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信託」儼然成為家族企業傳承資產或股權時的新顯學,甚至被視為繫緊家產的「萬靈丹」。然而,信託其實是一種複雜的法律工具,在看似牢不可破的架構下,卻鮮少有人去深究其利弊得失。
已逝經濟學家阿爾奇安(Armen Albert Alchian)的一段話,可用來破解眾人對「信託」的迷思。
他生前是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經濟學教授,因教出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夏普(William Forsyth Sharpe)及香港經濟學巨擘張五常,而在全球享譽盛名,被視為「產權經濟」學派的一代宗師,最被津津樂道的貢獻就是分析資產的權力分配及運營之道。
阿爾奇安有句經典名言:「只有不重要或次要的產權,才不被社會習俗所保護,而得靠法律護體!」換言之,他認為,真正重要的產權,通常不是靠法律來保護,而是仰賴社會、民族的共識和約定俗成的文化。
套用至家族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是企業治理的核心價值、代代相承的家族文化,這些都不是靠法律來執行的,反而能靠法律保護的,未必是家族企業最核心的資產,也未必能保護好。其中,家族資產信託,尤其經典。
所謂家族資產信託,就是委託人(通常是原資產所有人,例如創辦人)將家族的資產,以合約方式,裝進法律框架裡,讓資產的所有權歸屬該信託,委由受託人(通常是金融機構,如瑞信、滙豐……)執行、運營該資產。委託人會指定受益人(通常是子女或親屬),但受益人只能單純享有資產營生的利潤,無法變賣資產。
另外,雖然信託也會設定「解散期」,但一般動輒數十年,甚或永不解散。因此,裝進信託裡的資產,流動性是受到信託嚴格限制的。
股權宛如活水,要能流通才是上策
而「信託」之所以會在商業家族風行,除了能避稅外,就是擔心家族成員因為分家、離婚、破產、遺產繼承等事件,造成資產稀釋或分散,因而藉助信託來「保護並集中資產」,另外,也藉由資產信託的分潤機制,讓家族中需要被照顧的弱勢成員生活無虞。
但,信託並未如想像中的「固若金湯」!
首先,信託最常出現的盲點是「大鍋飯效應」。
依據信託的設計,創始人的後代並不擁有股分,或多或少都依信託規定分潤,投入家族事業經營且績效佳的成員,未必獲得比其他未做貢獻成員有更高比例的獎勵。久而久之,愈來愈多家族成員失去為家業打拚的動力,只想分紅,私心較重的家族經營者還可能將信託內的資源中飽私囊,甚至掏空。
其次是「貌合神離效應」。一旦家族意見領袖消失,樹倒猢猻散,共識難聚,就算有成員想退出家族,偏偏礙於信託箝制,不得其門而「退」,導致成員即使「異夢」,卻得「同床」,紛擾油然四起。
以台灣國泰蔡家為例,創辦人蔡萬霖的三子蔡鎮宇在父親辭世後,決定退出國泰,所幸蔡萬霖當時並未將財產信託,使得蔡鎮宇得以將股權出讓給二哥蔡宏圖,讓國泰的分家,和平收場。
股權的流通性真的十分重要。一旦股權得以流通,即能讓無心經營家業或不認同企業核心價值的成員,選擇退出,將股權轉讓給有心為家業付出的成員,不但集中「權力」,也集中「共識」,就像樹木枝繁葉茂後,經過修剪,才能將養分集中,順利茁壯。
香港是華人圈中最廣為採用「信託」機制的地區,因此最能印證「信託」效能。
根據我和香港大學梁小菁博士近期在國際期刊《公司金融學報》發表的研究,將香港70多家被家族信託控股的上市企業,與其他香港由家族成員直接持股的上市企業比較,發現被信託控股的公司,傾向多分配股利,少投資,無論成長速度及績效表現,都不及非信託企業。
以香港規模僅次於華人首富李嘉誠旗下長江集團的新鴻基集團為例,由於家族內鬥,但二代三兄弟因被信託綁定,難以股權交易解套,致使過程中,有人坐牢、有人早逝,集團股票市值扣除整體市場變動影響後折損六成左右。
又如香港十大家族中排名第九的鷹君集團,在創辦人羅鷹石去世後,子女股權都交付信託,但二代失和,部分二代子女質疑掌大權的三子羅嘉瑞誠信有瑕疵。於是幾個兄弟姊妹就聯合媽媽羅杜莉君一起上法院,控告受託人滙豐銀行沒有忠實地履行義務,而讓老三為所欲為,侵犯其他受益人權利。
「信託」不但有劣勢,其優勢還在消失中。
以香港為例,在2005年廢除遺產稅,將50%的遺產稅率降至0%,使得原先以信託避稅的誘因,全然消失。再來,愈來愈多國家地區,包括香港和台灣,都加入了CRS跨國共同申報準則,納稅人在海外的資產,透過共同申報準則,原稅務國都一清二楚,致使富人更難以海外信託避稅。
若仰賴信託,要有完善配套並保持彈性
儘管信託有不少缺點,但倘若家族成員在衡量利弊得失後,還是想藉由信託來管理資產,最好慎重做好幾個配套。
第一,要及早培養家族成員,即未來信託受益人的共識和合作能力,這是家族治理的核心。
第二,要明確資產管理決策權執行與交接規則。雖然法律上信託資產的行使權常賦予受託人,亦即金融機構,但實際上資產如果是需要運營的實業,還是必須由家族成員管理。所以,最好在信託前,設計好信託決策權行使和交接規則,並實驗運行,修正順利後,再信託。
第三,要有防弊機制,預防家族成員出現「大鍋飯」心態,甚而想方設法貪圖家族資產。例如,事業管理者可能給自己異常高薪,以家族事業的名義進行私人消費或過度貸款、抵押、擔保、投資,企圖掏空資產等。最好以章程約定信託資產的治理原則與制度,成立可執行這套治理制度的監察機構,如信託董事會。
第四,謹慎理性設立解散期。如果家族未培養能和睦家人20年的家族治理,那麼信託解散期最好不超過20年。畢竟很少家人能長時間齊心一致,解散期一旦設立,就給了家族資產鬆綁機會。
以成立168年的《紐約時報》為例,目前已傳至第六代,雖然他們世世代代都用信託控股,但設有解散期,每到固定時間就解散,由後代成員商議未來是否仍要綁在一起。
誠如阿爾奇安教授的提醒,法律(信託)並非保障家族資產的萬靈丹,反而限制了資產的營運效率和因應環境變化的彈性,更可能拖延家族紛爭的解決。真正能有助基業長青的仍是人與制度的培育。
(李建興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