等的工資水準。在此工資水準上,想工作的人都有工作機會。

如果使供需人數相等的工資水準低於基本工資,則法定基本工資會產生失業的現象。若無法定基本工資禁止工資下降,則有失業的情勢下,工資應有下降的市場趨勢;而隨工資的下降,勞動供給會減少,雇主也自會增加雇用人數,直至失業消失為止。但因有法定基本工資的限制,使工資無法下降,失業現象便無法消除。

國民經濟活動不外生產與分配。從分配制度而言,若由政府依個人所得高低,課徵特定比率的所得稅,在追求個人最大幸福的前提下,個人也將力求個人所得的最大,而無損個人的努力程度。同時高所得者負擔較高的租稅,而低所得者則負擔較低的所得稅,甚至於收入低於基本生活所需的水準,更可免稅。必要時,政府更可以所得稅來劫富濟貧。

只是劫富濟貧之重分配,使得部分受益的國民有不勞而獲的享受。這種不勞而獲的制度,可能使受益人降低工作意願,而損及國家的總生產水準。若補貼方式,能依個人所得高低做某一比率的補貼,可以不損及個人努力的程度。因此,基本工資的市場干預沒有必要,理應廢除,而代之以國家補貼生活的所得政策。

從經濟制度運作的機制而言,均富的策略應為先求富、再求均。而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的策略,應是利用政府收支從事所得重分配,而非以基本工資壓縮企業經營的彈性。

訂定基本工資的目的,是在保障勞工家庭的基本生活。然而,從社會觀點而言,維持國民生活安全是國家的責任,而非雇主的責任。再者,國民基本生活的維持與提升,有賴國家經濟力量提升,更賴可工作人口的參與生產與資源創造。因基本工資作梗而失業的勞工,生產力雖低,但若仍能就業便可為社會增添生活資源。

我們雖主張廢除勞基法中,基本工資的規範,但我們亦同時主張以所得重分配的財政措施來取代。再者,所得重分配的財政措施,是純然地為內政問題,不必然地,要讓外籍人士來分享。我們不應只效法有最低工資率規範的國家,我們亦應觀察,未有最低工資率限制之國家的存在,和降低標準之歐盟國家的改革方向與趨勢。

為政者,不必堅持基本工資是國際共有的約束,也不必苦惱於勞工選票的可能流失,而應致力於研發所得重分配的財政設計,與實施的具體辦法,讓全國收入不豐的國民,享受經濟成長的果實,或許更能獲得納稅義務人與全民的支持。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辛炳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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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是我國極重要,也備受爭議的勞工政策。隨著經濟持續衰退,資方團體一再呼籲政府廢除基本工資,以振興景氣,而此訴求獲得部分專家學者的支持。

目前主張廢除基本工資者所持理由不外乎四點。其一是除了外勞之外,國內勞工的薪資大都高出基本工資許多,故基本工資的存在是獨厚外勞。其二,有助於減輕現行各項社會保險之雇主保費負擔,降低企業的勞動成本。其三是基本工資的實施會干擾勞動市場價格機能的健全運作,導致工資無法隨著經濟衰退而向下調整。其四是基本工資的存在會形成弱勢勞工的就業障礙。這些理由乍看成理,實則不然。

首先,因為外勞與本勞在生產活動中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故藉由基本工資來提高外勞的雇用成本,降低本勞與外勞的成本差異,不僅保護外勞,對於保障本勞的工作機會亦有所助益,符合政府主管機關一再宣示外勞屬補充性勞力的原則。況且,國內現有外勞人數占總就業人數5%,故對於降低整體勞動成本與提升產業競爭力能有多少助益,實令人懷疑。

其次,誠如所言,大多數本勞的薪資已遠高於基本工資,則即使國內現行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皆以基本工資為下限,雇主保費負擔仍應不至於受到影響。如今,兩者之所以會產生連動,主要是國內部分企業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若政府廢除基本工資,無異於犧牲勞工權益來支持雇主的違法行為。

