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訂閱
快速註冊 已是會員,立即登入

為您推薦

會員權益

林鄭月娥指修例無時間表,「暫緩」「擱置」「撤回」差在哪?

聯合新聞網
user

聯合新聞網

2019-06-18

瀏覽數 27,600+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舉行記者會,聲明針對處理修例工作不足,要負好大責任,並向市民真誠道歉。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舉行記者會,聲明針對處理修例工作不足,要負好大責任,並向市民真誠道歉。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光道歉,不撤例,強調逃犯條例宣布暫緩後,已即時停止立法工作,亦沒有任何立法時間表。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立法會下一次排定特首質詢是在7月3日,送中條例有否可能死灰復燃?

到底逃犯條例修訂, 「暫緩」「擱置」「撤回」差在哪?

香港經濟日報報導,林鄭強調暫緩修訂《逃犯條例》,中文版提及「停止」,英文版「suspend」。根據「政府部門常用辭彙」,「suspension」意思是「暫緩執行;暫時終止」。也就是所謂「暫緩」修例,只要有足夠通知期,仍可恢復修法程序。

由於逃犯條例法案已經過一讀階段,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9點(下稱《議事規則》),如擬動議議案,必須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個整天前作出預告,意即理論上只需12個整天通知期,政府便可就《逃犯條例》恢復二讀。

雖然林鄭月娥今天強調修條已於6月15日即時停止,無設定時間表。但根據《議事規則》第35點,經撤回的議案或修正案可再次動議,但議案須按《議事規則》的規定作出預告。「撤回」意味如法案需要重新推行,需重新經過刊登憲報、首讀、二讀及三讀等過程。

本文轉載自2019.6.18「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延伸閱讀

請往下繼續閱讀

登入網站會員

享受更多個人化的會員服務