同理,若大多數本勞薪資已遠高於基本工資,表示國內勞動力供需仍是依價格機能運作,基本工資對就業市場並未造成實質影響。另由於現行基本工資計算公式已將景氣變動的因素納入考量,當經濟不景氣而使勞動生產力下降時,基本工資隨之下降;因此,不至於發生工資無法隨著經濟衰退而向下調整的問題。

至於第四個理由則高估國內業者的守法性。回顧基本工資施行至今,雖有不少弱勢勞工所拿的工資低於基本工資,但又有多少雇主因而受罰。事實上,工資高低未必是造成弱勢勞工無法就業的關鍵因素。況以國外經驗來看,對於基本工資所造成弱勢勞工就業障礙的解決方法,應依其勞動生產力與一般勞工的差異另定較低的基本工資,並非將其廢除。

雖然作者反對廢除基本工資,但同意有條件地將外勞排除在基本工資適用範圍之外。因為基本工資一體適用於本勞與外勞,雖可凸顯我國政府對於外勞並無歧視,但在雇主因擔心外勞雇用成本增加而阻礙基本工資調升的情況下,以基本工資來保障本國勞工基本生活的功能將逐漸喪失。惟勞委會應檢視國內外相關法令,確保將外勞排除在基本工資適用範圍之外,並不會違反國內法律與國際公約。此外,為避免脫勾之後外勞雇用成本大幅下降,使替代性外勞的問題更加嚴重,勞委會應提高就業安定費,以維持外勞雇用成本不變。

知識經濟與管理研究院院長——李誠

以最低訓練時數法代替最低工資法

自去年以來,台灣經濟每下愈況,而近月來更是直線下降,上月的失業率超過4%,並持續上升,而中研院日前公布台灣經濟成長率今年將難以保3%。正因為台灣經濟急遽惡化,於是有人提倡修改兩週八十四小時的工時法,有人建議廢除基本工資,更有人建議廢除勞基法,減低勞動成本,提升台灣產品競爭力與人民就業機會。

此處要提醒讀者的是,為了不使基本工資造成勞動成本的增加等負面影響。政府已在1997年以來將基本工資凍結在新台幣15840元,四年來沒有調整,由於製造業平均薪資的不斷上升,所以基本工資占製造業平均薪資比例,自1993年的46.2%下降到2000年的40.8%,但是2001年前四個月,由於製造業平均薪資從2000年的38792元下降到2001年1至4月的34635元,基本工資占製造業平均薪資的比例由40.8%上升到45.7%。換言之,基本工資的膠著性使外勞與本勞的相對工資,雇主所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占薪資費用的比例都急遽增加中(見表一)。如此會造成外勞雇用成本上漲,雇主社會保險成本的上漲,因而加深勞工失業問題。邊際勞工通常在勞動市場的時間短,缺乏資遣費與失業保險的保障。換言之,在一個具有相當彈性的勞動市場中,一個沒有彈性的基本工資對勞動成本與就業機會的衝擊是相當大的。

此種衝擊隨著經濟愈不景氣而愈大,這是政策擬訂者所需要認真考慮的,雖然基本工資的一個基本功能是使經濟蕭條時,工資的下跌有個下限(Wage Floor)。但是此種社會背景已經改變。

在今日全球化的趨勢下,企業主可以很輕易外移到勞動成本更低廉的國家,造成國內失業問題。簡言之,訂定彈性的基本工資(比如規定基本工資是製造業平均薪資的35%或40%)是一解決方法。但是此種作法也可能在經濟非常不景氣時,在製造業薪資不斷下降時,基本薪資也做無限的下降。另一辦法是以最低訓練時數法代替最低工資法,規定雇主每個月需提供員工若干在職訓練的時數,以便員工技術得以不斷提升,永保其就業的能力,也提升全國的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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